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的福利和法制的完善

宋朝 經濟 南宋 明朝 鑫歷史 2017-05-03

研究者發現,在16世紀的歐洲,當經濟結構從封建制度過渡至資本主義制度之際,出現了一個特徵,即由於經濟失調而產生大量都市貧民,近代歐洲國家逐漸發展出來的福利政策,就是為了應對這種結構性的經濟轉化。英國也是在近代化開始展開的16世紀下半葉發佈了一系列“濟貧法”,由政府負擔起救濟貧民的責任。中國的國家福利體系,也恰好在宋代發展至頂峰,這種“福利化”國家功能的出現並不是巧合,而是近代化產生的壓力催生出來的結果。

宋朝的貧民救濟主要由兩個系統組成,一是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施行的“惠養乞丐法”:每年十月入冬後,各州政府“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每人一日“給米豆一升,小兒半之”。宋人對“乞丐”的定義與今日不同,凡貧困人口,均納入乞丐範圍;一是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頒行的“居養法”:各州設立居養院,“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簡單地說,“惠養乞丐法”指由政府給貧民發放米錢;“居養法”則指由國家福利機構收留無處棲身的貧民。

為了應對近代化的挑戰,國家不僅要發展出福利功能,更需要深切介入經濟活動,包括徵稅、借款、投資、開拓市場、調控市場、制訂商業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等,這便是重商主義下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化。宋朝無疑是歷代最具重商主義性格的一個王朝,政府設立非常多的經濟部門參與市場經濟,包括市舶司、鹽井監、樓店務(房地產公司)、酒務(釀酒廠)、麴院(製造酒麴的作坊)、造船務、紡織院、染院、磨坊(糧食加工廠)、茶磨(茶葉加工廠)等等,具有金融功能的經濟部門就有榷貨務、便錢務、交子務、市易務、青苗法、檢校庫、抵當所等。宋的福利和法制的完善

可以說,宋代的國家扮演了一個“超級商人”的角色,自由主義者可能會對此嗤之以鼻,但歷史地看,近代化的商業引擎,離不開以國家之力來啟動。一個對商業發展無動於衷、碌碌無為的政府,比如朱元璋建立的明政府,真的更有利於近代化的擴展嗎?

也許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國家重商政策對於資本主義之興起的重要性:宋朝在河北路與京東路實行食鹽自由通商制度,在其他地方則推行鹽引制(國家間接專賣)。按道理說,食鹽的禁榷應該會妨礙民間商品經濟的發育,遲滯資本主義的產生,但學者的研究卻發現,在宋朝的食鹽自由貿易區,“生產技術並無任何進步與創新,生產規模也未見擴大,鹽商的資本增殖速度似乎並不快,見不到特富的大鹽商”。倒是在推行鹽引制的禁榷區,“能夠發現生產技術和工藝的明顯改進與革新,井鹽生產似乎還出現新的生產關係的萌芽,也能在實行鈔引制的東南鹽區見到發家致富的大鹽商”。

正因為近代化的啟動與展開離不開國家力量的支持,一國總是在完成了國家的集權化之後才有可能順利實現近代化,不管是先發近代化的歐洲大陸與英倫,還是後發近代化的日本,均表明了這一點。相比之下,中國的集權化完成得非常之早,秦朝建立郡縣制,即宣告王權制的來臨。早熟的集權化未必合乎歷史趨勢,因而中國在魏晉時期出現了貴族制的回潮,並在南北朝—隋唐時期形成門閥世族。經過唐宋變革,“君主獨裁”政治才完全確立下來。宋的福利和法制的完善

需要提醒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君主獨裁”,只是表示一種與貴族政治相對的政體,指政府機構被置於天子的直接指揮之下;而不是說君主不受約束,可以乾綱獨斷。恰恰相反,宋朝已經形成了一種“虛君共治”體制,君主“以制命為職”,但“一切以宰執熟議其可否”,即由宰相執掌具體的國家治理權;如果政令“有未當者”,則由“臺諫劾舉之”,即臺諫掌握著監察、審查之權,以制衡宰執的執政大權;執政、臺諫,加上端拱在上的君主,三權相對獨立,“各有職業,不可相侵”。

中國的文官制也建立得早,與郡縣制的成立同步,但要到宋代,文官制才發展出足夠的理性化。理性化是文官制的核心意義,即公務員的分類、職能、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培訓、晉升、調動、解職,權力命令的發起、傳遞、審查、執行、反饋、問責,都有完備的制度與程序可遵循,從而最大限度隔離私人因素的影響。那些不欲受到約束的帝王,都會產生突破文官制的衝動,如西漢武帝啟用了一個由宦官、侍從、外戚、尚書(皇帝的私人祕書)等親信、近臣組成的“內朝”,將三公領導的“外朝”撇在一邊;明朝乾脆廢掉宰相,另立“內閣”,內閣實際上就是皇帝的祕書班子。唯獨宋朝三百餘年,沒有形成破壞文官制的“內朝”,文官制的運作非常穩定。

近代化的治理秩序還有一個特點:法治化。今人多以為“法治”是西方特產,中國的治理傳統是“人治”,但宋人並不這麼認為,宋人自稱“尚法令”。南宋的思想家陳亮與葉適總結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無大小,一聽於法”。所謂“任法”“一聽於法”,套用現代的術語,就是“以法治國”的意思。宋的福利和法制的完善

宋朝法制體系之繁密,可能要超出許多人的想象。宋人葉適這麼描述道:“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一個聰明人,窮盡一生的智慧,想出一項立法,自以為新奇,但查一下法律彙編,卻發現類似的法條早已制訂出來了。

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備,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備,民間租賃、抵押、出典、買賣、借貸、財產繼承,均有周全的法令給予規範。宋人自己說,“官中條令,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蓋欲以杜爭端也”。發達的民商事立法讓一些研究者相信,宋代已經產生了“法學近代化”的跡象。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