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保險經辦問答(企業專版之三)

社會保險 失業保險 職業病 法律 養老保險 甘肅經濟日報 2018-11-30

甘肅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8年8月

甘肅省社會保險經辦問答(企業專版之三)

105.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範圍?

答:凡參加工傷保險並且連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並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職工(包括視同工傷);

(2)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傷殘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

(3)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106.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瞭解單位和本人的參保情況。將單位的參保情況進行公示,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參保知情權;(3)申請認定工傷。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家屬、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等;(4)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5)檢舉報告,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檢舉控告;(6)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職工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107.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主要有以下權利:(1)用人單位參保後,在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2)舉報和監督的權利;(3)對工傷認定受理或者工傷認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08.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9.哪些情形可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10.哪些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雖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11.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如何規定的?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1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1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怎麼辦?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1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多少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115.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116.哪些情形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17.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18.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哪些醫療機構就醫?

答: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結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119.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答:工傷醫療待遇包括:

(1)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包括當地交通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2%,省外每天為3%,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其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非住院期間的住宿,省內最多不超過3天,省外最多不超過5天。

(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經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120.工傷職工安裝假肢等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2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22.支付給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是什麼?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2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

12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有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代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12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126.如果工傷復發,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答: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配置輔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127.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供養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公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心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128.在什麼情況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 喪失享受待遇的條件;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129.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繼承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繼承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130.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31.企業破產時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132.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工傷保險關係如何辦理?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關係不中止。

133.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時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34.超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工傷待遇支付有哪些規定?

答:超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未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委託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135.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哪些規定?

答:按鑑定結論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從鑑定的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一級至四級享受傷殘津貼的,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的次月起開始享受。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的工傷保險待遇,於每年年中進行調整。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待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無法認定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

136.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欠繳期間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事故,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善後處理結束之日止,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欠繳前已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工傷職工,欠繳期間在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50%。

137.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138.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資格認定條件及計發標準?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的範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子女不滿18週歲,女性滿55週歲、男性滿60週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沒有年齡限制)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的資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核定。

139.工亡遺屬如何進行領取待遇資格複查認定?

答:每年4-6月進行一次生存複查認定,通常有兩種方式:

1.一般人員採取面對面認定方式,即工亡遺屬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證》,學生還需學生證或學校證明;行動不便的工亡遺屬其家屬可提供按要求拍的2寸彩照和社區證明及以上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認定。

2.異地工亡遺屬採取發函認定方式。

3.對不按規定進行認定的人員暫停發放相關待遇。

140.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人員、短期用工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一次性發放標準及辦理程序?

答:本人提出一次性領取要求的,經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領取一次性發放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工傷職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在本市的,以鑑定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其中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141.已辦理退休手續的1-4級傷殘職工退休金如何調整?

答:《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原享受定期傷殘撫卹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額度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142.工傷職工長期待遇標準如何調整?

答: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143.職工和用人單位遇到下列問題時如何解決?

答:(一)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並書面說明原因。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四)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4. 2018年新出臺的《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與《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比有什麼新規定?

答:《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第145號令)自201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新《實施辦法》將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納入保障範圍,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傷範圍、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確依據。新《實施辦法》明確我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業(企業)按上年度繳費收入決算的10%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全省統一調劑使用。新《實施辦法》規定工傷預防費實行預算管理,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的3%。新《實施辦法》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部分:社會保障卡

145.什麼是社會保障卡?

答:社會保障卡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是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具有銀行金融功能,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和金融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

甘肅省社會保障卡採用國家標準的接觸式CPU卡,滿足跨統籌地區通讀通用的要求。卡面符合國家統一規範,正面為以國徽為中心的全國統一圖案和隱形磁條,背面為貸記卡平印卡號、社會保障號碼、社會保障卡號、姓名、彩色照片、芯片、銀聯標識等。

146.社會保障卡的功能?

