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一學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多元,校長獲刑7年

泗陽 投資 宿遷 金融 P2P理財 西楚網 2019-04-27

受高利誘惑,很多人會陷入非法集資,而學校、醫院等作為固定的單位,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17日,宿遷中院通報了一批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特徵、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其中,泗陽某學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多元,校長被判7年有期徒刑。

泗陽一學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多元,校長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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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來,泗陽一中等專業學校以經營需要為由,許以高額利息,以學校名義向社會吸收存款2億餘元,涉及集資參與人700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9000萬元。在此期間,顏某某擔任被告單位泗陽某中等專業學校法定代表人。

泗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某在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期間,違反國家規定,通過口口相傳方式,以學校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數額巨大,被告單位泗陽某學校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顏某某作為學校主管人員,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顏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單位已經歸還部分存款,對被告人顏某某及被告單位泗陽某學校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泗陽某學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三十五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並責令泗陽某學校將未退還的部分,返還相應集資參與人。

一審宣判後,顏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顏某某自願申請撤回上訴,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准予其撤回上訴。

法院提醒說,隨著民辦教育放開,民間閒置資本逐步湧入民辦教育領域。但學校不是具有吸儲資格的金融機構,也不是經批准可以發行債券的公司、企業,學校對借貸對象不加選擇的,學校可能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廣大投資者選擇學校作為投資對象時要合理評估風險,儘量選擇合法的投資方式,自覺抵制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以強介紹,2014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依法審結非法集資案件230餘件,近300人被判處刑罰,涉案集資金額50億餘元,集資參與人數約15000人。

陳以強介紹說,從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資案件數量上來看,整體呈下降態勢,但非法集資案件出現了新的特點:一是個案規模越來越大,涉及集資參與人數越來越多,社會危害性和影響面增大;二是非法集資犯罪的組織結構日趨複雜,由原來的個人向社會吸收資金為主轉變為以單位名義集資後投資或非法佔有己有,這些案件中涉及集資參與人眾多,涉案資金規模巨大;三是新類型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翻新,非法集資犯罪開始由線下向線上轉移,利用P2P等新型手段集資的情況開始出現,手段更具迷惑性,對金融風險防範、社會穩定帶來的挑戰不容忽視。

面對以上新情況新問題,宿遷市兩級法院及時研判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新態勢、新情況,圍繞突出問題,準確把握案件特點,持續保持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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