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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為員工支付哪些費用?

生育保險為員工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享受產假、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2)生育的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

3)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4)國家和企業所在社會保險統籌地區規定的其他費用。

如廣州市的女職工生育時還會從生育保險基金領取到相當於廣州市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25%~50%的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男配偶享受的看護假期工資按生育津貼規定執行;瀋陽市已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未就業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配偶,生育時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定額補貼;鄭州市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無工作單位的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因此企業對於本企業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具體可以由參保獲得哪些項目及標準的支付,需按當地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及標準》及其他相關政府規範性文件確定。

參考法規:

1.《社會保險法》第54條、第55條、第56條;

2.《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

3.《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9條;

4.瀋陽市《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

5.《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21條。

例:

孫某2007年5月28日開始在山東濟南市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孫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在該公司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

2009年1月,孫某開始休產假。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科技公司每月向孫某支付工資1,000元。由於公司未為職工孫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生育後,科技公司按公司自己確定的標準,支付孫某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對此,孫某表示不能接受。

2009年6月17日,孫某以科技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同日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全部生育醫療費、2008年2月至12月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約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等。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後,雙方均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故科技公司應支付孫某2008年2月至12月期間2倍的工資;孫某以科技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科技公司應向孫某支付相當於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000元。

根據《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孫某屬於晚育,應享有產假165天,並應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於科技公司未按規定為孫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應由科技公司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另行支付孫某2008年2月至12月份工資16,500元、解約經濟補償金3,000元、生育醫療費3,800元、相當於孫某5個月工資的生育津貼7,500元。科技公司已向孫某支付的4,000元予以扣除。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企業應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否則由企業支付本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 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工資(即生育津貼)、生育的醫療費用。

本例中,孫某所在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生育保險,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應按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周某產假期的工資(即生育津貼)、生育的醫療費用,而不是按公司自定的標準支付。

操作提示:

1)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符合國家和本地區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2)非因緊急情況,女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需到社會保險定點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才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3)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要符合國家和本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確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

4)因醫療事故、治療生育併發症的費用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5)職工外地就醫發生的費用需依據本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的規定,確定是否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以及可支付項目及比例。

6)各地關於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而有些地方性規定,如廣州市地方規定女職工除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之外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獲得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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