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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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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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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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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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單中缺失風險提示的內容,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後承擔賠付責任。

3、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詢問了被保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限詢問進行回答。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訪投保人,防止有違規銷售行為】,但是錄音真實性無法認定,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應該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4、保險單錄單支公司雖然依法註冊登記,但是無法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結果應該尤其上級公司XX保險青海分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此處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2015年3月17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二審維持了一審結論,保險公司不服,請求青海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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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單中缺失風險提示的內容,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後承擔賠付責任。

3、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詢問了被保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限詢問進行回答。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訪投保人,防止有違規銷售行為】,但是錄音真實性無法認定,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應該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4、保險單錄單支公司雖然依法註冊登記,但是無法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結果應該尤其上級公司XX保險青海分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此處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2015年3月17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二審維持了一審結論,保險公司不服,請求青海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青海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為:

1、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1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結合涉案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投保後如數繳納保費的行為表明其對於保險投保單記載的內容、以及保險合同內容是知曉的。李某對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法律以及保單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2、一審、二審以投保單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以及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表明投保時保險公司盡到詢問義務為由,支持原告馬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予以糾正!

最終,青海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結果,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即支持保險公司本案中的拒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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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單中缺失風險提示的內容,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後承擔賠付責任。

3、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詢問了被保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限詢問進行回答。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訪投保人,防止有違規銷售行為】,但是錄音真實性無法認定,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應該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4、保險單錄單支公司雖然依法註冊登記,但是無法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結果應該尤其上級公司XX保險青海分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此處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2015年3月17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二審維持了一審結論,保險公司不服,請求青海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青海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為:

1、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1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結合涉案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投保後如數繳納保費的行為表明其對於保險投保單記載的內容、以及保險合同內容是知曉的。李某對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法律以及保單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2、一審、二審以投保單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以及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表明投保時保險公司盡到詢問義務為由,支持原告馬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予以糾正!

最終,青海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結果,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即支持保險公司本案中的拒賠情形。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海哥說險

1)很明顯,該案中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是用了保險公司某些業務員急於獲取業務,因而違規開展業務的心態簽訂了保單。在我們日常保險展業中,類似的情況也非常多。但是,並不是全部和絕大部分業務員都會這樣做。更多的的業務員還是會如約履行詢問和說明義務。

2)保險合同和其它合同有一定差異,就在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最大誠信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無條件信任你說的一切都是真的,即使你欺騙保險公司,但是若在理賠時調查到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就有拒賠的權力。很多人認為,這裡是保險公司故意挖坑,事實上但凡遵守了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公司賠的乾乾脆脆;有理賠糾紛的,十之八九都有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因此談不上坑,用一句俗語描述就是“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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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單中缺失風險提示的內容,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後承擔賠付責任。

3、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詢問了被保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限詢問進行回答。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訪投保人,防止有違規銷售行為】,但是錄音真實性無法認定,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應該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4、保險單錄單支公司雖然依法註冊登記,但是無法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結果應該尤其上級公司XX保險青海分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此處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2015年3月17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二審維持了一審結論,保險公司不服,請求青海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青海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為:

1、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1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結合涉案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投保後如數繳納保費的行為表明其對於保險投保單記載的內容、以及保險合同內容是知曉的。李某對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法律以及保單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2、一審、二審以投保單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以及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表明投保時保險公司盡到詢問義務為由,支持原告馬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予以糾正!

最終,青海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結果,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即支持保險公司本案中的拒賠情形。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海哥說險

1)很明顯,該案中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是用了保險公司某些業務員急於獲取業務,因而違規開展業務的心態簽訂了保單。在我們日常保險展業中,類似的情況也非常多。但是,並不是全部和絕大部分業務員都會這樣做。更多的的業務員還是會如約履行詢問和說明義務。

2)保險合同和其它合同有一定差異,就在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最大誠信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無條件信任你說的一切都是真的,即使你欺騙保險公司,但是若在理賠時調查到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就有拒賠的權力。很多人認為,這裡是保險公司故意挖坑,事實上但凡遵守了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公司賠的乾乾脆脆;有理賠糾紛的,十之八九都有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因此談不上坑,用一句俗語描述就是“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3)關於高院引用的兩條法律:

①《保險法》十六條第1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 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②《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4)目前有部分網友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就簽訂合同,保險公司即使被騙也應該賠付。事實上,本案中李某早先就化名“潘XX”就診,就說明其明白保險公司在出險後會用起被保人的信息進行調查,化名是一種提前預備。隨後,李某用保險公司漏洞投保,本質上來說,這種一種有預謀的詐騙行為。和其它“保險公司自己不問,被騙也該賠”的情形完全不同!

