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外非法外 觸法終自毀 ——貴州省住建廳原副廳長陳萬達受賄案剖析

2014年7月7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陳萬達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陳萬達在擔任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副經理、貴陽市政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貴陽市新世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貴陽市建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貴陽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84萬餘元、美元10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港幣800萬元、人民幣70萬元。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萬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位曾經在貴陽市經濟適用房領域呼風喚雨的“大佬”,剛剛步入事業的巔峰便鋃鐺入獄,跌宕人生就此慘淡落幕。

陳萬達出生在貴州省普定縣農村,從一個農家子弟一步步成長為廳級領導幹部,“沒有關係、沒有靠山,靠的就是能吃苦、敢幹事”。作為黨外人士,他憑藉過人的能力,28歲即任貴陽市房改辦技術負責人,38歲任貴陽市建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46歲任民革貴州省委專職副主委。

組織給了他幹事的平臺,陳萬達卻不思回報,反而公權私用,大搞權錢交易,肆意踐踏國家法律,最後落得身敗名裂,不禁令人唏噓。

多重偽裝,精心編織腐敗外衣

2011年12月15日,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陳家慶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貴陽市紀委調查。作為陳家慶曾經的頂頭上司,陳萬達聽到消息後坐不住了。

此時陳萬達剛升任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副廳長不到一年。他表面上如常履行各種公務,私下裡卻頻繁地與有過經濟交往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聯繫,補寫借條、統一口徑、轉移資產,忙得不亦樂乎,還準備請市檢察院的領導吃飯,“打聽一下情況”。

然而,噩運還是來臨了。2012年1月4日,陳萬達在辦公室被貴州省監察廳的辦案人員帶走,他“頓時覺得天昏地暗,天塌下來了,一切都完蛋了”。

這已不是陳萬達第一次與省監察廳打交道。2009年3月,省監察廳針對反映陳萬達的有關問題找他談話,一向機警的陳萬達急切跑到北京,請“神通廣大”的朋友劉某想辦法化解,事後還託人將50萬元打到了劉某賬上。

病急亂投醫,一切都是枉然。案發後陳萬達才恍然:“自己心裡有鬼就怕,精力用在了‘撲火’上,錢沒少花,想起來後悔死了。”

狡兔三窟。為了既能升官、又能發財,陳萬達從政伊始就精心給自己打造了華麗的外衣。

黨外人士、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委員、貴州省政協常委、民革貴州省委專職副主委,這些頭銜本是讓他更好地履行參政議政職責,但在陳萬達看來倒像無形的“護身符”,讓他多了一份超然,雖身為公職人員,卻幻想擺脫法律的約束。

早在1998年,陳萬達就讓妻子從貴陽某銀行辭職,與上海某企業老闆王某合作開公司經營高檔皮具,陳萬達對外稱王某是妻子的表哥,系國民黨某著名將領的女婿,自己搖身成為“臺屬”。之後,陳萬達以工作調動為由,將自己及妻子、女兒的戶口遷至上海。此外,陳萬達還以妻子的名義在上海先後投資多套房產,其中一套標價112萬的房產用現金交付購買。

表面上經商致富,實際上皮具公司、“臺屬”、房產等都是陳萬達洗錢的工具和收錢的幌子,配上高貴的頭銜和華麗的外衣,陳萬達斂財更加肆無忌憚,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在權錢交易的泥潭裡越陷越深,無法自拔。

大膽索賄,瘋狂打造權錢交易平臺

貴陽市經濟適用房建設起步於上世紀90年代初,市場需求大,有效供給不足,相關制度欠缺,政策執行易受人為因素影響等客觀因素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作為市經房中心負責人的陳萬達,官不大權不小。從違紀事實看,他親自處理的事項可謂繁多,從土地徵用到立項審批、從招標投標到合作開發、從工程承包到資金撥付等,“那時候根本沒有什麼決策程序”,眾多環節中只要他有意,“權錢交易”不是難事。

在陳萬達違紀金額中,索賄佔有較大比例。用他自己的話說,“想辦法為他們說情,想辦法為他們辦事,他們兌現之前答應的感謝,這是很自然的”,對那些沒有及時兌現“承諾”的老闆,他會在適當的時候“點撥”、“提醒”,堅持“親兄弟明算賬”。

2001年,陳萬達經貴陽市原建委主任樊中黔(涉嫌犯罪已被判刑)介紹,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葉某某認識。2004年,在陳萬達的幫助下,葉某某的公司獲得了南嶽山項目的開發協議。2005年,陳萬達借他人名義向葉某某“借款”300萬元。第一次拿到這麼多錢,陳萬達“喜憂參半、矛盾重重”。因著實擔心和害怕,他於2006年將300萬元還給了葉某某。2007年,陳萬達心有不甘,又以資金緊張為由向葉某某“借款”300萬元。2008年樊中黔案發,陳萬達怕牽連自己,又將300萬元還給了葉某某。2011年,見風平浪靜,經過“三借兩還”,陳萬達如願以償地得到了300萬元“好處費”。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小官大貪絕非偶然,類似的例子陳萬達早有經歷。1993年至2000年,老闆石某某在陳萬達的幫助下,得到了沙河花園、銀通花園項目。陳萬達常在貴陽市一家裁縫店做衣服,有一次他豪邁地給裁縫店老闆寫了一張條子,讓其到石某某處拿錢,之後裁縫店老闆憑條子在石某某處成功拿走2萬元。2004年,陳萬達要去上海讀EMBA,向石某某提出“借款”20萬元,拿到錢後,為了防備以後的調查,陳萬達還給石某某打了借條。

