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馬蓉是“當代潘金蓮”,真正的潘金蓮與通姦罪又是什麼樣的?

都說馬蓉是“當代潘金蓮”,真正的潘金蓮與通姦罪又是什麼樣的?

9月13日晚,據平安北京官方微博通報,宋喆涉嫌職務侵佔罪已於9月12日被刑拘。原因是從2012年4月開始到2016年8月,宋喆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已有。進過調查取證後,朝陽警方依法受理該案,並將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另一邊,馬蓉王寶強離婚案還在進行,不過8月底剛剛進行的二次庭審中,馬蓉一直堅稱,不同意和王寶強離婚,稱與王寶強還有感情。不少網友表示,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馬蓉婚內出軌已經是事實,直到如今還在網絡上罵王寶強,謊稱與王寶強還有感情,一定是另有目的。

曾經有網友戲稱馬蓉是中國歷史上唯一有可能取代潘金蓮並且超越她的人,因為至少潘金蓮沒有動武大郎的燒餅。但是,你知道歷史上真正的潘金蓮是什麼樣的嗎?

都說馬蓉是“當代潘金蓮”,真正的潘金蓮與通姦罪又是什麼樣的?

真實的武大郎與潘金蓮的生活

潘金蓮因《水滸》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到《金瓶梅》裡,她更躍為“女一號”。按書中所寫,她是所有女子中生的最美,也最擅風月的一個。《金瓶梅》這個書名,一說是“金色的瓶子裡插著梅花”的意思,一說是由該書頭三號女角(潘金蓮、李瓶兒、龐春梅)的名字各取一字組成,顯然後一說更為通順。《水滸》裡的潘金蓮形象還比較單薄,《金瓶梅》裡的潘金蓮卻是一個極其豐滿、極其鮮活的藝術形象了。

那麼,歷史上的潘金蓮和武大郎又是怎樣的呢?真有其人麼?還是完全是虛構的藝術形象?他們到底是什麼關係?

都說馬蓉是“當代潘金蓮”,真正的潘金蓮與通姦罪又是什麼樣的?

據考證:大郎武植,系在山東清河縣武家那村人。他自幼崇文尚武,才力超群,少年得志中了進士,在山東陽谷做了知縣。資助過武大郎的一位同窗好友因懷才不遇,家境日漸貧寒。於是,千里迢迢來投武大郎欲謀一官半職,擺脫困境。開始,他受到盛情款待,可過了半年也沒聽其提及做官之事,他便認為“武大郎乃真忘恩負義之輩”,一氣之下,不辭而別。在回家路上,他編寫了許多謾罵諷刺武大郎的小故事、歇後語,見村貼村,逢店貼店,村村說唱,鄉鄉張貼,謠言惑眾,極盡對武植惡意中傷汙辱影詆譭之能事。另外,曾被武植治罪過的鄉里惡少西門慶的助紂為虐,同流合汙,於是沿途傳遍了有關武大郎的粗俗之詞,武清官的形象被毀於一旦。誰知,待他回到家中,武大郎早已派人送來了銀錢,幫他修房蓋屋,置買良田。這時,他才發現武大郎決非知恩不報,而是不搞以權謀私。他發瘋似地返回去撕自己貼的紙條,但悔之晚矣,它們就像潑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來。加上一些文人墨客借題發揮,因而謬種一傳再傳。