"

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單中缺失風險提示的內容,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後承擔賠付責任。

3、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詢問了被保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限詢問進行回答。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訪投保人,防止有違規銷售行為】,但是錄音真實性無法認定,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應該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4、保險單錄單支公司雖然依法註冊登記,但是無法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結果應該尤其上級公司XX保險青海分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此處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2015年3月17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二審維持了一審結論,保險公司不服,請求青海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青海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為:

1、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1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結合涉案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投保後如數繳納保費的行為表明其對於保險投保單記載的內容、以及保險合同內容是知曉的。李某對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法律以及保單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2、一審、二審以投保單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以及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表明投保時保險公司盡到詢問義務為由,支持原告馬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予以糾正!

最終,青海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結果,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即支持保險公司本案中的拒賠情形。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海哥說險

1)很明顯,該案中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是用了保險公司某些業務員急於獲取業務,因而違規開展業務的心態簽訂了保單。在我們日常保險展業中,類似的情況也非常多。但是,並不是全部和絕大部分業務員都會這樣做。更多的的業務員還是會如約履行詢問和說明義務。

2)保險合同和其它合同有一定差異,就在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最大誠信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無條件信任你說的一切都是真的,即使你欺騙保險公司,但是若在理賠時調查到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就有拒賠的權力。很多人認為,這裡是保險公司故意挖坑,事實上但凡遵守了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公司賠的乾乾脆脆;有理賠糾紛的,十之八九都有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因此談不上坑,用一句俗語描述就是“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3)關於高院引用的兩條法律:

①《保險法》十六條第1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 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②《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4)目前有部分網友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就簽訂合同,保險公司即使被騙也應該賠付。事實上,本案中李某早先就化名“潘XX”就診,就說明其明白保險公司在出險後會用起被保人的信息進行調查,化名是一種提前預備。隨後,李某用保險公司漏洞投保,本質上來說,這種一種有預謀的詐騙行為。和其它“保險公司自己不問,被騙也該賠”的情形完全不同!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5)該案中保險公司怎麼查到李某用“潘XX”的名義治療呢?很簡單的一些邏輯:

①這種病的惡化需要一定時間,並且疾病帶來的各種身體不舒適感,根本不可能等到惡化後才就醫。

②青海能夠治療李某這個病的醫院不多,查詢相同年齡段,相同病情怎麼也能拉出好幾個通病況。然後排除法,走訪相關資料情形就能鎖定。

③李某2012年9月25日投保,同年12月30日病故,剛剛過了等待期幾天。這種情況就是逼著保險公司做全面的調查。

6)目前來說,我國騙保情況還是很嚴重,就海哥所知,車險領域騙保率高達20%,原因和方式大家都懂;而意外險騙保也非常多,以至於很多保險公司同拉黑名單形式免除某些醫院的理賠;當然對於重大疾病的騙保情況,保險公司很少不賠,因為重大疾病通常是既定的事實,在通過司法判決理賠,除非有刑偵機關介入,往往都是一賠了之。所以,之前聊天就有保險公司精算師說:保費費率釐定中,會加入“騙保賠付”因子的。所以,騙保的最終還是又各個投保人來承擔結果的。

"

我寫了很多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雖然一再強調,每個案例都是孤立的。我們寫案例的目的是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糾紛,讓大家學到保險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以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但是大眾往往還是“一噴為敬”,偏離了我們通過案例普及保險的主旨。

事實上,有糾紛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冊保險公司中理賠率最低都在97%,高的達到99.5%。至於很多朋友說希望國外保險進來,或者中國香港地區保險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國有幾十家合資保險,也有“友X人壽”這家獨資外資保險公司;②前段時間我寫了一些中國香港地區保險監管公佈的理賠數據,400多件100萬保額內理賠糾紛,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動撤銷裁決,剩餘的只有10多件通過裁決得到了理賠。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圓,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有的可能比大陸地區的保險好,但是大陸地區保險好的地方它們也趕不上……