對陳萬達的這些看似“合理”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自然敢怒不敢言。“我也是為了和陳萬達搞好關係,以便以後能得到陳萬達的關照,所以陳萬達提出要錢我就拿錢給他了。”葉某某如是說。

費盡心機,頻繁逾越法律高壓線

根據有關規定,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陳萬達深諳此行賺錢之道,開發商“掙了錢,能想到送點來分享,施捨你一點”,3%的利潤率顯然是不夠的。“從經濟學中悟出了一點皮毛”的陳萬達,“後來反覆思考、反覆商酌,想到了投資,通過實實在在的投資獲取回報”。

2004年4月,一次飯局中葉某某跟陳萬達說可以投資他的公司,能有固定回報。事後陳萬達找到和自己關係密切的某傢俱公司老闆王某某,以傢俱公司名義和葉某某的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傢俱公司提供600萬元(其中陳萬達實際投入300萬元)給葉某某的公司,期限一年半,到期後保證按不低於150%的連本帶利的貨幣資金返還給傢俱公司。之後合同履約結束,陳萬達輕鬆獲取“利息”150萬元。

憑藉對政策的“刻苦鑽研”,陳萬達的斂財方式也日趨隱蔽。他利用經適房項目運作從中獲利,不僅外人難以察覺,就連參與者都不知道整個過程是如何完成的。

2006年3月,貴陽市政府到杭州進行招商引資,貴陽市城投公司決定將貴陽市烏當區“康城花園”經適房項目等兩個項目進行招商。

陳萬達當時在上海讀EMBA,為了既能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又能掩人耳目獲取非法利益,他精心施展“連環計”。第一步,陳萬達讓利益代言人王某某以招商引資的名義將“康城花園”項目簽下來,其實王某某的公司並不具備項目要求的開發經驗和投資實力。第二步,在王某某無法履行協議的情況下,陳萬達邀請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柯某某實地考察該項目,並承諾將該項目二期工程轉為商品房。看到柯某某對項目感興趣後,陳萬達親自出面和柯某某談項目轉讓事宜。在項目商談過程中,陳萬達刻意不讓王某某和柯某某見面,而是讓自己EMBA班的同學胡某某冒充王某某公司的副總,與柯某某談轉讓事宜。陳萬達親自起草轉讓協議(實際只是承諾書),柯某某支付的轉讓費不體現在承諾書中。第三步,最終的轉讓協議在陳萬達的安排下由各方蓋章生效。柯某某承諾的轉讓費在陳萬達指定下,600萬港元打入了陳萬達與其同學胡某某共同成立的某生物科技公司,200萬港元打給了王某某,事後陳萬達給王某某說這就是轉讓費。整個過程用陳萬達的話說“一舉三得”:柯某某得到了好項目,王某某得到了轉讓費,自己也得到了滿意的收益。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無形,卻最精準。自認為高人一等的陳萬達,最後“機關算盡太聰明,聰明反被聰明誤”,直到東窗事發,方才看清法律底線,不過為時已晚,只能自嘲:“許多事情只是‘單相思’,一些事的處理方式只能滿足心理安慰。知識貧乏,更須補習法律課、惡補廉政課!”

官商勾結,合力構建利益共同體

因為工作原因,陳萬達身邊經常被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老闆包圍,除了正常的工作來往,也不乏私交甚密之輩。從相聞相識到成為朋友,恰當的“幫助”必不可少。

陳萬達參加工作後不久就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李某相識,李某給他的印象是性格隨和、樂於幫助、處事大方。1996年5月,陳萬達女兒出生,需要人到醫院幫忙打點。雖然還不是很熟,陳萬達還是“冒昧”地找到李某。結果李某無微不至、細心至極,一條龍的服務讓陳萬達內心充滿感激之情。之後通過聚會相處,兩人成了“好朋友”,在陳萬達的幫助下,李某順利拿到了多個經適房項目。

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甜如蜜。陳萬達與地產公司老闆的友誼總是和金錢緊密聯繫。逢年過節的紅包,喬遷新居的禮金,家屬子女的禮物……源源不斷的資金流維繫著看似牢固的私人關係。

陳萬達的日常大小事務也經常由老闆們一手包辦。早在1997年,石某某得知陳萬達家裡住房比較緊張,於是把開發的兩套共200餘平方米房子“借”給陳萬達住,之後乾脆將房產證辦給了陳萬達。入住之前需要裝修,李某知道後主動承擔。2001年,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何某主動將其公司開發的一套三室一廳商品房租借給陳萬達自行居住,“賴了幾年”沒交房租,2010年陳萬達才搬出來。

