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中需要繳納的一項險種是失業保險,但很少有人能夠理解這份保險,今天我們具體來認識一下,失業保險到底有什麼用?
一、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沒有個人賬戶,一旦員工職工辭職之後,該保險就會自動解除。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3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的;
②應徵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程序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三、失業保險具體待遇
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各地領取的標準都不一樣。從全國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統計數據,2016年全國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水平1051.4元。
關於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017年9月底,人社部、財政部共同印發《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提出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以《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為依據,兼顧失業保險“保生活”和“促就業”兩項基本功能,在確保基金運行安全的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