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宋朝 清明節 程頤 朱熹 闕里書院 2017-04-06

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在儒學經義中,親親尊尊是人倫兩大要項,由親親而尊尊宗廟之禮始成。而宗廟祭祀的本意也正在於報本追遠,進而發揚尊尊親親之意、建立親疏有別之倫序。《儀禮·喪服小記》雲:“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禮記·大傳》亦曰:“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分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又曰: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詩云:“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此之謂也。

儒學經義之中,人倫秩序是對祖禰講尊尊、對子孫講親親,即由己及遠之意。而這一點,則又先從親親入手,然後再至“尊尊”。“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論語·述而》篇載曾子之言:“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慎終指的是喪禮,追遠即祭禮而言。此二禮的形式及目的雖有差別,但本於人之真情和倫理孝思卻殊無二致。《禮記·禮器》雲:“禮也者,返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郊特牲》言郊祀之禮亦云“所以報本反始也”,《祭義》篇又云:“致反始,以厚其本也。”所謂“報本反始”,即傳統祭禮精義之所在。儒學經義的邏輯性是嚴密和完整的,人間秩序由家庭為起點而推演之,社會之秩序方能建立、邦國之文明方能推演。幾千年來,儒家文化、或曰中國文明的要義皆本乎此。在傳統中國社會和儒學義理上,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族是一個最為重要的中心,這也更是摶系中國民族的一個最重要因素。

“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禮記·祭統》雲:“是故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又云:“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對祖先的祭祀和崇拜,自古就是中國文化之大者。但在古代,自天子至官師對祭祀祖先的廟制之設卻有著嚴格規定。《祭法》雲:“庶士、庶人無廟。”《王制》則曰: “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庶人祭於寢。”鄭注:“庶人,府史之屬也。”先秦時期關於寢廟之情況,散見於《書·顧命》、《儀禮·少牢饋食禮》、《周禮·考工記·匠人》、《禮記·月令》等篇。各書所述既有不同,後人解說亦各有異。所謂“寢廟”,古代宗廟分兩部分,後面停放神主與先人遺物之處曰“寢”,在廟曰“祭”,在寢為“薦”,前面祭祀之地為“廟”,合稱“寢廟”。《爾雅》曰:“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曰寢。”孔穎達《正義》雲:“寢廟者,《周禮注》雲:前曰廟,後曰寢,則廟寢一物,先寢後廟,便文耳。”又,《月令》孔穎達疏:“廟是接神之處,其處尊,故在前;寢,衣冠所藏之處,對廟為卑,故在後。但廟制有東西廂,有序牆,寢制惟室而已。”但到了宋代,程伊川解釋雲:“庶人祭於寢,今之正廳是也。”[1]朱子亦曰:“正寢謂前堂也。”[2]古時宗廟隆殺之制甚嚴,天子七廟,大夫、士立廟則依次遞減,庶士、庶人而不得立廟。此即《左傳·莊十八年》所云“名數不同,禮亦異數”之意。“祠堂”,乃後世衍生所出現。《說文解字》曰:“堂,殿也”。《釋名·釋宮》則雲“古者為堂……謂正當向陽之屋”;“祠”,乃祭祀之意。概而言之,“祠堂“即祭祀祖先神靈之場所、禮堂。

