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

深交所 法律 股票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6-07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凌國際")於2017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於對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和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7]第74號)(以下簡稱"關注函"),針對關注函所涉及的問題,公司監事會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做出了回覆,現將回復內容公告如下:

"2017年5月12日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凌國際")披露了《第六屆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以下簡稱"《監事會決議公告》")。

《監事會決議公告》顯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農集團")向東凌國際監事會發出的《關於提請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提議"),要求公司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關於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相關議案。東凌國際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同意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提請公司監事會召開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及《關於召開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東凌國際監事會同意召集並主持臨時股東大會,但監事會認為,中農集團前述提議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的情況,包括:1、董事會候選人徵集方式不符合規定,且並未提供其徵集董事候選人過程的全部資料,無法判斷中農集團自行徵集董事候選人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2、中農集團所徵集的董事候選人未按規定提交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議,且提供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完整性不符合相關規定,部分獨立董事候選人不具備提名資格。

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們對以下事項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並進行補充披露:

1、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三條"提案的內容應當……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的規定,請東凌國際監事會補充說明,在監事會認為中農集團前述提議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做出《同意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提請公司監事會召開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召開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相悖。

2、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九條"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請東凌國際監事會說明做出《監事會決議》同意召集股東大會而未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如不符合,請及時予以規範並進行補充披露。"

回覆: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農集團")公司監事會致送的《關於提請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提請通知")包含了兩項內容,一是提請公司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二是提出了關於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對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請,《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即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在股東所提議案存在瑕疵情況下,上市公司監事會可拒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基於上述理解,為保障公司股東的會議提議權,公司監事會同意應中農集團的請求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監事會作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以及主持機構,根據相關監管規定,需對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身份、任職資格等事項進行核查及認定: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2.5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應當要求提名人撤銷對該候選人的提名。

2、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第十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相關提案應當充分披露董事的詳細資料。董事會、監事會根據《規範運作指引》第3.2.5條對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查且發現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應當要求提名人撤銷對該候選人的提名。

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根據前述規定,公司監事會經初步審閱,發現中農集團提名的兩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林濤以及張浩芬在與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往來的單位任職,不具備提名資格。公司監事會已於2017年5月11日就前述問題函覆中農集團。後公司監事會於2017年5月22日收到中農集團變更後的議案,撤回林濤及張浩芬的提名,新增獨立董事鬱東的提名。經公司監事會審閱中農集團變更後的議案,發現其提出的董事候選人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規定的情形,出於盡職及謹慎原則,公司監事會須聘請專業機構對提名董事候選人身份及任職資格進行核查認定,在相關提名核查認定完成之前,公司監事會無法核實上述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進而無法對候選人的身份及任職資格進行認定,也無法向股東大會提供充分、完整提案內容。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將聘請專業機構對提名董事任職資格進行核查,並在核查完畢後,發出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特此公告。

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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