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軍等涉惡案二審宣判

桐梓 遵義 貴州高院 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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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遵義審判

2019年7月9日,受遵義中院委託,桐梓法院對被告人王某軍等涉惡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軍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王某軍等涉惡案二審宣判王某軍等涉惡案二審宣判

2019年5月8日,因部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桐梓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當庭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軍遊手好閒,陸續結識了輟學的張某、何某勇等人。2014年3月起,王某軍在桐梓縣城內多次實施持刀搶劫,於2015年2月11日被桐梓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2017年刑滿釋放後,王某軍不思悔改,迅速糾集張某、何某勇、李某飛、徐某、楊某飛、吳某艾等人,在桐梓縣海校街道夜郎街、婁山關街道“鞍山家居”等地實施聚眾鬥毆,逐漸形成了以王某軍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王某軍對違背其意願者,輕則拳打腳踢,重則刀棒相見。為擴大團夥影響力,多次幫團伙成員擺平事端而進行聚眾鬥毆。2018年6月9日晚,王某因瑣事在縣城新大街砍傷張某,王某軍組織人員多次在夜郎街、新大街、鞍山家居等地尋找王某等人,實施聚眾鬥毆,造成王某方的人員張某受傷。2018年6月底,經中間人調解,王某軍和王某達成和解,王某等人迅速融入到王某軍團夥內,至此王某軍犯罪團伙的勢力進一步穩固加強。該團伙逐漸形成約定俗成的規約:(一)“大哥”說話“小弟”必須聽,“大哥”有事必須辦;(二)打架必須團結,不能陽奉陰違;(三)不能毆打婦女,也不能幫婦女打架;(四)刀具由專人統一保管;(五)鬥毆後為逃避打擊和防止內部出賣,必須一起躲藏,不準分頭行動。近一年來,被告人王某軍糾集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飛、徐某、楊某飛、吳某艾、張某文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桐梓縣城內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被告人王某軍、王某、李某飛、張某文、張某、吳某艾、楊某飛、徐某、婁某鬆、孫某仕、許某娃等人邀約或者積極參與聚眾鬥毆,十一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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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法院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某軍、王某等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遵義中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王某軍輟學後結識了上訴人張某、何某勇(未抓獲)等人。2014年3月起,王某軍在桐梓縣城內多次實施持刀搶劫,並於2015年2月11日被桐梓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2017年減刑釋放後,上訴人王某軍不思悔改,繼續糾集上訴人張某、何某勇等人,並結識了上訴人李某飛、徐某、楊某飛、原審被告人吳某艾等人,為了逞強鬥狠,壯大惡名,在桐梓縣海校街道辦事處、婁山關街道辦事處等地多次實施持械聚眾鬥毆,逐漸形成了以王某軍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並先後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某、趙某某、張甲及張某等人受傷。期間,經李某飛及原審被告人張某文調解,王某軍同曾與其聚眾鬥毆的上訴人王某和解,王某、張某文等人迅速融入到王某軍團夥內,並繼續實施多次持械聚眾鬥毆,造成被害人楊某受傷等惡劣後果發生。至此,通過多次持械聚眾鬥毆及內部約定俗成的規約,以王某軍為糾集者,張某、王某、李某飛、徐某、張某文、楊某飛、吳某艾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不斷壯大,為非作惡,擾亂桐梓縣城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訴人王某軍、王某、李某飛、張某、楊某飛、徐某、婁某鬆、孫某仕及原審被告人張某文、吳某艾、許某娃漠視社會公共秩序,持續聚眾鬥毆,十一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對上訴人王某軍等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王某軍等涉惡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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