禮經中專言祭禮者凡三篇,即《特牲饋食禮》、《少牢饋食禮》、《有司徹》,其中《少牢》和《有司》為一篇。《特牲饋食禮》專述諸侯之士歲時祭其祖禰之禮,《少牢饋食禮》和《有司徹》則記載的是諸侯卿大夫祭祖儀節,對其祭禮的具體步驟和儀節均有著詳細的描述和說明。“濟濟蹌蹌,絜爾牛羊,以往烝嘗。或剝或亨,或肆或將。祝祭於祊,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神保是饗。”在《詩·小雅·楚茨》中所反映的周人祭禮過程,與《特牲》、《少牢》也大抵基本一致。此不具錄。清人胡培翬《儀禮正義》引官獻瑤雲:“大夫曰少牢饋食,所以別於天子國君之大牢也;士曰特牲饋食,所以別於卿大夫之少牢也。”又引蔡德晉雲:“士喪遣奠用羊、豕,是士之祭亦有用少牢者,蓋特牲其常,而少牢乃其盛禮也。”所謂特牲,就是一豕。凡牲,一為特、二為牢。而所謂饋食,簡言之就是用食。鄭玄注“饋食”雲:“祭祀自孰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孰,即黍稷。士祭祖禰之禮,張爾岐注《儀禮》亦云“初祭即薦飪熟之牲體及黍稷”,以別於“天子諸侯之祭,先有先有灌鬯朝踐饋獻之事,至迎屍後乃進熟體黍稷也。”(《儀禮鄭注句讀·卷十五》“特牲饋食禮”) 《大戴禮記·曾子天圓》亦云:“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士之祭,牲特豕,曰饋食;無祿者稷饋。”

《祭義》曰:“孝子將祭,慮事不可以不豫;比時,具物不可以不備,虛中以治之。宮室既修,牆屋既設,百物既備,夫婦齊戒、沐浴、盛服,奉承而進之。洞洞乎!屬屬乎!如弗勝,如將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與!薦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奉承而進之。於是諭其志意,以其慌惚以與神明交,庶或饗之。‘庶或饗之’,孝子之志也。”《祭統》雲:“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唯賢者能盡祭之義。”

君子生則敬養,死則敬享,思終身弗辱也。《祭義》曰:“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鄭玄《毛詩傳箋》亦云:“廟之言貌也,死者精神不可得而見,但以生時之居,立宮室象貌為之耳。”《祭義》:“二端既立,報以二禮。建設朝事,燔燎羶薌,見以蕭光,以報氣也。此教眾反始也。薦黍稷,羞肝、肺、首、心,見間以俠甒,加以鬱鬯,以報魄也。教民相愛,上下用情,禮之至也。君子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發其情,竭力從事以報其親,不敢弗盡也。”故曾子曰“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

《尚書》曰:“祭者察也,言人事至於鬼神也。祭祀者,報本追遠也。追思其不及之養,而繼以未盡之孝也。”(《前人書札》)

漢季“漢世公卿貴人多建祠堂於墓所”,[3] 但彼時的墓祠並不是後世嚴格意義上對祖先祭祀的家廟存在,而是僅僅作為對墓主的祭祀場所而存在。換言之,此時的墓祠是為了舉行墓祭而設,因此它與後世的家廟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程伊川因之指出:“葬只是藏體魄,而神則必歸於廟。既葬則設木主,既除几筵則木主安於廟。故古人惟專精於廟。”[4]

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魏晉之時品官私廟之祭可見諸文獻,《隋書·禮儀志》載北齊武成帝高湛河清三年採用魏晉制度而頒佈的《河清令》雲:

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從二品以上,皆祀五世。五等散官及執事官、散官正三品以下、從五品以上,祭三世。三品以上牲用一太牢,三品以下少牢。執事官正六品以下、從七品以上,祭二世,用特牲。正八品以下、達於庶人,祭於寢,牲用特肫,或祭祖禰。諸廟悉依宅堂之制,其間數各依廟多少為限。(《隋書·禮儀志二》,又見於《通典·卷四十八》“諸侯大夫士宗廟”)

