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由松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朱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26日22時許,被告朱某某攜帶電魚工具到松陽縣葉村鄉官田村工業園區附近鬆陰溪河道(禁漁區)非法電魚,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當場繳獲此次非法捕獲的各類野生雜魚3千克共計235尾,以及電觸杆、電瓶等電魚工具。
為查明生態損失,松陽縣人民檢察院委託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對朱某某非法電魚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並提出生態修復意見。
經審查,松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朱某某在禁漁區採用禁用的電擊方式捕魚,造成了漁業資源損失,水生態資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朱某某應當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經上級檢察機關批准,松陽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我錯了,以後再也不電魚了,一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朱某某當庭表示自願對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
經審理,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令朱某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生態損失2120元並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檢察官說法
電擊捕魚不僅會對魚類造成傷害,也會對藻類、水生植物等各類水生生物產生巨大的危害,影響魚的種群繁衍和水生態平衡,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嚴重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告朱某某非法捕撈所得漁獲物雖然只有三公斤,但是經科學鑑定,生態損失達到了2120元,是漁獲物市場價值的幾十倍,可見,如果非法捕撈行為得不到遏制,我們賴以生存的母親河鬆陰溪的生態環境將會遭到嚴重破壞。
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已成為全民共識,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松陽縣人民檢察院立足本職,強化生態檢察工作,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不斷加大對生態領域案件辦案力度和監督力度,依法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