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圳註冊公司方面的籌劃

投資 人生第一份工作 深圳 技術 千里沙註冊公司 2019-06-19

公司註冊稅收籌劃,註冊什麼樣的公司,納稅最少?

為何有些公司是月報,有些公司是季報?有些公司能享受核定徵收,有些公司卻需要查賬徵收?這一切早已在公司註冊就定好了!老闆們想合理合法合規的享受節稅,公司類型你必須鬧懂~

常見的公司類型:1.有限責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國有獨資公司、4.個人獨資企業、5.合夥企業、6.個體工商戶、7.外商投資企業、8.私營企業、9.另外還有以前登記的企業,現在已不能登記這種性質的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

一、不同類型的公司納稅有何區別?

(一)流轉稅:不同類型的公司在流轉稅繳納上沒有區別,只是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區別,跟企業銷售額有關,跟公司類型沒有特殊規定。

(二)企業所得稅:

以下類型的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

1.有限責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國有獨資公司4.外商投資企業5.私營企業(注意註冊類型)6.另外還有以前登記的企業,現在已不能登記這種性質的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個人所得稅:

以下類型的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獨資企業2.合夥企業(其中個人合夥人)3.個體工商戶

二、不同類型的公司所得如何納稅?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1.一般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舉個例子

假使我們註冊類型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賺錢以後需要繳納25%的所得稅,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個稅20%,平均稅負達到40%。(不考慮優惠政策的前提下)你賺了200萬,想從公司拿出來,實際到手的只有120萬!

如果公司類型選擇註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賺了200萬,最高稅率才35%,和上面的栗子,稅率差5%,還有速算扣除數6萬可以抵扣。平均稅負只有32%。註冊不同公司,稅負差竟高達7%!

所以公司類型的選擇還是很重要!

公司註冊如何出資

作為“註冊資本”還是“企業借款”?

舉個例子:王總和幾個朋友打算成立一技術服務公司A(股東全為個人),前期專業設備投入2200萬元、辦公場所投入1500萬元、其他投入500萬元,共計4200萬元,股東應如何出資?才能使股東整體稅負最低呢?

為了便於分析,假設公司投入運營後每年實現利潤總額240.5萬元。

1.假設以4200萬元作為註冊資本,如何納稅?

(1)公司實現利潤240.5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不考慮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應納稅企業所得稅=240.5*25%=60.13萬元

淨利潤=240.5-60.13=180.37萬元

2)股東對企業實現的淨利潤進行紅利分配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180.37*20%=36.07萬元

稅後紅利=180.37-36.07=144.3萬元(2)假設以500萬元作為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以外的投入3700萬元,以企業借款列支,如何交稅?

向個人支付利息(假設年率6.5%),要代扣代繳3%的增值稅(實際中更多的是3%)及附加,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年利息=3700*6.5%=240.5萬元

增值稅=240.5/(1+3%)*3%=7萬元

附加稅=7*12%=0.84萬元

個人所是稅=240.5/(1+3%)*20%=46.7萬元

共計應繳納稅金=7+0.84+46.7=54.54萬元

稅後利息收入=240.5-54.54=185.96萬元

出資不同,稅後收入差距竟高達41.66萬元!

試想在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六稅兩費”、增值稅優惠新政以後,拿到手的錢還會少嗎?

未認繳制下,企業合理開支如何籌劃?

舉個例子:甲、乙兩個自然人股東於2019年1月1日投資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首次出資為甲、乙股東各10萬元,合計首次出資額20萬元。

A公司章程中規定,甲、乙兩名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繳足後續全部出資。

2020年1月1日前,如果甲、乙兩名股東仍未能履行80萬元出資義務,則A有限責任公司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中有何影響?

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文相關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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