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文嬌
原標題:微信朋友圈轉發文章和圖片,你侵權了嗎?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著作權侵權大多發生於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微博,微信朋友圈由於其私人屬性色彩,其侵權的案例不很常見,但隨著微信的普及,在朋友圈中轉發文章和圖片成為再平常不過的事,那麼,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轉發行為,與網站、微信公眾號上的轉發行為有區別嗎?是否侵權並且是侵犯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呢?我們從四個案例入手,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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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文嬌
原標題:微信朋友圈轉發文章和圖片,你侵權了嗎?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著作權侵權大多發生於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微博,微信朋友圈由於其私人屬性色彩,其侵權的案例不很常見,但隨著微信的普及,在朋友圈中轉發文章和圖片成為再平常不過的事,那麼,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轉發行為,與網站、微信公眾號上的轉發行為有區別嗎?是否侵權並且是侵犯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呢?我們從四個案例入手,一探究竟。
作者查閱了大量案例,發現轉發文章和圖片涉及最多的是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微信朋友圈可以構成信息網絡,也不能倖免。在侵權的判斷上,由於署名權是無過錯責任,其侵權判斷相對容易,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判斷則較為複雜。
在司法實踐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判斷步驟一般為:
Step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權
一般認為,若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作者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為認定作品著作權的證據。
Step2: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網絡傳播行為
一般認為,信息網絡傳播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一般只要有上傳行為;二是“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局域網還是廣域網、是否為全部公眾都在所不問。
Step3: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還是合理使用
未獲得許可的行為一般認為侵權成立,除非滿足個人學習欣賞用、教學科研用、評論性的適當引用、報紙時事性文章轉載等合理使用情形。
Step4:被告的行為如果構成侵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對於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審查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若證明有合法來源,可免除賠償責任。
Step5:被告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首先是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其次是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而這兩項一般都很難舉證,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考慮原告作品的類型、內容、影響力、合理使用費用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公證費等),並結合被告主體經營規模、侵權情節、方式、後果等因素,酌定金額。
另外,在微信朋友圈中轉發文章或圖片,還有可能涉及:
1、肖像權:如果是圖片中是人的肖像,可能涉及肖像權和著作權,如果不是人物肖像,一般就只有著作權。肖像權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不一定是同一個,比如攝影師A給人物B拍了肖像照片,B有肖像權,A有著作權。
2、發表權:發表是指將作品從私密領域放至公開領域,作品的發表權只有一次,在網上下載的、或是從他人的朋友圈中轉載的圖片,已經被髮表了,因此這種在朋友圈中的轉載行為一般不會涉及發表權。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思想表達不受歪曲,一般轉發他人的圖片,不進行改動的話不會涉及這兩項權利。
雖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但整體來看,不論在微信公眾號、微博還是微信朋友圈,並不影響轉發行為的性質,其是否構成侵權,很大程度上與運營主體有關:公司主體的用戶由於其經營目的,較難構成合理使用,多數情況下會構成侵權;而個人主體的用戶,一般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中的個人學習欣賞,但是要署名和標明出處,因此作為個人用戶,應當儘量避免使用無署名及出處的圖片和文章。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文嬌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