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跳槽那些事兒 人生第一份工作 經濟 打官司找我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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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對於哪些情形可以屬於被迫辭職不太明白,有些員工認為公司調崗降薪就是以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然後憤而申請仲裁、訴訟,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既丟了工作也沒得到賠償,這樣敗訴的案子不在少數。

其實關於“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第一款的五種情形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再加上第二款,總共5+1+1的情形,符合的才算“被迫辭職”,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金。被引用比較多的是第一款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今天案子中的員工引用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條,但最終被判敗訴,來看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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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對於哪些情形可以屬於被迫辭職不太明白,有些員工認為公司調崗降薪就是以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然後憤而申請仲裁、訴訟,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既丟了工作也沒得到賠償,這樣敗訴的案子不在少數。

其實關於“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第一款的五種情形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再加上第二款,總共5+1+1的情形,符合的才算“被迫辭職”,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金。被引用比較多的是第一款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今天案子中的員工引用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條,但最終被判敗訴,來看看為什麼。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案件概括】

田大壯於2010年1月13日入職某物業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合同約定田大壯每月基本工資2,300元。

2017年10月,田大壯做四休二,兩天白班7:00-19:00兩天晚班19:00-次日7:00,每班12小時。田大壯於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5天,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5張調休單,調休單載明“加班工作12小時,準給調休12小時,調休截止2017年12月份”,但實際田大壯未調休。2017年,田大壯未休年假6天。

2018年2月1日,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離職原因為某物業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2月4日解除。

田大壯於2018年2月6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1、2017年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工資1,189.65元;2、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903.44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192.15元。仲裁委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田大壯2017年10月加班工資1,090.52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268.97元;不支持田大壯的其他仲裁請求。田大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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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對於哪些情形可以屬於被迫辭職不太明白,有些員工認為公司調崗降薪就是以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然後憤而申請仲裁、訴訟,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既丟了工作也沒得到賠償,這樣敗訴的案子不在少數。

其實關於“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第一款的五種情形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再加上第二款,總共5+1+1的情形,符合的才算“被迫辭職”,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金。被引用比較多的是第一款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今天案子中的員工引用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條,但最終被判敗訴,來看看為什麼。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案件概括】

田大壯於2010年1月13日入職某物業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合同約定田大壯每月基本工資2,300元。

2017年10月,田大壯做四休二,兩天白班7:00-19:00兩天晚班19:00-次日7:00,每班12小時。田大壯於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5天,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5張調休單,調休單載明“加班工作12小時,準給調休12小時,調休截止2017年12月份”,但實際田大壯未調休。2017年,田大壯未休年假6天。

2018年2月1日,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離職原因為某物業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2月4日解除。

田大壯於2018年2月6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1、2017年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工資1,189.65元;2、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903.44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192.15元。仲裁委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田大壯2017年10月加班工資1,090.52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268.97元;不支持田大壯的其他仲裁請求。田大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田大壯認為,他在職期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2017年10月前,某物業公司一直按照田大壯每天工作11個小時計算加班工資,屬於故意少發加班工資。2017年10月起,物業公司未取得田大壯同意,針對加班單方面發放調休單而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後公司又未安排他調休,導致其調休權利亦未能實現,也沒有發放此期間的加班工資。物業公司的行為屬於惡意拖欠工資。物業公司也未支付田芳廷未休年休假工資。這些都屬於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其據此提出辭職,物業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物業公司認為,田大壯2017年10月後的加班,安華公司已經向其發放了調休單,若田大壯不調休應當將調休單交還公司後由公司計發加班工資。田大壯自己放棄調休,也未將調休單交還公司,物業公司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所以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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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對於哪些情形可以屬於被迫辭職不太明白,有些員工認為公司調崗降薪就是以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然後憤而申請仲裁、訴訟,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既丟了工作也沒得到賠償,這樣敗訴的案子不在少數。

其實關於“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第一款的五種情形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再加上第二款,總共5+1+1的情形,符合的才算“被迫辭職”,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金。被引用比較多的是第一款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今天案子中的員工引用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條,但最終被判敗訴,來看看為什麼。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案件概括】

田大壯於2010年1月13日入職某物業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合同約定田大壯每月基本工資2,300元。

2017年10月,田大壯做四休二,兩天白班7:00-19:00兩天晚班19:00-次日7:00,每班12小時。田大壯於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5天,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5張調休單,調休單載明“加班工作12小時,準給調休12小時,調休截止2017年12月份”,但實際田大壯未調休。2017年,田大壯未休年假6天。

2018年2月1日,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離職原因為某物業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2月4日解除。

田大壯於2018年2月6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1、2017年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工資1,189.65元;2、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903.44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192.15元。仲裁委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田大壯2017年10月加班工資1,090.52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268.97元;不支持田大壯的其他仲裁請求。田大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田大壯認為,他在職期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2017年10月前,某物業公司一直按照田大壯每天工作11個小時計算加班工資,屬於故意少發加班工資。2017年10月起,物業公司未取得田大壯同意,針對加班單方面發放調休單而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後公司又未安排他調休,導致其調休權利亦未能實現,也沒有發放此期間的加班工資。物業公司的行為屬於惡意拖欠工資。物業公司也未支付田芳廷未休年休假工資。這些都屬於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其據此提出辭職,物業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物業公司認為,田大壯2017年10月後的加班,安華公司已經向其發放了調休單,若田大壯不調休應當將調休單交還公司後由公司計發加班工資。田大壯自己放棄調休,也未將調休單交還公司,物業公司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所以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分析判斷】

