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司馬光砸缸,但你知道司馬光‘草菅人命’的故事嗎?

宋朝 司馬光 宋神宗 王安石 回首五千年 回首五千年 2017-10-06

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於當上了宰相。司馬宰相上臺後,將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釋放回家的一名鄉下女子改判死刑,並立即斬首示眾。

此時距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於死地呢?其實司馬光重新審理的這件案子,根本不是什麼大案要案,只是一起再平常不過的普通刑事案,案中因改判被殺的女子名叫阿雲,在案發時也不過13歲,而整個案子的案情也十分簡單。

你知道司馬光砸缸,但你知道司馬光‘草菅人命’的故事嗎?

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86),登州(今山東蓬萊)貧民之女阿雲在母親死後服喪期未滿之際,由尊長作主,將其與一韋姓男子訂婚。但阿雲嫌韋某長相醜陋,便趁其晚上獨自就寢于田舍之時帶刀前去殺他。因阿雲勢單力薄,十餘刀未能將韋某砍死,只斷其一指。案發後,官府緝拿不到凶手,便懷疑是阿雲所為,便將阿雲抓起來審問。在將要動用刑訊時,阿雲將作案動機與過程全盤招供。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將阿雲定罪死刑(舊律女子謀害親夫一律處斬),具此上呈至州。登州知州許遵則認為阿雲訂婚之時,尚在為其母服喪期未滿之時,故阿雲與韋某所訂婚約之夫妻關係不能成立,應以普通人則處,並將此案上報朝廷。阿雲案卷宗上報後,審刑院、大理寺卻以阿雲違律為婚、以謀殺親夫罪名處阿雲死刑。但許遵堅持繼續上奏: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此案經刑部複核後,奏呈神宗皇帝裁決。神宗茲將該案交諸卿討論,可各抒己見。王安石等主張以宋神宗“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之敕為準繩來斷案,並借“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因之罪,仍從故殺法”而發揮,認為得免阿雲謀殺之謀因,減等論處。而司馬光等則認為以敕斷案“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大義”,使“良善無告,姦凶得志”(《宋史刑法志》),並緊扣《律》文:“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之規定,認為阿雲謀殺韋大寶已傷,觸犯了律法,當絞。最後,宋神宗特頒敕令,免除阿雲死罪。阿雲死裡逃生,被流放邊關,又得大赦,最終結婚生子,似乎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十幾年之後,王安石逝,神宗駕崩,司馬光當上了宰相,“光為相,復申前議改焉”,繼而再次將陳年之阿雲案上書奏報,並以許遵褻瀆枉法,堅持以謀殺親夫之罪名判處阿雲死刑。宋哲宗准奏後又將赦後嫁人生子的阿雲重新收監羈押,並處予示眾斬首。阿雲案作為舊時婦女,在特殊歷史時期皇帝干預司法常態之封建社會制度下,成為了封建禮教與官場政治鬥爭的犧牲品。

你知道司馬光砸缸,但你知道司馬光‘草菅人命’的故事嗎?

於是有朋友問,按現今之法律規定阿雲案當受何等刑罰?從客觀層面上講,阿雲造成了韋某受傷,所以按《刑法》規定應為傷害罪既遂。再從主觀故意方面出發,由於其有殺人動機故意,所以按《刑法》規定應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由於阿雲只進行了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但其實質上是一罪,為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阿雲只傷了韋某的小手指,只算是輕傷,很明顯阿雲應該是故意殺人未遂更重,所以阿雲所犯罪行為故意殺人罪未遂成立。

按量刑方面,很重要的一點是阿雲招供算不算是自首。自首則屬於法定量刑情節,必須作為量刑考慮之要素,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構成自首的要件嚴格,其中必須是主動投案,再則在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方才可以成立自首。阿雲並未主動投案,所以她構不成自首。

綜上,阿雲罪名為故意殺人罪未遂;量刑上,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除人民檢察院抗訴,或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重審的案件外,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任何人及其他機關均無權干預、重糾,重審、改判,或加刑。即使是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或申訴,亦不得加刑。這也就是所謂“上訴不加刑”的法制原則。

你知道司馬光砸缸,但你知道司馬光‘草菅人命’的故事嗎?

有意思的是,流傳於世有七歲打破水缸之義舉,自幼聰慧,學有大成,且編大著《資治通鑑》者的司馬光,榮登宰相位後,而卻為洩私憤,且竭力維護封建禮教,將業已領刑受罰之一柔弱民女重新送上斷頭臺,實在是令人深感痛息不已

神宗派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共同議論此案,這兩個可謂是一對冤家對頭,從翰林學士就鬧架。司馬光堅決支持刑部判決,要判阿雲極刑,如能凌遲處死那更滿他的心意。而王安石則同意許遵意見輕判阿雲。在某種程度上。我很喜歡王安石,因為他是貧下中農的代表,討厭司馬光因為他是大地主代表,吸血鬼。王安石變法設立青苗法,規定青黃不接或災荒時候向農民貸以糧食,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0%,禁止高利貸。實行免役法”,規定全國每一個成年男子,都有為國家服勞役的義務。如果申請免除勞役,必須繳納代役金,稱“免役錢”,由政府代為僱人充當,廢除了以前勞役只攤在窮人身上,而富人卻什麼也不做。王安石支持《周禮》“大荒大札,薄徵緩刑”,也就是災荒年代用刑寬仁,災荒年代人民無以為食,搶糧為了生存。不能按平常的法律判決人民。而司馬先生主張災荒年代應該用重刑,砍的狠,殺的猛,就沒人敢搶糧了。天下就太平了。閒扯這麼多,這都是後話了。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