如何把“微信語音”變為訴訟證據?

微信 法律 民法 山東高法 2019-04-19
如何把“微信語音”變為訴訟證據?

微信語音可否作證據使用?

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於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這一類,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是否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卻是有爭議的。現行實務做法是,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祕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錄音如何具備證明效力?

錄音證據除了應當具備合法性從而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側重程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實現平衡各訴訟方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在具體實務中,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件,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貂蟬以微信賬號非己所有不予認可,就可以通過查詢原始記錄來印證。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種設備錄製的音頻資料都應該保存原始載體。

二是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如文章開頭所提及的借貸案例中,由於錄音證據中指向的問題並不清晰,無“借”、“還”等字眼,無疑降低了該份證據的證明能力。另外,由於微信賬號可以以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註冊,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難以核實主體身份。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於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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