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跳槽那些事兒 法援網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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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內部行政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有。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在具體問題上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種是對一群人的處理,這些人可以在某一特定的問題上作出決定。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面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對外處理

因此,內部行政行為不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

二是內部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屬於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本條所稱行政行為,概括為內部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一般分為兩類,一是工作性質,如上級機關對下屬機關人員的指示、命令、批准和迴應,以及內部工作安排、計劃、行政機關制度等。對於這種行為的訴訟能力,行政程序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它不涉及特定對方、公民、法人或者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的權益,因此司法實踐不包括受理案件的範圍。

另一種是人事的性質。它指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用和解僱,轉移,評估,工資和工資。這些行為是“行政訴訟法”第12(3)條規定的內部行政行為。至於內部管理行為和外部管理行為之間的區別,就像抽象行政行為和特定行政行為之間的區別一樣,沒有絕對的邊界。對於一些具有內部行政行為特徵和外部行政行為特徵的行政職能,如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處罰,以及學生學業記錄的驅逐等,如果實體最終如果權利和義務具有實質性影響且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12(3)條的範圍,則應將其作為可採取行動的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

本文來源於法援網(www.fayu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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