唐代的廟制規定新舊《唐書》記載稍異,但當以《新唐書》和《開元禮》為有唐決定性版本。《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雲:“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四廟外有始封者,通祠五廟),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用特牲。”唐代的這個規定,即以一、二品大體比照先秦諸侯制度,三四五品及兼爵者大體比照古之大夫許立三廟。由唐到宋,是中國家廟制度的分水嶺。經過五代混亂的大破壞,文化遭到巨大斷裂,尊祖敬宗的倫理概念也隨之淡化。是以前人把這一時期稱為“五季”,即末代、最差之意。以至於在宋仁宗皇佑三年,文彥博請立家廟被許,也居然由於文化的斷裂而不知如何建築設計的地步[5]。同時,唐代門閥制度的崩壞和世爵的廢止,更使得宋代的家廟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困境。唐代的世爵制,使品官子孫縱然品秩很低,總能在一定程度上維持其家廟的存在。到了宋代,世爵的被廢使品官將自己的地位傳給子孫已不再可能,而另一方面,其子孫一旦沒落,家廟亦將不存。宋初沒有家廟制度,到徽宗政和三年頒佈《政和五禮新儀》,始有明文“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的規定。然由於宋代無世爵,無世爵則廟制無法延續,故此時的制度實同虛設。同時,宋初的士人在禮制上,與庶人相同。而對於庶人的祖先祭祀,宋制並無成說。是以朱子評價曰:“政和之制,則雖稽於古者,或得其數,而失其意則多矣。”[6]

司馬溫公《文潞公家廟碑》雲:“先王之制,自天子至於官師皆有廟。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居室為後。及秦非笑聖人,蕩滅典禮,務尊君卑臣,於是天子之外無敢營宗廟。漢世公卿貴人多建祠堂於墓所,在都邑則鮮焉。”唐宋以前制度雖然對品官廟制多有規定,但對於普通士庶卻是依然“祭於寢”。然報本追遠,其義則一,禮,莫外乎人情。正是在這一局面下,司馬光、張載、程頤、朱子相繼發皇,主張不論品官大小,士人之家均應設廟,後世士庶祖先之祭祀由此而肇端。司馬光《書儀》明確提及士人祭曾、祖、父三世,對於祭祀場所並替代以“影堂”名之:“仁宗時,嘗有詔聽太子少保以上皆立家廟,而有司終不為之定製度。惟文潞公立廟於西京,他人皆莫之立。故今但以影堂言之。”[7]橫渠先生張載又站在禮學的立場上而發揚:“須參酌古今,順人情而為之。今為士者而其廟設三世几筵,士當一廟,而設三世,似是隻於禰廟而設祖與曾祖位也。……便使庶人,亦須祭及三代。”[8]在傳統廟制中,由於各廟祭一世,故祖先的世代數與廟數是相當的,但祭三世的品秩要求又遠非普通士人所能及,溫公、橫渠此說,一方面遵從了古禮“士一廟”的規定,另一方面則變通的採用士人於一廟祭及三世(曾、祖、父)。到了程伊川先生,則更一步提出祭及高祖、乃至始祖:

有問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卻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異也,皆至高祖,服既如此,則祭亦須如此,其疏數之節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廟、五廟亦只是祭及高祖,若只祭禰,是為知母而不知父,禽獸道也。祭禰而不及祖,非人道也。”