朋友圈中清一色的地產公司老闆對為何送錢給陳萬達、生活上幫助陳萬達的原因也基本相同,“為了順利接到××工程”、“為了在××項目上得到他的幫助”。

陳萬達出事後,這些“朋友”瞬間由同盟者變成了受害者,為爭取寬大處理,主動交待了陳萬達的違規違法行為。陳萬達事後醒悟:“對方明知我倒下了,是人都要保自己,‘牆倒眾人推’,誰會真正與我同盟?!”(餘龍)

辦案者說

權力姓“公”不姓“私”

《淮南子·主術訓》雲:“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在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黨內黨外、為官為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底線,應當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徇私枉法、以身試法。擁有諸多頭銜的陳萬達,特殊的身份換不來法律的特殊待遇,同許多違法犯罪分子一樣,他最終將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身為人民的公僕,應時刻敬畏手中的權力,堅持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切忌公權私用、引火自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同許多黨外人士一樣,陳萬達是一員“干將”,具有專業的技術背景,個人曾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因為敢擔當、能幹事,在組織的培養下,他的仕途一直順風順水。但職務的提升並沒有讓他樹立起正確的權力觀,相反,他為了滿足個人私慾,大肆收受賄賂,幻想“權”、“錢”雙收,最後頻繁觸犯法律,既辜負了組織,又毀掉了自己。

鄧小平同志曾說:“制度好可以讓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好的制度是制約權力的籠子,是領導幹部最好的防腐劑。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中心成立之初,因資金單薄,無法在土地徵用、項目開發等方面獨力運作,有時即使是好項目,迫於資金壓力也要和社會上有財力的企業合作開發,天然的軟肋註定了它和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不正常關係。經房中心“逢年過節有些費用不好開支”就拿到企業去報銷,而企業按例“也要去有關部門拜年,送點共享目標獎金去”。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良制的缺乏造就了腐敗的溫床,近年來,包括陳萬達在內的經適房領域“前腐後繼”即是證明。

“官”為民,“商”為利,“官”、“商”交往應有道。對於領導幹部來說,人際交往必須公私分明,不能逾矩,更不能拿權力談交情,與商人走得太近,勾肩搭背,未必是好事,也容易出事。因夫妻長期兩地分居,陳萬達的生活圈基本離不開房地產公司老闆,“三天兩頭請我吃飯喝酒,把打麻將作為主要的活動內容”,金錢成了維繫“朋友”關係的催化劑,庸俗的交往襯托出精神的空虛,思想防線一觸即潰。古人云“結交須擇善,非識莫與心”,作為手中有權的領導幹部,人情之中有原則,交往當中有政治,交友必須特別謹慎,把握好交情與權力的界限,莫使浮雲遮眼、認“錢”為友。

懺悔錄

有多大貪慾,就要付出多大代價

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從收小錢到貪大錢,就在初始的一瞬間,貪錢的壞毛病滋生了。

我對不起組織、違背良心,收了不該收的錢,投了不該投的資,是我的本質“貪”所致,“貪”就是不勞而獲。

這十多年來,黨和政府授予我很多重要的工作職責,每個工作崗位都有條件讓一個人很快富起來,我自己也因此富起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的警鐘只敲響了一個方面:不要把手伸進國家財政的口袋裡搶錢,不貪汙公款、挪用公款。日子過得一天天好了,被老闆們圍多了,自己的心癢了,覺悟一天天低了,在經受不住誘惑的時候,選擇把手伸向了房地產商和房產建設施工單位,還覺得是“互利互惠”。開始是被動伸手,後來因為學了點“高人”的方式,主動伸手了。

我經常把收來的錢交給妻子帶走,有時還叫人送交給她,我原本是想對她好,但這十年的所作所為,我是害了她!我毀了一個好端端的家庭,最痛心的尤其是將毀掉我最愛的女兒,我沒有資格當她的爸爸,我是一個極不負責的丈夫和父親!

恨我自己,太不清醒,若把花了的錢、以前收的大筆的錢,大膽主動交組織,或許還能求得平安!現在,唉……

平時抓學習是騙自己、騙組織,而沒有用腦用心去深刻學習領會領導幹部紀律,深知自己過去摸碰“高壓線”太多了,終將觸電而終。

身上有黨和人民賦予的一部分權力,這部分權力會讓有些人盯著,會喪失理智,會讓人得到利益,會給政府帶來損失,會給組織製造麻煩,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我個人也被“合作”了,主因是我自己意志不堅定,交友不慎,過於信任他人,被一直牽著鼻子走,植下了腐敗的根。

我身為組織上一步一步重點培養成長起來的廳級幹部,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個人取捨發生了嚴重扭曲,利用職權、利用工作之便為己謀取違法所得,也為別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法律,應該受到法律懲處。

過分追求不勞而獲的金錢,由此走向無可救藥的深淵,即將面臨家破人亡的局面。我對不起領導、對不起家人、對不起民主黨派的仁人志士!沒臉面對組織、面對同事、面對朋友……自己生死未卜,保得別人為何用,瞞下錢財為誰花?!

(根據陳萬達檢討信、談話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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