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7類破壞環境行為擬按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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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報道,在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韓永安作關於《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對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存在的7類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將作出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法律規定,本次修改增加規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該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和水土保持補償費、森林植被覆蓋費。”

根據調研瞭解情況,增加了“煤炭外排礦井水應當達到國家Ⅲ類以上地表水環境質量”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政府和企業在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中的生態恢復治理責任。據此,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開發單位依法承擔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開發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地址災害發生”,“因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開發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

新增規定:對於違反條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鑽井廢水、壓裂返排液、採出水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到回註標準回注的;

(二)鑽井廢水、壓裂返排液、採出水未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排放的;

(三)停止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的;

(四)技術關閉井、報廢未實施安全封堵的;

(五)排放未經達標處理的有毒有害氣體或者伴生氣、可燃氣體的;

(六)在作業現場處置廢棄泥漿、岩屑等工業固體廢物,或隨意傾倒、掩埋的;

(七)外排的礦井水未達到國家Ⅲ類以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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