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縣一惡勢力團伙獲刑

田林縣 林業 農村 桉樹 百色政法 2019-04-19

合夥使用要挾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

田林縣一惡勢力團伙獲刑

平安百色網田林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黃玉教 通訊員黃涵可 韋芸鶯)4月15日,田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案件,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韋某兵4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5個月至4年零11個月不等的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田林縣八渡瑤族鄉合塘村那油屯經集體開會討論,同意黃某華以每畝130元的價格租用該屯“渭曼坡”的集體荒山2530.6畝,租期為30年。2010年4月8日,黃某華把“渭曼坡”2530.6畝荒山轉租給雅長林場種植桉樹,並約定荒山有糾紛由其自行解決。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以韋某金、王某發為首的農村惡勢力,得知黃某華要補償“渭曼坡”其他群眾的地上經濟林後,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為由,採用阻礙施工,威脅施工人員等手段多次對黃某華實施敲詐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長林場組織人員進行施工時,韋某金、王某發藉口他們在“渭曼坡”內有187畝杉木林地,逼迫黃某華給5萬元現金,得款後兩人平分。

2010年11月間,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以在承包地有經濟林為由,逼迫黃某華付給韋某金6.3萬元、王某發3.85萬元、黃某彪1.2萬元。後經調查,王某發的四塊林地有兩塊不在黃某華承租的“渭曼坡”山地內。

2013年12月間,為了敲詐黃某華錢財,韋某金、王某發、韋某兵密謀製作一份虛假的聯營開發土地種植協議書,然後持協議書逼迫黃某華賠償3.05萬元。當年12月22日,黃某華付給韋某金、王某發、韋某兵9300元。

2014年間,韋某金、王某發、韋某兵、黃某彪等人組織群眾採用堵路不給拉走木頭的方式,逼迫黃某華交2萬元現金才放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韋某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夥使用威脅、要挾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犯罪數額巨大,其4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黃某彪、韋某兵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4被告人在地處田林縣八渡瑤族鄉、高龍鄉、那比鄉交界的合塘村一帶多次向被害人勒索錢財,致使單位或者個人在當地的林業開發無法經營,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極大,屬於惡勢力犯罪,依法應當從嚴從快懲處。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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