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不應忽視這些失業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 失業保險 養老保險 楊婕 勞動午報 2017-06-23

作者:潘家永 來源:

面對不期而至的失業,失業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國家對失業者基本生活的一種物質幫助和政策保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失業者因為嫌“丟面子”,不去社保部門諮詢自己能夠享受哪些待遇,以及領取這些待遇的手續,甚至有人直接選擇了放棄領取。

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人失業是正常的。既然國家有這些政策保障,失業者大可不必迴避這些事情。況且,這還不僅僅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事,還涉及許多員工個人利益。以下事例,可以給失業者一些啟發。

參加失業保險,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案例】

楊婕大學畢業後入職一家公司時,人事主管跟她說只給買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並說:“只要認真工作,就可以一直幹下去,不會失業的,所以,不用買失業保險,這樣對雙方都有利。”楊婕覺得這份工作來之不易,就同意了。

該公司的上述說法對嗎?員工參加失業保險,究竟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點評】

失業保險的徵繳具有強制性,職工應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費比例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否則,即構成違法。因此,該公司的做法必須糾正。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費。2015年《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失業保險費率暫降至2%。 2016年人社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指出,從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

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除此以外,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享受以下待遇:(1)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個人不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3)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案例】

2016年6月,康元在廚師培訓學校結業後被一酒店錄用,雙方簽了3年期勞動合同,酒店還為他辦理了失業保險等。去年9月,康元因確診患甲肝而被酒店辭退。

酒店經理在送交解約書時,囑咐康元儘快去辦理失業登記,說這樣每月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那麼,該酒店經理的說法對嗎?

【點評】

該酒店經理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失業保險繳費時間長短,既決定著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影響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首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須符合以下三個法定條件:失業前已經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失業者,應當憑失業登記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本案中,康元初次就業後不足4個月就被辭退了,繳費不滿1年,因此,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儘管如此,康元也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以獲得就業幫助。這些幫助的內容包括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安排公益性崗位等。

其次,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期限的,最長為24個月。按規定: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主動放棄就業或不接受職業培訓,停發失業保險金

【案例】

劉靜所在的企業因資不抵債而破產,她也因此失業了。好在企業之前為職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費,所以,劉靜能領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劉靜領取失業金半年後,街道給她安排了一份保潔工作。接著,又給她介紹一份看停車場的活。劉靜覺得有失臉面,一口回絕了。令劉靜沒想到,她的失業保險金從此被停發了。

劉靜的失業保險期未滿,能停發她的失業保險金嗎?

【點評】

社保機構的做法並無不當,是有法律依據的。

《社會保險法》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徵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據此,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介紹和培訓,否則,就會被看作“沒有求職要求”而被停止失業保險待遇。關於拒絕接受所介紹的工作或培訓的次數,有的地方沒作規定,有的地方規定為2次或3次。

再次失業,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停發的失業保險金

【案例】

餘雯於1998年參加工作,2012年9月被公司裁減,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領取失業金的期限為24個月。2013年9月,經就業機構介紹,餘雯進入某學校幹後勤,社保機構停發了她剩餘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餘雯重新就業後,學校繼續為她繳納失業保險。2016年8月,餘雯因主動辭職而再次失業。

此時,餘雯可否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點評】

餘雯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46條規定:“……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本案中,由於餘雯再次失業是出於本人意願,因此不符合核發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但是,這並不影響她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金。

假如餘雯再次失業並非出自本人意願,由於她在該學校工作和繳費時間已滿1年以上,可享受12個月失業金,加上前次尚未領取的12個月,合計可領取24個月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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