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概況介紹


日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概況介紹

日本經過戰後恢復重建後,開始步歐洲國家後塵建設福利國家。1961年,日本將所有無單位歸屬的成人居民納入國民年金制度,形成了“國民皆年金”的基本養老保險格局。

1985年,日本將國民年金制度改為以全民為對象的全國統一的基礎年金制度,並將各種不同職業類型人員的年金制度逐步併入厚生年金制度,由此形成了雙層的、現收現付制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日本稱公共年金)。

隨著上世紀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破滅和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以高福利為特徵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難以持續。由於對預期壽命提高和少子化進程的誤判,加之老年政治的阻礙,日本直到2004年才下決心進行大的改革,建立以100年為目標的精算平衡機制,對養老金給付水平進行較大幅度的下調,但已為時過晚。

作為全球老齡化程度最高和進程最快的國家,社會保障支出剛性增長,短期內根本無法控制,造成財政負擔不斷加重,債務率持續上升,嚴重影響國民特別是年輕一代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並拖累經濟增長。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繳費率。2015年日本僱員養老保險繳費率為17.474%,由僱主和僱員各承擔一半。根據2004年改革方案,養老保險繳費率從2004年13.58%起每年提高0.354%,到2018年上調至18.3%後保持100年不變。此舉是為了重振年輕人對年金制度的信心,促進代際間收支負擔平衡。

繳費基數。以個人月收入扣除撫養家屬費等費用後得出稅前標準月收入為基礎,分為30個收入區間,在每個區間內規定一個統一的“月標準報酬額”作為繳費基數。月標準報酬額由年金管理機構按年制定。以2014年為例,標準月收入超過60.5萬日元的,按最高月標準報酬額62萬日元繳費;標準月收入低於10.1萬日元的,按最低月標準報酬額9.8萬元繳費。

此外,從事農業、漁業、個體職業或者無業(包括學生)的參保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從20歲開始繳費直到59歲。從2004年起,繳費額逐年上調,2014年為每月15250日元(略低於僱主和僱員最低檔的繳費額),至2017年達到每月約16900日元后,將保持100年不變。學生、無業人員或低收入人員等可申請減免或緩期繳費。

保險費徵繳。日本年金管理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資格認定和養老保險費統一徵繳。養老保險費以費的形式徵收,由僱主從僱員薪金中代為扣除繳納,並在“年金手冊”中進行完整記錄。由於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是分別獨立核算的年金制度,因此,每年要從厚生年金繳費中,按參保人數將國民年金的繳費轉至國民年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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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養老金計發

(一)基本養老金額度

日本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見圖1):

一是基礎養老金(指國民年金及厚生年金的基礎部分),金額由政府根據各個時期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提出方案,由國會通過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實行定額發放,不論參保人身份如何,只要繳費年限相同,領取的金額也相同,以體現養老保險的橫向互濟作用。

二是與收入關聯養老金(僅對僱員),從厚生年金中計發,其金額與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體現多繳多得,以增強對高收入人群繳費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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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基礎養老金、與收入關聯養老金給付額和收入關係示意圖

收入關聯養老金年待遇標準,以參保人平均年標準報酬額現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給予一個規定比率,鼓勵多繳長繳,體現公平與效率兼顧、更注重效率的原則。例如,2013財年,對一個收入為社會平均工資收入的參保人,其厚生年金(含基礎部分和收入關聯部分)給付額為174.72萬日元(當年國民年金平均給付額為65.45萬日元),收入關聯養老金佔了其中2/3,相當於養老保險繳費的大部分是計入個人賬戶進行分配的,這表明日本基本養老保險總體上更偏重於效率。

(二)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

領取國民年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25年。如果繳費滿40年、從65歲開始領取,可以領取滿額國民年金。如繳費超過25年但不滿40年,領取的國民年金給付額則相應減少,折算係數為:繳費月數/(12×40)月。