迴歸正題,在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類糾紛:騙保的人通過司法判決,達到騙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一審、二審都判決保險公司賠錢,最終在高院複查後得以撥亂平反!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結核性腹膜炎、腸梗阻、急性胰 腺炎、過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醫院治療腎病綜合徵,於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為分紅型終身壽險,同時附加終身重疾險,同時還附加了醫療險、意外險等,根據合同約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2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選項均為“否”,即投保人否認被保人李某曾經或者投保時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當天出院,又立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療腎病綜合徵。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發疾病在送醫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馬某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受理《理賠申請書》;

2013年4月23日保險公司開始調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2013年5月17日,保險公司依據調查結果,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作出 《理賠決定通知書》,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此引發了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詢問被保人的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請,如果因為投保人故意隱瞞了被保人的情況,而這些情況足夠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做任何賠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馬某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處“李某”的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予以鑑定,結論是該簽名並不是“李某”本人的簽名。

3、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免責條款和詢問被保人健康情況的義務。

2014年7月8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單中缺失風險提示的內容,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後承擔賠付責任。

3、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詢問了被保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限詢問進行回答。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訪投保人,防止有違規銷售行為】,但是錄音真實性無法認定,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應該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4、保險單錄單支公司雖然依法註冊登記,但是無法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結果應該尤其上級公司XX保險青海分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此處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2015年3月17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5萬保險金。

二審維持了一審結論,保險公司不服,請求青海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青海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為:

1、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1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結合涉案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投保後如數繳納保費的行為表明其對於保險投保單記載的內容、以及保險合同內容是知曉的。李某對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法律以及保單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2、一審、二審以投保單簽名不是李某本人簽名,以及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表明投保時保險公司盡到詢問義務為由,支持原告馬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予以糾正!

最終,青海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結果,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即支持保險公司本案中的拒賠情形。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海哥說險

1)很明顯,該案中李某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是用了保險公司某些業務員急於獲取業務,因而違規開展業務的心態簽訂了保單。在我們日常保險展業中,類似的情況也非常多。但是,並不是全部和絕大部分業務員都會這樣做。更多的的業務員還是會如約履行詢問和說明義務。

2)保險合同和其它合同有一定差異,就在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最大誠信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無條件信任你說的一切都是真的,即使你欺騙保險公司,但是若在理賠時調查到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就有拒賠的權力。很多人認為,這裡是保險公司故意挖坑,事實上但凡遵守了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公司賠的乾乾脆脆;有理賠糾紛的,十之八九都有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因此談不上坑,用一句俗語描述就是“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3)關於高院引用的兩條法律:

①《保險法》十六條第1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 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②《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4)目前有部分網友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就簽訂合同,保險公司即使被騙也應該賠付。事實上,本案中李某早先就化名“潘XX”就診,就說明其明白保險公司在出險後會用起被保人的信息進行調查,化名是一種提前預備。隨後,李某用保險公司漏洞投保,本質上來說,這種一種有預謀的詐騙行為。和其它“保險公司自己不問,被騙也該賠”的情形完全不同!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5)該案中保險公司怎麼查到李某用“潘XX”的名義治療呢?很簡單的一些邏輯:

①這種病的惡化需要一定時間,並且疾病帶來的各種身體不舒適感,根本不可能等到惡化後才就醫。

②青海能夠治療李某這個病的醫院不多,查詢相同年齡段,相同病情怎麼也能拉出好幾個通病況。然後排除法,走訪相關資料情形就能鎖定。

③李某2012年9月25日投保,同年12月30日病故,剛剛過了等待期幾天。這種情況就是逼著保險公司做全面的調查。

6)目前來說,我國騙保情況還是很嚴重,就海哥所知,車險領域騙保率高達20%,原因和方式大家都懂;而意外險騙保也非常多,以至於很多保險公司同拉黑名單形式免除某些醫院的理賠;當然對於重大疾病的騙保情況,保險公司很少不賠,因為重大疾病通常是既定的事實,在通過司法判決理賠,除非有刑偵機關介入,往往都是一賠了之。所以,之前聊天就有保險公司精算師說:保費費率釐定中,會加入“騙保賠付”因子的。所以,騙保的最終還是又各個投保人來承擔結果的。

案例說保險:保險公司調查20天,原是投保前化名就醫,拒賠25萬

最後

騙保事實上也是一種悲劇,健康時候覺得保險無用該罵;一旦有健康問題,第一反應往往都是“怎樣買一份保險,讓保險公司賠幾十萬”。這種心態的人大有人在……

保險縱然有很多不好,不要等到要用保險的時候,才想到保險的好!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8年案例---保險糾紛》

我是海哥說險,更多個人、家庭、企業保險諮詢可以私信我,關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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