而縣城東北的黃金莊,便是被武家後人稱作“老祖奶奶”潘金蓮的家鄉。潘金蓮並不是潘裁縫的女兒,而是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一位大家閨秀。她知書達理,和武大郎恩恩愛愛,白頭到老,先後生下4個兒子。黃金莊正南1.5公里便是那武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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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上原有一座武大郎墓,墓誌銘文稱:“武公諱植字田嶺,童時謂大郎,暮年尊曰四老。公之夫人潘氏,名門淑媛。公先祖居晉陽郡,系殷武丁後裔,後徙清河縣孔宋莊(今武家那村)定居。公幼年歿父,與母相依,衣食難濟。少時聰敏,崇文尚武,尤喜詩書,中年舉進士,官拜七品,興利除弊,清廉公明,鄉民聚萬民傘敬之。然悠悠歲月,歷歷滄桑,名節無端詆譭,古墓橫遭毀劫,令良士賢婦飲恨九泉,痛惜斯哉。今修葺墓室,清源正名,告慰武公,以示後人,是為銘記焉。”從墓誌來看,武植還是殷商王武丁之後,正經的王族子孫。1946年,從墳中還發現有一口楠木懸棺和兩具骨骸。據三位參與挖墳的老人證實,從骨骸判斷武大郎相當高大,推算生前少說也有1.78米。再者,若是賣燒餅的,哪有楠木懸棺和許多青磚壘墓!

武植的盟兄弟與西門慶狼狽為奸一丘之貉,惡毒毀謗武植與潘金蓮,而施耐庵的後代則深明大義,引疚自責,竭力為武潘平反昭雪。施耐庵的後裔,河北威縣的施勝辰赴武家那作畫16幅並配詩文以道“施家欠債施家還”之歉疚。其中,武縣令畫像的配詩為:“杜撰水滸施耐庵,武潘無端蒙沉冤。施家文章施家畫,貶褒迄今數百年。累世因緣今終報,正容重塑展人間。武氏祠堂斷公案,施姓欠賬施姓還。”潘金蓮畫像的配文曰:“餘曾敬繪武潘正傳十六幅,端懸於武氏祠壁為其平反冤假錯案,一白天下。然九泉武潘不恕吾族先人《水滸傳》中潑汙之過,故唆使小鬼得遍姿去,餘今重塑武潘正容,還其本來面目。願乞武潘在天之靈寬恕。施氏焚香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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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的罪與罰

在眾人眼中,西門慶與潘金蓮成了“姦夫姦婦”的代名詞,但儘管潘金蓮的通姦故事已是家喻戶曉,對這通姦故事背後的法律史知識,你卻未必瞭解,也許還會誤信傳聞。

我們看小說、戲劇,總以為古代婦女與人通姦,會被判處什麼“騎木驢”、“浸豬籠”之類的酷刑,其實這多出於民間小文人的杜撰。雖然個別地方確實發生過將姦夫姦婦“騎木驢”、“浸豬籠”的事情,但那不過是落後、封閉之地的私刑而已,既為主流社會所反對,也為法律所禁止;國家正刑中從來沒有什麼“騎木驢”、“浸豬籠”。根據《宋刑統》,“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姦的男女將被判處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女方有丈夫,則徒二年。

都說馬蓉是“當代潘金蓮”,真正的潘金蓮與通姦罪又是什麼樣的?

但實際執行的處罰,還要更輕一些。因為宋朝創設“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實際執行時均折成杖刑。根據宋朝“折杖法”,西門慶與潘金蓮通姦,如果沒有發生毒殺武大郞的情節,單按通姦罪量刑的話,二人會被判“徒二年”之刑,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釋放了。

我們經常聽人說,古時捉姦在床,當場殺死無罪。其實,這樣的法律規定,只存在於秦漢—魏晉時期,又在元、明、清時恢復,但唐宋法律卻無類似的規定。

都說馬蓉是“當代潘金蓮”,真正的潘金蓮與通姦罪又是什麼樣的?

宋朝法律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婦女與他人通姦,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婦女之丈夫的意見為準。從表面看,這一立法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卻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益的保護,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姦罪屬於親告罪,受害人(丈夫)親告乃論,政府與其他人都沒有訴權。

元朝的律法規定,“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並不坐。”明清刑律也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這樣的立法,無異於赤裸裸鼓勵親夫將通姦的姦夫與姦婦一併殺死。

從中國歷史看,通姦行為的罪罰演變呈現為一個U形軌跡:前期(秦漢—魏晉)重罪化,中期(唐宋)輕罪化,後期(元明清)又重罪化。相對而言,宋代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分,可以說是最為接近現代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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