《禮記·大傳》雲:“大夫、士有事大事,省於其君,幹袷及其高祖。”在禮經《喪服》篇中,並無高祖之服,但鄭注賈疏皆以高祖必當有服,後儒皆從之。伊川先生認為,高祖既有服,自當有祭高祖之義。且“禮以義起”,自不必拘泥於前人成說,高祖之服與其祭雖經無明文,但無論在服數、祭法、廟制上,皆合乎禮義之正。故,“且豺獺皆知報本,今士大夫家多忽此,厚於奉養而薄於祖先,甚不可也。……人家能存得此等事數件,雖幼者漸可使知禮義。凡物,知母而不知父,走獸是也;知父而不知祖,飛鳥是也。惟人則能知祖,若不嚴於祭祀,殆與鳥獸無異矣。”同時,伊川明確主張大夫士庶之家祭及高祖以上,乃至始祖:“時祭之外,更有三祭:冬至祭始祖,厥初生民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他則不祭。……祭始祖,無主用祝,以妣配於廟中,正位享之。”[9]再至朱子,雖沒有接受伊川的祭始祖說,但以程伊川祭高祖之說“最為得祭祀之本意”:“古者只祭考妣,溫公祭自曾祖而下。伊川以高祖有服所當祭,今見於《遺書》者甚詳。此古禮所無,創自伊川,所以使人盡孝敬追遠之意。”[10]朱子遂承司馬溫公、張橫渠、程伊川之說,並以禮有大夫立三廟而可祭及高祖之先例,乃約前代之禮而創祠堂之制。朱子《家禮》雲:“古之廟制不見於經,且今士、庶人之賤,亦有不得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禮雲。”並引《曲禮》之義曰:“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朱子首倡祠堂之設,作四龕以奉四世之祖而以四仲月祭之,另及冬至、立春、季秋、忌日之祭。“為四龕以奉先世神主”、“旁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並對祠堂之位置、內部結構陳設、祭祀程式皆有著詳盡描述。關於朱子所定祠堂之設及其祭儀,詳見於《家禮》,此不具錄。古者庶人祭於寢而不得立廟,自官師適士以上則無不廟者。《家禮》祠堂之制,則貴賤通得用之。單就影響而論,朱子的的偉大貢獻一是打破了古代“禮不下庶人”的成說,使“士庶”——士階層和庶民階層——即為任何人提供了都可實行的禮儀內容;《家禮》的第二個貢獻是為繼禮之本經《儀禮》之後,為後世提供了具有時代意義和更具實踐性和操作性的“新古典”禮學文獻;第三是其影響之大,就地域而言,《家禮》對整個東亞地區都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朱子之說雖然詳盡,但在當時並未得到官方的允許和認可。明洪武三年詔定的《大明集禮》雖然尊崇《家禮》之說,但依然還是規定庶人只能祭及父祖兩代:

庶人無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於居室之中間,或以他室奉之,其主式與品官同而櫝。……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時享以寢之,大概略同於品官焉。(《大明集禮·卷六·吉禮六·宗廟》)

這個局面一直延續至大明嘉靖十五年。“嘉靖大禮議”是中國禮制史上的重大事件,明世宗朱厚熜以外藩入繼大統,尊其本生父興獻王為皇考,尊明孝宗則曰“皇伯考”。嘉靖十五年十月戊子,嘉靖帝為乃父朱佑杬“更世廟為獻皇帝廟”,時禮部尚書夏言上《請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廟疏》,建議嘉靖帝在宗廟祭祖方面“推恩”於天下官民。夏言此疏有“三議”,分別是《定功臣配享》、《乞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詔天下臣工建立家廟》。夏言主張品官家廟分為兩種類型:三品官以上祭祀五世祖先,四品官以下依舊祭祀四代之祖。並論述了祭祀五世祖的具體做法。但疏中依然明確庶人只可祭於寢,而不許立廟。《請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廟疏》曰:

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廟制亦未有定製,天下之為孝子慈孫者,尚有未盡申之情,……乞召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召天下臣工立家廟。(《大明會典·卷十一》)

萬曆十四年王圻編纂的《續文獻通考·卷一一五》“宗廟考”載嘉靖帝對於夏言之疏“乞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上是之”,對於“乞詔天下臣工建立家廟”世宗亦“從之”。即世宗採納了夏言的建議,於是下詔“許民間皆得聯宗立廟”。[11]

嘉靖十五年的家廟新制在嘉靖以後明代諸朝雖然並未得到承認,但詔令天下臣民得以祭祀始祖,這卻是中國禮制史上的重大變化和重大變革。該詔令本來只允許臣民在冬至、立春節日之時祭祖,並不準在家廟、祠堂中設立常祭之位。但允許祭祀始祖,即等於允許同姓各支得以聯宗祭祖。與此同時,政府又允許品官於家廟之中設置朱子所始議之祭始祖以臨時紙牌位,再加之又許“以今得立廟者為世祀之祖,世祀而不遷”,此舉則極易導致品官將始祖先祖之臨時性紙牌位改為常設之神主,繼而,遂一舉而開啟了家廟祭祀始祖之先河。品官家廟祭祀始祖一旦成為大宗祠,民間聯宗祭祖必然更競相仿效。而事實上自唐宋以訖,當時社會上本來就存在有著祠堂違制祭祖現象。如宋元之際的學者黃仲元在其所著《四如集》即雲:“祠吾族祖所自出御史公諱滔以下若而人,評事公諱陟以下大宗、小宗、繼別、繼禰若而人。上治、旁治、下治,序以昭穆,凡十三代。”又曰:“猗歟吾族,餘四百祀。人世趨新,宗法不墜。”[12]“禮緣人情而立制,因時事而為範。”禮緣人情、禮因義起、禮尚報本,禮,本乎人情合乎道義,而並非一經制定即不可改變之事。誠如宋人馬端臨《文獻通考》論及程朱“高祖之祭”所說:

