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鹽的控制有多嚴格?

古代對鹽的控制有多嚴格?

  鹽,是人類不能缺少的生活必需品。無論貧富貴賤,男女老少,都需要。中國夏、商、周時期,政府對於鹽業的控制大多較為鬆懈,任由百姓自行開採運輸販賣。即便管理,大多也只是當地徵稅,當成貢品上繳國家。到了春秋時期,管仲當了齊國的宰相,推行“鹽鐵專賣”,國家開始對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食鹽,進行生產、銷售、買賣上的管理。這一管理除了唐朝初期短暫時間,幾乎整整持續了兩千六百多年。

  管仲為什麼要實行食鹽專賣?就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漢朝初年,為了恢復戰爭創傷,與民休息,開放山澤之禁,所以允許私人經營鹽業。國家徵來的稅,進入了主管皇室財富的“少府”,屬於皇帝宮廷所有。各個諸國也跟著中央學習,都在經營自己的鹽業,而且收入不歸中央,統統納入地方的財政。《史記·貨殖列傳》裡說,“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此後,漢武帝開疆拓土,頻繁用兵,中央的財政入不敷出,於是,他開始在鹽業上打主意。同時,許多當時的富翁土豪,“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漢武帝看到這種情況,決定將鹽業收歸中央,納入中央財政,實行官營。並且對於那些私自煮鹽的行為給予法律上的懲處。

  鹽業雖然收歸國有,增加了國家的收入,但是,鹽價卻漸漸變得高昂。百姓食鹽備受盤剝,私鹽趁勢崛起,使得官鹽滯銷。漢武帝元封元年,朝廷派桑弘羊到各地調節鹽價,稍有起色。雖然,漢宣帝時期,有人強烈批評鹽鐵官營,但是因為事關財政的收入,始終沒有解禁。到漢光武帝劉秀執政後,正式廢除食鹽專賣的法律,解禁私人煮鹽,聽任百姓製鹽、販運。只是在產鹽重要的地區,設置鹽官,進行徵收鹽稅。漢章帝元和元年,朝廷開始缺錢,政府又想到了收歸國有這條措施,便採納尚書張林的建議,官方自己煮鹽,進行官營,徹底恢復了漢武帝時期的官營辦法。到了漢和帝永和元年,又廢除了這項措施,此後,鹽官對於鹽業進行課稅,鹽業由百姓進行經營,這項制度一直持續到漢朝滅亡。

  從漢武帝鹽鐵轉賣到南北朝,差不多有七百年左右,禁榷制度基本上處在初期,很多措施都不是很完備,有時候實行,有時候又廢除。一直沒有定製。自三國、兩晉一直到南北朝,歷朝政府的鹽業專賣,大多隻是侷限於部分地區,或者暫時執行。譬如晉武帝時期,杜預曾經“校鹽運,制課調”;陳文帝時,虞荔、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酤之科”;北魏時期的鹽業專賣更是屢次廢立,並沒有什麼定製。北周雖然設置了掌鹽的官員,但是因為國家短命,對於後世鹽法幾無影響。

古代對鹽的控制有多嚴格?

  隋朝建立後,最初嚴禁百姓開採鹽池鹽井,統統由政府專賣食鹽。隋文帝開皇三年,朝廷放松管制,允許百姓開始經營鹽業,廢除了官賣,並且還免於徵稅。所以整個隋朝時沒有鹽稅徵收的。這種“薄賦於人”的方針,到了唐朝依然延續。唯有蒲州安邑和解縣“兩池”,因為地處河中,要供應京師的用鹽,所以設置機構管理,“掌鹽功簙帳”,這不過是管理池鹽的生產和對京師用鹽的供給,不是收稅,更不是禁榷。可見從唐朝建國初期開始,一直到唐玄宗開元年間,基本上無任何鹽稅的。如果算上隋朝時期,這個無鹽稅的時期,長達一百三十年的時間。

  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朝廷開始出現榷鹽的議論,開元元年,左拾遺劉彤上書建議朝廷實行“榷鹽鐵”。他的理由是:“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鐵,伐木為室,豐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之利,奪豐餘之人,蠲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這種類似現在,讓一部分人富起來後,進行對口幫扶的做法,很得唐朝中央政府的重視。唐玄宗讓宰相和大臣討論是否可行,都認為建議不錯。便派遣姜師度、強循等“檢校海內鹽鐵之課”。不過這時的措施,也只是收稅,並非全面禁榷,唐政府雖然開始控制鹽業,但是還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古代對鹽的控制有多嚴格?

  “安史之亂”的爆發,唐朝財政陷入困境,唐朝政府為了籌措軍費,支撐局面,開始在鹽稅上打主意。但是,鹽稅的稅率的提高是有限度的,政府又急需資金,怎麼辦?只有一條路了。那就是更加隱蔽也更加殘酷的“寓稅於價”的榷鹽之法出現了。

  天寶十五年,顏真卿在河北正式榷鹽,用來供應軍隊的支出。唐肅宗乾元元年,唐肅宗任命第五琦為鹽鐵使,總管全國鹽政,開始正式確立鹽法。“就山海開灶,收榷其鹽,立鹽院官吏,其舊業戶淚浮人,欲以鹽為業者,免其雜徭,隸鹽鐵使,盜煮私鹽,罪有差。亭戶自租庸以外,無得橫賦,人不益稅,而國用以饒。”朝廷通過控制鹽的生產、銷售,全面壟斷鹽價獲得豐厚的利潤。雖然老百姓再也不用交稅,但是“國用以饒”,其“饒”的結果是,鹽價比從前提高了十倍!

  唐代宗寶應元年,朝廷任命劉晏為鹽鐵使兼轉運使,改變了第五琦全面禁榷的做法,用更加平緩的“官商分利”法來代替。為什麼要改變,劉晏說是因為“鹽吏多則州縣擾”,其實深層次的原因是全面的禁榷,導致的結果是“萬商廢業,則人不聊生”,直接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官商分利”法使得朝廷能夠主導控制,同時又不至於將商人一棒子打死,所以,一直到唐朝滅亡前都在施行。

古代對鹽的控制有多嚴格?

  不過,劉晏的“官商分利”的推行,雖然國庫充盈,但是唐朝後期,官商之間的鬥爭並未止息。而名義的“官商分利”,實則是官多,商少。同時,唐朝後期,藩鎮割據嚴重,鹽利的爭奪,成為地方和中央的鬥爭很重要的表現形式。鹽利的增減甚至直接影響了唐朝的國運。政府不斷的對私鹽進行整頓,對於犯私鹽的行為進行嚴酷的法律懲處,非但未能阻止私鹽的蔓延,反倒激起了民變。唐末時,王仙芝、黃巢就是靠著販賣私鹽而積蓄力量,進而組織起大規模的農民起義,最後將唐王朝葬送。《老子》說,“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懼之!”可見,不得人心的政策,其最終的結果必然是事與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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