根據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他並沒有以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年假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辭職理由為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所以現在以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年假工資為由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補償金,缺乏事實依據。

至於2017年10月加班工資,從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調休單,田大壯亦未提出異議來看,田大壯對加班以調休方式來處理系認可的。現田大壯亦未能舉證證明在未能調休的情況下某物業公司拒絕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故某物業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資的惡意。田大壯以此為由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解約補償金,同樣缺乏事實依據。

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要針對用人單位惡意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

本案中田大壯以某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法院將對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進行審查。

某物業公司對於田大壯10月份的加班時間並未否認,其雖未發放加班工資,但卻向田大壯發放了調休單。田大壯收到調休單後亦未提出異議。實務操作中對於用人單位以讓員工調休的方式抵扣加班費也是被允許的,何況田大壯的加班並不屬於國定假日的加班。

最終經過一審、二審,都沒有支持田大壯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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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對於哪些情形可以屬於被迫辭職不太明白,有些員工認為公司調崗降薪就是以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然後憤而申請仲裁、訴訟,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既丟了工作也沒得到賠償,這樣敗訴的案子不在少數。

其實關於“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第一款的五種情形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再加上第二款,總共5+1+1的情形,符合的才算“被迫辭職”,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金。被引用比較多的是第一款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今天案子中的員工引用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條,但最終被判敗訴,來看看為什麼。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案件概括】

田大壯於2010年1月13日入職某物業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合同約定田大壯每月基本工資2,300元。

2017年10月,田大壯做四休二,兩天白班7:00-19:00兩天晚班19:00-次日7:00,每班12小時。田大壯於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5天,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5張調休單,調休單載明“加班工作12小時,準給調休12小時,調休截止2017年12月份”,但實際田大壯未調休。2017年,田大壯未休年假6天。

2018年2月1日,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離職原因為某物業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2月4日解除。

田大壯於2018年2月6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1、2017年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工資1,189.65元;2、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903.44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192.15元。仲裁委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田大壯2017年10月加班工資1,090.52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268.97元;不支持田大壯的其他仲裁請求。田大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田大壯認為,他在職期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2017年10月前,某物業公司一直按照田大壯每天工作11個小時計算加班工資,屬於故意少發加班工資。2017年10月起,物業公司未取得田大壯同意,針對加班單方面發放調休單而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後公司又未安排他調休,導致其調休權利亦未能實現,也沒有發放此期間的加班工資。物業公司的行為屬於惡意拖欠工資。物業公司也未支付田芳廷未休年休假工資。這些都屬於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其據此提出辭職,物業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物業公司認為,田大壯2017年10月後的加班,安華公司已經向其發放了調休單,若田大壯不調休應當將調休單交還公司後由公司計發加班工資。田大壯自己放棄調休,也未將調休單交還公司,物業公司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所以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分析判斷】

根據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他並沒有以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年假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辭職理由為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所以現在以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年假工資為由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補償金,缺乏事實依據。

至於2017年10月加班工資,從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調休單,田大壯亦未提出異議來看,田大壯對加班以調休方式來處理系認可的。現田大壯亦未能舉證證明在未能調休的情況下某物業公司拒絕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故某物業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資的惡意。田大壯以此為由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解約補償金,同樣缺乏事實依據。

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要針對用人單位惡意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

本案中田大壯以某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法院將對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進行審查。

某物業公司對於田大壯10月份的加班時間並未否認,其雖未發放加班工資,但卻向田大壯發放了調休單。田大壯收到調休單後亦未提出異議。實務操作中對於用人單位以讓員工調休的方式抵扣加班費也是被允許的,何況田大壯的加班並不屬於國定假日的加班。

最終經過一審、二審,都沒有支持田大壯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總結】

首先,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惡意,需要員工舉證。這個案子中的田大壯在調休單的使用上自己是有過錯的,如果不願意要調休單可以直接向單位指出,將調休單交還給單位要求支付加班費。不要到調休使用期限過了,才想起來我要錢不要休息。維權是有時效的,自己的主張也要及時提出。

其次,員工維權時,一定要想清楚到底是什麼理由,這個與訴訟時寫不寫答辯狀是不一樣的。如果認為用人單位同時有幾個行為屬於拖欠工資的,那在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上,就應該全部寫上去,不要寫一些藏一些。勞動爭議與其他糾紛不同,它是需要前置仲裁的,仲裁提什麼,訴訟就只能提什麼。作為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必須要將員工的“被迫”辭職的理由全部寫上,這樣才能有證明力。

再次,這個案子中從現有證據看,物業公司不存在“惡意”。何為惡意?有繳納社保條件不給員工繳納是惡意,但與員工協商一致不繳的,那就不是惡意,是一種合意,雙方都有過錯。