《禮》雲“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蓋謂非大宗則不得祭別子之為祖者,非小宗則各不得祭其四小宗所生之祖禰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尊卑有分而不亂,親疏有別而不貳,其法甚備,而猶嚴於廟祀之際。……後世大宗、小宗之法既亡,別子繼別之序已紊,未嘗專有宗子以主祀事。……乃執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禰之,上是不以學士大夫自處,而孝敬之心薄矣,烏得為禮乎!故曰古今異宜,禮緣人情,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也。(《文獻通考·卷一百五》“宗廟考十五”)

清人秦蕙田《五禮通考》亦論始祖先祖之祭雲:

程子有始祖先祖之祭,朱子以其似僭而廢之。是也。竊嘗思古今異宜,其禮當以義起。……若今人家之始祖,其義於宗法之別子同者,固當祭也。何則?古之所謂始祖者,在諸侯則始封者也,在大夫士則別子也,別子有三,後世封建不行,則為有國之始祖者寡矣。然有大功勳。爵至王公者。雖無土地。宜與古諸侯等。則其子孫宜奉為始祖而祭之矣。又後世天下一家,仕宦遷徙,其有子孫繁衍而成族者。則始至之人,宜為始遷之祖,與古別子之公子自他國而來者無異,是亦宜奉為祖而祭之矣。(《五禮通考·卷一百九》“吉禮、祭始祖先祖”。)

根據禮經本義,只有天子才能祭祀始祖,諸侯亦不得為之。而朱子倡祠堂之設,亦只是折中於伊川之說上至高祖而已。馬、秦二氏此論可謂精闢,當大宗小宗之法已亡之際,若完全拘泥於禮經之說而不知因革損益,其是先王制禮之本意?同時,禮緣人情而作,禮莫外乎人情,祖先崇拜作為中國人最重要的精神信仰,完全本乎禮義、合乎人情、順乎天理。嘉靖十五年的規定亦只能導致其進一步的合法化,換言之,政府只能變相的默許之、承認之。嘉靖朝的允許士庶祭祀始祖,在客觀上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機。故而祭祀始祖先祖必定成為普遍現象,家廟向聯宗祭祖的大宗祠方向發展,地方政府亦只能聽之任之,於是嘉靖、萬曆年間形成大建宗祠祭祀始祖的普遍現象。

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再至清代,《清史稿·卷六十二》雲:

一至三品廟五楹,三為堂,左右各一牆限之。北為夾室,南為房。庭兩廡,東藏衣物,西藏祭器。庭繚以垣。四至七品廟三楹,中為堂,左右夾室及房,有廡。八、九品廟三楹,中廣,左右狹,庭無廡。……庶士家祭,設龕寢堂北,以版隔為四室,奉高、曾、祖、禰,妣配之,位如品官儀,南鄉。……庶人家祭,設龕正寢北,奉高、曾、祖、禰位,逢節薦新,案不逾四器,羹飯具。

《欽定大清通禮·卷一六》亦云:

