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為領導買房做擔保,領導失聯,員工成了被告

跳槽那些事兒 銀行 法律 購房 金融 南昌 北京海淀法院 2019-07-08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銀行職員為行長購房進行擔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被告趙某系某銀行行長,被告王某系該行職員。2011年5月份,被告趙某與某開發商簽訂《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趙某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用於購買案涉房屋。同時,被告趙某因資金不足,向原告招商銀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趙某以案涉房屋為本案借款進行抵押,被告王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後被告趙某未能按期返還貸款本息並處於失聯狀態,截止目前,被告趙某拖欠借款本息合計120萬元。原告遂將擔保人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另查明,被告趙某因拖欠案外人李某債務,向原告借款後得以全款支付房款,並將房屋轉讓給李某,現案涉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原告也因此未能取得他項權證。接到傳票後,王某委屈萬分、後悔不已,表示考慮到對方系自己的領導,礙於情面同意進行擔保。

法院認為,兩被告屬上下屬關係,被告王某為其領導購房提供擔保,本身並無獲利。本案借款既有債務人趙某提供的抵押擔保,又有擔保人王某的連帶保證擔保。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不足部分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王某在擔保物不足償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其提供擔保時的心理預期。鑑於抵押物價值320萬元,超過剩餘貸款本息120萬元,抵押物本應足已償還貸款。現案涉抵押物流失,既有原告貸款審批不嚴的過錯,又有債務人趙某的違約行為所致,而擔保人王某並無過錯,且未獲利。民事法律行為應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如因非擔保人自身原因而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顯然違反公平原則。故本案中陳薇已無須承擔責任。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要求擔保人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

法官提醒:擔保兩字,責任千斤。許多人往往認為擔保僅僅是走形式、玩過場,殊不知在擔保書上簽字後,擔保人將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擔保簽字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情況特殊不得不提供擔保時,要了解自己所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債務人本人的履行能力、財產狀況、個人資信等,並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或者質押進行反擔保,千萬不要礙於情面為他人盲目擔保。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員工為領導買房做擔保,領導失聯,員工成了被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