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之建構

拾得 民法 法律 王利明 經濟 滔滔雄辯 2019-04-22

01

▎行使條件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了拾得人及時通知的義務。判斷是否及時的重要意義在於可以確定拾得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從而判斷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是侵佔行為還是無因管理。

拾得人對拾得的他人財物有法定的保管義務。如果拾得人未履行好保管義務,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不享有必要費用和報酬請求權,甚至如果因自身重大過錯造成損毀的,可能還要面臨民事責任的承擔。

返還與上交義務是拾得人要履行的核心義務,是通知、保管義務設立的意義所在。如果說拾得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主要針對保管義務,那麼報酬請求權的設立主要是督促其履行返還義務。

02

▎報酬數額

確定報酬標準需要考慮遺失物的價值、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遺失人的身份、收入等具體因素。既然規定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是為了對拾得人的付出表示謝意,從而調動拾得人物歸原主的積極性,那麼如果酬金過低將無法更好地實現這一初衷,酬金過高則會損害遺失人的權益,使報酬請求權的設立失去意義。所以,確定酬金的數額比例,既要明確可操作,又要合情合理讓雙方都能接受。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按照王利明教授“拾得人可請求的酬金數額可由雙方協商,但不得高於遺失物市場價值的20%,遺失人通過懸賞廣告承諾酬金的則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 王利明:《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3頁。]的觀點確定報酬數額。

03

▎行使保障

在遺失人拒絕支付報酬的情形下應當賦予拾得人留置權,賦予留置權能夠確保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得以實現。如果拾得人按照立法要求履行了法定義務,但遺失人在取回遺失物時卻拒絕向拾得人支付酬金,此時拾得人便有權對該拾得物進行留置,直到自己獲得報酬。試想,如果在拾得人的報酬請求遭到拒絕時不允許其留置遺失物,那麼報酬請求權的行使則形同虛設。如果請求支付報酬都要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無疑會增加行使報酬請求權的經濟成本,拾得人考慮到這點往往只能自認倒黴而不去啟動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即使拾得人選擇訴訟,那同時也增加了拾得人行使權利的難度,使雙方都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

04

▎合理限制

我國《物權法》規定對遺失物有佔有意圖的人不能請求遺失人支付保管費用,也無權請求遺失人按照懸賞廣告中的承諾兌現酬金。因此,意圖侵佔遺失物的拾得人也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

在我國有一些特定主體,他們承擔著保護公民財產的義務,或者他們本身就是公共服務機構。這些主體即使拾得遺失物並將遺失物送還給遺失人也無權獲得報酬請求權。

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因為合同形成了特定的關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財物負有特殊的責任,負有照看、注意的義務,這類主體拾得遺失物後不能請求對方給予報酬。

綜上所述,遺失物拾得問題是現實生活中的常見問題,我國《物權法》側重道德的弘揚,對拾得人權利保護遠遠不夠。為了完善我國遺失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遺失物的歸還率,我國在立法上確有必要構建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制度,並制定詳細、可行的具體規則。恰逢我國民法典緊鑼密鼓的制定之際,本文認為在今後民法典物權篇中應對遺失物制度作更完善的規定,並且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

文/李孟芩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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