2012年前,厚生年金的最低繳費年限也為25年。由於門檻過高,一些家庭婦女、失業者難以獲得厚生年金的領取資格,索性放棄就業。為了鼓勵這部分群體就業,日本從2012年起將領取厚生年金的最低繳費年限降為10年。

(三)養老金調整機制

1978年,日本引入5%物價聯動制,若物價指數比前一年上漲超過5%,養老金金額將重新確定。1990年後實施完全物價聯動制,根據物價指數變動率自動調整,但仍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則。1999年後,日本物價大幅下跌,政府並沒有下調養老金髮放金額,至2012年實際發放水平已經比物價變動水平高了2.5%,為此,日本從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分3次恢復養老金的正常發放水平。

為了控制養老金支出水平,平衡代際關係,日本於2004年引入了宏觀經濟平滑指數,由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及物價水平確定一個養老金給付額的調整指數(如2014年為0.961),但一直未執行。2012年,日本決定從2015年4月起全面實施宏觀經濟平滑指數制度,建立養老金與物價變動的絕對關聯,做到養老金“能漲也能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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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養老金法定領取年齡

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正常領取養老金年齡均為65歲,同時,國民年金參保人可申請從60歲起提前領取,也可選擇從66歲後延後領取。如果提前領取,將會相應降低給付額;如果延後領取,將會相應提高給付額。


四、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

日本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過去較長時期一直保持較高水平,較好地保護了戰後一代人的利益,但未能充分考慮到經濟形勢變化和人口老齡化的嚴重程度,脫離了經濟和財政的承受能力,導致了日本代際間的信任割裂,影響了年輕人繳費的積極性。

據日本財務省測算,2009年日本標準老年家庭(月收入為平均水平的丈夫加入厚生年金40年,期間妻子均為專業家庭主婦的老年家庭)厚生年金與收入關聯部分的養老金金額的替代率為25.6%,加上國民年金的替代率18.35%(夫妻同時領取為36.7%),總的替代率為62.3%。根據改革計劃,日本養老金替代率從2009年起逐步下調。以標準老年家庭為例,替代率從2009年的62.3%下調至2025年的55.2%、2038年的50.1%。若低於50%,則採取提高消費稅等方式來維持這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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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養老金收支平衡與財政補貼情況

2004年以前,日本以維持年金給付水平為目標,通過調整當期在職人員的繳費水平來達到養老金收支平衡。由於老齡化進程超出了政府的預期,造成保險費負擔不斷加重,養老金收支平衡面臨嚴峻挑戰。2004年後,日本提出了百年精算平衡目標(2005~2105),根據將來人口變化、基金運營狀況以及宏觀經濟形勢等多種因素,通過多種狀態的模擬測算,對年金給付和繳費水平分別進行調整,保持在精算平衡期的支付準備金能夠達到一年的水平。同時,向社會明確了三個目標:

一是2017年以後繳費率不再提高;

二是年金給付水平在上述費率水平範圍內確定,同時保證標準老人家庭的年金替代率達到50%;

三是控制未來百年的財政養老金支出總量,鎖定財政風險。

儘管通過改革,日本養老保險支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已經錯過了改革的最佳時機,比歐洲國家平均晚了近20年,福利水平仍處於高位,並且已造成政府債臺高築,需要財政補貼數額較大,短期內難以改變,能否實現未來100年的精算平衡目標仍有待觀察。

為保證國民年金的收支平衡,日本中央財政一直對國民年金給予大量補貼。2009年以前,補貼額為當年國民年金給付額的1/3,2009年起提高至1/2。補貼所需財源一般通過調整其他預算項目資金或發行臨時國債來籌集,2012年決定提高消費稅稅率並將增稅部分作為永久性穩定財源專門用於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支出。2014財年,日本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支出佔中央財政的比重達到了31.8%。實際上,自上世紀80年代後期起,養老保險補貼支出佔社保支出的比重就已經最大並逐年遞增。由於長期依靠國債籌資補貼社會保障支出,日本債務餘額增幅越來越大。到2014年,國債佔當年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43.0%,政府債務累計餘額佔GDP比重高達231.9%,嚴重拖累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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