答:(1)信息查詢。社會保障卡記錄了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信息,可持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狀態及享受待遇情況等信息。

(2)人社業務。持卡人憑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領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憑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住院時實時結算相關費用。逐步擴展到就失業登記、職業培訓、技能鑑定、領取就業扶持政策補貼、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以及招聘崗位、人才服務等業務領域,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

(3)金融業務。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消費等普通銀行借記卡的金融功能。持卡人可憑卡在髮卡聯名銀行櫃面或通過ATM機、POS機等渠道辦理金融業務。

147.社會保障卡的申領?

答: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和城鄉居民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免費。可由參保單位統一申領,也可由個人攜帶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和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證相片標準的數碼相片電子版到參保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申領。

(1)申領人或代理人攜帶所需資料到辦理地點辦理申領手續。

(2)申領人或代理人填寫《甘肅省社會保障卡業務辦理表》。

(3)網點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後,出具《甘肅省社會保障卡受理回執單》給予申領人或代理人。

(4)申領人或代理人在規定日期內憑《甘肅省社會保障卡受理回執單》到申辦窗口領卡。

148.社會保障卡的啟用?

答:(1)社會保障卡人社功能,領卡後即可使用。

(2)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領卡後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髮卡聯名銀行網點辦理啟用業務。

149.社會保障卡的密碼?

答:社會保障卡密碼分為人社應用密碼(存在卡內的個人識別PIN碼)和金融賬戶密碼,兩個密碼相互獨立。人社應用初始密碼為123456,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修改。金融賬戶密碼修改按髮卡聯名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

150.社會保障卡的掛失解掛?

答: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應及時辦理掛失。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分別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和髮卡聯名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

持卡人因故不能及時辦理正式掛失的,可通過髮卡聯名銀行服務電話辦理臨時掛失,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同時要撥打人社部門12333電話臨時掛失,臨時掛失5天內須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否則臨時掛失將自動失效。掛失失效後客戶因遺失社會保障卡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151.社會保障卡的補辦?

答:因社會保障卡使用到期、丟失、損壞、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等原因影響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需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申請補(換)卡,並按相關規定交納補(換)卡費用。

補(換)卡流程:

(1)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填寫《甘肅省社會保障卡業務辦理表》,並出具相關有效證件。

(2)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受理補卡申請後,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障卡工本費,繳費後領取繳費憑據。

(3)經辦人員辦理補卡確認手續,出具《甘肅省社會保障卡受理回執單》。

(4)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日期內憑《甘肅省社會保障卡業務辦理回執單》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領卡。

(5)領取新卡後,持卡人應及時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髮卡聯名銀行網點激活金融賬戶。

152.社會保障卡的註銷?

答:持卡人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應持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險關係終止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辦理人社功能註銷手續,憑註銷證明到髮卡聯名銀行網點辦理金融賬戶註銷手續。

153.法律責任?

答:(1)社會保障卡遺失後,因持卡人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2)冒領、冒用、盜用或偽造他人社會保障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持卡人可向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154.個人賬戶管理?

答:保障卡啟用後,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將全部劃撥至卡中,只能用於在定點醫藥機構刷卡就醫購藥。

155.溫馨提示?

答:(1)妥善保管您的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一人一卡,是公民辦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人事人才等業務的重要憑證,是記錄個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的重要載體,必須妥善保管。切勿彎折、壓皺、高溫、水浸,避免靠近手機、磁鐵等有強磁場的物品存放。

(2)密碼設置。社會保障卡密碼是您用卡的安全保證,請您及時修改初始密碼,並妥善保管您的密碼,以確保您的合法權利。

(3)卡片解鎖。當輸入密碼錯誤6次後會鎖卡,請您在密碼忘記時謹慎嘗試。如若鎖卡,請及時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辦理解鎖。

(4)社會保障卡損壞處理。社會保障卡自申領之日起一個月內屬於質量問題不能使用的免費更換;屬於持卡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持卡人需自行承擔換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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