庶士家祭之禮,於寢室之北為龕,以版別為四室,奉高曾祖禰皆以妣配位。南向,前設香案總一。……歲以春夏秋冬節日出主而薦,粢盛二盤,肉食果蔬之屬四器,羹二,飯二。

庶人家祭之禮,於正寢之北為龕,奉高曾祖禰神位。歲逢節序,薦果蔬新物,每案不過四器,羹飯具。

據《清通禮》和《欽定大清通禮》的規定來看,清九品以上始得立廟,庶士庶人則依然於寢堂之北為龕而奉祀四代祖先。但清廷的這個規定和明嘉靖朝之後一樣,並沒能阻止民間祭祀始祖的進行。此不贅言。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宗法制度是隻有宗子才有祭祀權的。《白虎通·宗族》上說:“宗,尊也。為先祖主者,為宗人之所尊。”清儒毛奇齡《辨定祭禮通俗譜》說:“祭必以子,子必有兄弟。但周制兄弟最嚴嫡庶,不惟嫡庶並嚴長次。惟長嫡可以主祭,次嫡與庶皆名支子則皆不得主祭。然此惟封建之世,天子諸侯卿大夫惟長嫡得襲,次嫡即不襲故。古之重嫡非重嫡也,重貴也。”[13]故《王制》雲:“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喪服小記》雲:“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曲禮下》亦曰:“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在傳統宗法制度中,並不是所有的子孫都有主祭權的,只有身為嫡長的宗子才能主祭。所謂“繼別者祭別,繼禰者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繼,各有所祭”是也。

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李冠雲:清明話祭祖


《祭統》雲:“祭者,教之本也。”《中庸》曰:“宗廟之禮,所以祀乎其先也。”祖先祭祀“序昭穆,崇功德,敬老尊賢,追遠睦族”,千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兩千餘年來一直是化育中國民族和摶系中國民族的最基本力量。家族祠廟,作為中國文化的最基本載體,非但是國人精神之歸宿,更在中國社會發展歷程中,發揮了舉足輕重、而又不可估量、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對祖先的祭祀,已成為中國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並深深融入了這個民族的血脈之中。

有明一代是朱子《家禮》研究的高峰期,學者們對於家禮的研究更是盛極一時,因此,明代之後民間士庶各種《家禮》文本傳世頗多。孫夏峰先生所撰《家祭儀注》,對祖先時令節日之祭羅列頗詳,亦較有代表性:

晨起櫛沐後入次三揖,自小學便不可廢。朔望焚香而拜,元旦昧爽設祭四拜,四仲月用分至日各設祭行四拜禮,令子孫供執事。凡佳辰令節、寒食寒衣皆拜,設時食。忌辰設食拜,子孫素食不宜享客。有事出門焚香拜,歸亦如之。吉慶事卜期設祭,兒女婚姻焚香以告。生辰彌月設食而拜,新婦廟見,設祭,主婦率之以禮。凡祭,婦人別行禮,各如儀。(《夏峰先生集·卷十一》“雜著”)

一般來說,後世常見傳統士庶祭祖禮儀大致為“參拜、降神、進饌、三獻、受胙”等一系列程式,此不贅引。


[1] 《程氏遺書·卷二十二》。

[2] 《朱子家禮·卷一》。

[3] 見司馬光《文潞公家廟碑》。

[4] 《程氏遺書·卷十八》。

[5] 見司馬光《文潞公家廟碑》。

[6] 《朱子文集·卷三十》“答汪尚書論家廟”。

[7] 司馬光《書儀·卷十》“喪儀六、祭”。

[8] 《經學理窟·祭祀》。

[9] 《二程遺書·卷十八》“伊川先生語四”。

[10] 《朱子語類·卷九十》“禮七、祭禮”。

[11] 《夏桂洲先生文集·卷十一》。夏言(1482年-1548年),字公謹,號桂洲,諡文愍,江西貴溪人。明嘉靖內閣首輔、進士出身,有《夏桂洲先生文集》傳世。但夏言此議,在清人秦蕙田《五禮通考·卷一一五》“吉禮、大夫士廟祭”中遭到秦氏批駁,秦氏認為夏言此議為“亂宗法”。茲存其說,餘不具錄。

[12] 《四如集·卷一》“族祠思敬堂記”。

[13] 毛奇齡,《辨定祭禮通俗譜·卷二》“三、主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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