最後,再次提醒一下需要維權的員工們,仲裁請求得不到支持時,到了法院是不能增加訴訟請求的,千萬要在仲裁時,把所有的請求(不管能不能得到支持)全部寫上,這樣到了法院哪怕不被支持,至少不會遺漏,不會因為沒經過仲裁的前置而不被審理。

一直有小夥伴私信給我,問我要怎麼樣才能證明公司具有“惡意”,這個問題我不會告訴你答案,我需要你來告訴我,你有哪些證據,然後回覆你能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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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對於哪些情形可以屬於被迫辭職不太明白,有些員工認為公司調崗降薪就是以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然後憤而申請仲裁、訴訟,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既丟了工作也沒得到賠償,這樣敗訴的案子不在少數。

其實關於“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第一款的五種情形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再加上第二款,總共5+1+1的情形,符合的才算“被迫辭職”,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金。被引用比較多的是第一款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今天案子中的員工引用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條,但最終被判敗訴,來看看為什麼。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案件概括】

田大壯於2010年1月13日入職某物業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合同約定田大壯每月基本工資2,300元。

2017年10月,田大壯做四休二,兩天白班7:00-19:00兩天晚班19:00-次日7:00,每班12小時。田大壯於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5天,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5張調休單,調休單載明“加班工作12小時,準給調休12小時,調休截止2017年12月份”,但實際田大壯未調休。2017年,田大壯未休年假6天。

2018年2月1日,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離職原因為某物業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2月4日解除。

田大壯於2018年2月6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1、2017年10月24日、27日至30日加班工資1,189.65元;2、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903.44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192.15元。仲裁委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田大壯2017年10月加班工資1,090.52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268.97元;不支持田大壯的其他仲裁請求。田大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田大壯認為,他在職期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2017年10月前,某物業公司一直按照田大壯每天工作11個小時計算加班工資,屬於故意少發加班工資。2017年10月起,物業公司未取得田大壯同意,針對加班單方面發放調休單而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後公司又未安排他調休,導致其調休權利亦未能實現,也沒有發放此期間的加班工資。物業公司的行為屬於惡意拖欠工資。物業公司也未支付田芳廷未休年休假工資。這些都屬於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其據此提出辭職,物業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物業公司認為,田大壯2017年10月後的加班,安華公司已經向其發放了調休單,若田大壯不調休應當將調休單交還公司後由公司計發加班工資。田大壯自己放棄調休,也未將調休單交還公司,物業公司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所以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分析判斷】

根據田大壯向某物業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他並沒有以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年假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辭職理由為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所以現在以某物業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年假工資為由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補償金,缺乏事實依據。

至於2017年10月加班工資,從某物業公司向田大壯發放調休單,田大壯亦未提出異議來看,田大壯對加班以調休方式來處理系認可的。現田大壯亦未能舉證證明在未能調休的情況下某物業公司拒絕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故某物業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資的惡意。田大壯以此為由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解約補償金,同樣缺乏事實依據。

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要針對用人單位惡意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

本案中田大壯以某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7年10月加班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法院將對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進行審查。

某物業公司對於田大壯10月份的加班時間並未否認,其雖未發放加班工資,但卻向田大壯發放了調休單。田大壯收到調休單後亦未提出異議。實務操作中對於用人單位以讓員工調休的方式抵扣加班費也是被允許的,何況田大壯的加班並不屬於國定假日的加班。

最終經過一審、二審,都沒有支持田大壯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總結】

首先,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惡意,需要員工舉證。這個案子中的田大壯在調休單的使用上自己是有過錯的,如果不願意要調休單可以直接向單位指出,將調休單交還給單位要求支付加班費。不要到調休使用期限過了,才想起來我要錢不要休息。維權是有時效的,自己的主張也要及時提出。

其次,員工維權時,一定要想清楚到底是什麼理由,這個與訴訟時寫不寫答辯狀是不一樣的。如果認為用人單位同時有幾個行為屬於拖欠工資的,那在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上,就應該全部寫上去,不要寫一些藏一些。勞動爭議與其他糾紛不同,它是需要前置仲裁的,仲裁提什麼,訴訟就只能提什麼。作為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必須要將員工的“被迫”辭職的理由全部寫上,這樣才能有證明力。

再次,這個案子中從現有證據看,物業公司不存在“惡意”。何為惡意?有繳納社保條件不給員工繳納是惡意,但與員工協商一致不繳的,那就不是惡意,是一種合意,雙方都有過錯。

最後,再次提醒一下需要維權的員工們,仲裁請求得不到支持時,到了法院是不能增加訴訟請求的,千萬要在仲裁時,把所有的請求(不管能不能得到支持)全部寫上,這樣到了法院哪怕不被支持,至少不會遺漏,不會因為沒經過仲裁的前置而不被審理。

一直有小夥伴私信給我,問我要怎麼樣才能證明公司具有“惡意”,這個問題我不會告訴你答案,我需要你來告訴我,你有哪些證據,然後回覆你能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員工說自己是被迫辭職,但仲裁和起訴卻都輸了,到底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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