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覆的公告

深交所 寶莫股份 投資 國產車 證券時報 2017-06-28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7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於對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中小板問詢函【2017】第320號),要求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自查並作出說明。

收到問詢函後,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針對問詢函提出的問題進行自查,現說明如下:

2016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公司股東勝利油田長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石河子康乾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康乾投資")、夏春良將其持有公司的5.58%股份轉讓給吳昊,並將公司16.11%股份的表決權委託給吳昊。該次交易完成後,吳昊持有表決權比例達到21.69%,成為公司新實際控制人。2017年6月18日,你公司披露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及夏春良擬將其持有公司的15.80%股份轉讓給吳昊控制的西藏泰頤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泰頤豐"),轉讓金額13.56億元。同時,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及夏春良擬終止前次與吳昊的表決權委託。本次交易完成後,長安集團、康乾投資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吳昊直接及通過西藏泰頤豐合計持有你公司股份比例達到21.38%。

問題1、請補充披露本次股份轉讓的具體原因與籌劃過程,是否與前次股份轉讓構成一攬子交易,你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事項;

回覆:

2017年6月15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昊及其一致行動人西藏泰頤豐基於對公司控制權穩定性角度出發,與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等股東對股權轉讓事宜進行溝通討論;同時,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等股東鑑於受宏觀經濟形勢和國際油價持續低迷的影響,油氣行業進入寒冬期,公司經營業績有所下滑的現狀,為了應對嚴峻複雜的經營形勢,積極推進公司轉型升級,調整結構,培育新的增長點,增強持續盈利能力,維護中小股東權益,根據各自財務安排以及為了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等因素,與西藏泰頤豐進行了深入交流、協商和商務談判。最後,公司股東於6月17日與西藏泰頤豐簽訂了此次股權轉讓協議。

此次股權轉讓是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等股東與西藏泰頤豐之間行為,與2016年8月26日的股權轉讓不構成一攬子交易。公司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事項。

問題2、本次轉讓價格的依據與合理性,並說明長安控股採用債務抵消方式完成支付交割的原因;

回覆:

根據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等股東與西藏泰頤豐的確認,交易雙方基於公司資產負債狀況、業務經營情況,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昊及其一致行動人西藏泰頤豐基於對公司控制權穩定性考慮,綜合市場因素,願意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收購公司股權,同時,西藏泰頤豐對未來證券市場充滿信心,經過平等友好協商,西藏泰頤豐願意接受一定的溢價,從而確定本次股權轉讓價格。而且交易雙方均履行了股東會、董事會等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本次轉讓價格是交易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符合相關法規,具備合理性。

本次股權轉讓前,長安集團向西藏泰頤豐借款10億元,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等股東以其持有的98,610,530股寶莫股份股票進行質押。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等股東所持有的96,698,030股寶莫股份股票將轉讓給西藏泰頤豐,西藏泰頤豐向長安集團支付1,190,615,645元。鑑於股權轉讓完成後借款對應的質押物不足,出於方便、資金安全等因素考慮,西藏泰頤丰采取債務抵消的方式支付長安集團股權轉讓款。

問題3、請補充披露本次股份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回覆:

此次股權轉讓是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雙方經過商務談判完成的,本次股權轉讓行為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問題4、你公司認為應補充說明的其他事項。

回覆:

公司沒有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事項。

特此公告

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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