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選登|處理與處分,有什麼區別?'

泗陽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江蘇 宿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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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小田”問:處理和處分是紀檢監察機關尤其是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業務工作中經常用到的詞彙,但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準確理解把握二者的內涵與區別。處理與處分,有什麼區別?對黨員幹部分別產生哪些影響?

這裡,我們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什麼是處理,什麼是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這裡同時提到了處理和處分,對黨組織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理,對黨員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對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有兩種:改組和解散。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此外,黨組織根據黨章黨規黨紀的規定,對違紀黨員也可以適用黨紀處分以外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主要有:(1)批評教育;(2)通報;(3)誡勉;(4)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5)除名(即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6)收繳或責令退賠違紀所得的經濟利益;(7)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糾正違紀所得的其他利益。對黨組織的非黨紀處分處理方式主要有責令作出檢查和進行通報批評兩種。

下面,結合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說說處理和處分會產生哪些影響。

案例1: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委宣傳部在招商引資中接待客商劉某、顏某一行時,購買價值2000元的白酒一箱用於接待活動,後從縣委宣傳部工作經費中報銷。泗陽縣紀委發現該問題後,對分管接待工作的縣委宣傳部副部長張某進行提醒談話、對直接執行接待工作的縣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徐某進行誡勉談話。泗陽縣紀委通過及時的處理,對黨員幹部早提醒、早教育,防微杜漸。

案例2: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環保局副局長宋某在分管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期間,工作不細不實,致使雙橋水源地保護區出現船隻停靠問題而被生態環境部督查發現並通報。宋某作為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的分管領導,在工作中不負責任,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泗陽縣紀委給予宋某黨內警告處分。

處理會產生哪些影響?

1.對黨組織的紀律處理的影響

(1)改組。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2)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2.對黨員的非黨紀處分處理方式的影響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一種形態的12項批評教育類組織措施中,除誡勉談話6個月影響期內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不影響黨員幹部職務晉升、工資待遇。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陽縣委宣傳部副部長張某受到提醒談話處理,該處理不影響其職務晉升和工資待遇。泗陽縣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徐某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其在6個月內不得提拔和重用。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會對黨員幹部的任職產生影響,隨之會對工資待遇產生影響。比如,調離崗位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除名,雖然不是紀律處分,但是會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收繳或責令退賠違紀所得的經濟利益,會對黨員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糾正違紀所得的其他利益,會對經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產生影響。

處分對黨員幹部產生哪些影響?

1.警告。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陽縣環保局副局長宋某受到警告處分,其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嚴重警告。按照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但是,如果違紀行為的實體依據是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那麼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是一年。

3.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由於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4.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5.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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