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允諾高薪職位挖人 男子辭職後卻被告知:不招了

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章偉聰7月12日報道:上海一“獵頭”公司受上海某教育信息公司委託,幫其尋找人才。“獵頭”在主動聯繫到張先生之後,允諾為其提供收入不菲的某職位。然而,當張先生從無錫辭職準備來上海工作時,該公司卻突然“出爾反爾”。

張先生在一氣之下將上海某教育信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長寧法院對這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求職者7.5萬餘元。

家住無錫的吳先生,原本在當地一家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工作,收入不菲。2018年4月,上海某教育信息諮詢公司通過“獵頭”公司與吳先生聯繫,稱如果吳先生到他們公司工作,為他提供少兒事業部副總經理職位,工資待遇優於吳先生原來供職的公司。

慎重考慮之後,吳先生決定到上海工作。經過兩次面試,5月22日,吳先生接到教育信息諮詢公司發來的“您符合崗位條件並得到錄用”的郵件。郵件所附《錄用通知書》載明瞭錄用職位、合同期限、報到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項。6月2日,吳先生與原單位結束勞動合同關係。

然而,就在吳先生積極準備報到需要的各種資料時,6月9日突然接到通知:“……決定取消這個職位的招聘,所以還望你能跟你現在單位協商,仍留在原單位工作,以免造成被動……”。

陷入尷尬境地的吳先生,去年8月向上海長寧法院起訴,要求教育信息諮詢公司賠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工資、交通費等損失9萬餘元。

教育信息諮詢公司認為,吳先生提供的履歷及以往工作業績存在不實之處;雙方並未就吳先生入職後的薪金達成一致意見;吳先生未按《錄用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報到。因此,最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被告,不同意吳先生的訴訟請求。

去年12月14日,上海長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圍繞爭議焦點,即被告取消涉案職位招聘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雙方通過舉證質證及申請證人出庭等方式在法庭上進行了激烈爭辯。

今年1月14日,上海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教育信息諮詢公司應賠償原告吳先生工資損失及交通費共計75238元。

承辦法官胡培莉解釋判案理由說,本案原、被告就勞動合同的訂立進行了磋商,被告向原告發送了《錄用通知書》,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應當按約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現被告擅自取消職位招聘,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胡法官表示,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書證,原告對自身工作履歷的陳述並無不實之處;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原告方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原告主張的雙方已經達成高於原單位月薪的工資待遇更具有合理性;根據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確證原告的報到時間由6月8日延後至6月11日。法庭同時查明,因本案糾紛原因,原告2018年6月至8月無從工作。綜合上述情況,法庭酌情做出以上判決。

一審判決後,被告教育信息諮詢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在二審法院主持下,雙方進行了協商,教育信息諮詢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最終與吳先生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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