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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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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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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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案情簡介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月25日已經處於脫保狀態。2018年12月27日,保險業務員小班通過微信告知吳先生小型客車的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開。經吳先生同意後,保險業務員小班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吳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主要載明:“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業務員小班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妻子,吳先生於2018年12月29日9時5分通過微信轉賬保險費給保險業務員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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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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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月25日已經處於脫保狀態。2018年12月27日,保險業務員小班通過微信告知吳先生小型客車的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開。經吳先生同意後,保險業務員小班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吳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主要載明:“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業務員小班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妻子,吳先生於2018年12月29日9時5分通過微信轉賬保險費給保險業務員小班。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時10分,吳先生駕車與黃某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4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打電話報險,但保險公司的說法讓他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保單上約定生效時間是從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自己明明交了錢投了保卻不在保險期限內。

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未得到賠償,遂將吳先生、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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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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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月25日已經處於脫保狀態。2018年12月27日,保險業務員小班通過微信告知吳先生小型客車的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開。經吳先生同意後,保險業務員小班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吳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主要載明:“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業務員小班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妻子,吳先生於2018年12月29日9時5分通過微信轉賬保險費給保險業務員小班。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時10分,吳先生駕車與黃某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4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打電話報險,但保險公司的說法讓他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保單上約定生效時間是從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自己明明交了錢投了保卻不在保險期限內。

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未得到賠償,遂將吳先生、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審理概況

吳先生認為,在事故發生時,保險業務員小班已為其向保險公司墊付了錢,意味著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生效時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保險公司沒有理賠責任。

上林縣法院經過庭審質證,依法作出判決,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屬於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保險期間是雙方可以協商的事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可以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也可以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點,保險期間一般是一年。

該案中,保險業務人員小班通過微信,於生成保單前就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與吳先生達成合意。之後保險業務人員代吳先生繳納保險費,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即時生成保單,並提供有業務員與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在案佐證,也與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載明的事實相吻合。

因此,吳先生與保險業務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已就保險期間進行協商,並加以明確,不屬於保險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也不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故吳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並約定了保險期限,雙方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成立。被告吳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點雖在保險公司收費、出單之後,但在該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因此,在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尚未生效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由投保人吳先生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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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案情簡介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月25日已經處於脫保狀態。2018年12月27日,保險業務員小班通過微信告知吳先生小型客車的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開。經吳先生同意後,保險業務員小班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吳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主要載明:“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業務員小班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妻子,吳先生於2018年12月29日9時5分通過微信轉賬保險費給保險業務員小班。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時10分,吳先生駕車與黃某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4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打電話報險,但保險公司的說法讓他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保單上約定生效時間是從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自己明明交了錢投了保卻不在保險期限內。

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未得到賠償,遂將吳先生、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審理概況

吳先生認為,在事故發生時,保險業務員小班已為其向保險公司墊付了錢,意味著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生效時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保險公司沒有理賠責任。

上林縣法院經過庭審質證,依法作出判決,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屬於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保險期間是雙方可以協商的事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可以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也可以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點,保險期間一般是一年。

該案中,保險業務人員小班通過微信,於生成保單前就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與吳先生達成合意。之後保險業務人員代吳先生繳納保險費,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即時生成保單,並提供有業務員與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在案佐證,也與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載明的事實相吻合。

因此,吳先生與保險業務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已就保險期間進行協商,並加以明確,不屬於保險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也不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故吳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並約定了保險期限,雙方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成立。被告吳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點雖在保險公司收費、出單之後,但在該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因此,在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尚未生效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由投保人吳先生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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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案情簡介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月25日已經處於脫保狀態。2018年12月27日,保險業務員小班通過微信告知吳先生小型客車的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開。經吳先生同意後,保險業務員小班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吳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主要載明:“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業務員小班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妻子,吳先生於2018年12月29日9時5分通過微信轉賬保險費給保險業務員小班。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時10分,吳先生駕車與黃某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4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打電話報險,但保險公司的說法讓他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保單上約定生效時間是從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自己明明交了錢投了保卻不在保險期限內。

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未得到賠償,遂將吳先生、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審理概況

吳先生認為,在事故發生時,保險業務員小班已為其向保險公司墊付了錢,意味著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生效時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保險公司沒有理賠責任。

上林縣法院經過庭審質證,依法作出判決,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屬於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保險期間是雙方可以協商的事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可以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也可以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點,保險期間一般是一年。

該案中,保險業務人員小班通過微信,於生成保單前就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與吳先生達成合意。之後保險業務人員代吳先生繳納保險費,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即時生成保單,並提供有業務員與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在案佐證,也與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載明的事實相吻合。

因此,吳先生與保險業務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已就保險期間進行協商,並加以明確,不屬於保險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也不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故吳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並約定了保險期限,雙方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成立。被告吳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點雖在保險公司收費、出單之後,但在該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因此,在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尚未生效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由投保人吳先生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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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買完保險後就生效是一般大眾的普通認知,在保險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個具體明確的保險責任期間。保險責任期間條款屬於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既不是免責條款更不是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合意的結果,現有法律法規也未強制要求保險單實行即時生效,該條款合法有效。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應當以符合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為前提。在新車初保與車輛續保均可能使車輛存在脫保狀態,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可以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也可以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點,並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上的條款,弄明白投保的時間、賠償處理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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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輛購買保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案情簡介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月25日已經處於脫保狀態。2018年12月27日,保險業務員小班通過微信告知吳先生小型客車的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開。經吳先生同意後,保險業務員小班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吳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主要載明:“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業務員小班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妻子,吳先生於2018年12月29日9時5分通過微信轉賬保險費給保險業務員小班。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時10分,吳先生駕車與黃某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4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打電話報險,但保險公司的說法讓他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保單上約定生效時間是從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自己明明交了錢投了保卻不在保險期限內。

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未得到賠償,遂將吳先生、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審理概況

吳先生認為,在事故發生時,保險業務員小班已為其向保險公司墊付了錢,意味著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生效時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保險公司沒有理賠責任。

上林縣法院經過庭審質證,依法作出判決,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屬於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保險期間是雙方可以協商的事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可以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也可以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點,保險期間一般是一年。

該案中,保險業務人員小班通過微信,於生成保單前就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與吳先生達成合意。之後保險業務人員代吳先生繳納保險費,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即時生成保單,並提供有業務員與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在案佐證,也與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載明的事實相吻合。

因此,吳先生與保險業務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已就保險期間進行協商,並加以明確,不屬於保險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也不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故吳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並約定了保險期限,雙方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成立。被告吳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點雖在保險公司收費、出單之後,但在該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因此,在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尚未生效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由投保人吳先生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買保險的第二天撞人,索賠保險卻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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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買完保險後就生效是一般大眾的普通認知,在保險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個具體明確的保險責任期間。保險責任期間條款屬於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既不是免責條款更不是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合意的結果,現有法律法規也未強制要求保險單實行即時生效,該條款合法有效。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應當以符合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為前提。在新車初保與車輛續保均可能使車輛存在脫保狀態,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可以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也可以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點,並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上的條款,弄明白投保的時間、賠償處理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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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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