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紹興古城位於紹興市區中南部,總面積8.3平方公里,是首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最佳中國魅力城市。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紹興古城歷史悠久,建城2500週年。7000多年前,紹興就有人類活動,是中華民族的發祥地之一。4000多年前,大禹治水東巡到苗山,會集諸侯,計功行賞,將苗山更名為會稽山,大禹三過家門的故事廣為流傳。禹的葬地就在紹興的大禹陵,每年穀雨都要舉行隆重的祭禹大典。春秋戰國時,越王勾踐臥薪嚐膽,復國興邦,范蠡督建都城,市內的府山就是原越國都城。秦漢時置會稽郡,隋朝稱越州,直至晚唐。南宋時越州兩次成為臨時都城。公元1130年,宋高宗趙構取“紹祚中興”之意,升越州為紹興府,並於次年改元為紹興元年,紹興由此得名。市區古民居建築群保存完整,有倉橋直街歷史街區、八字橋直街歷史街區、西小河沿歷史街區、魯迅故里歷史街區、石門檻歷史街區,書聖故里歷史街區等是體驗紹興古越風情的絕佳去處。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紹興古城概念性規劃方案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紹興古城歷史文化資源要素總結

規劃基於歷史文化街區和重要歷史建築的佈局範圍,提取出紹興傳統場景較為集中的五大片區(陽明故里片區、越子城片區、魯迅故里片區、八字橋片區、書聖故里片區),結合文創產業,打造古城核心文化展示環。以傳統風貌的街巷和水系為骨架,將紹興古城內歷史文化資源價值較高、文物分佈較為集中的環線打造為主題文物徑,形成串聯五大核心歷史片區的主要路徑。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古城之外環城而建的護城河,是紹興古城外圍的空間邊界,與內環文物徑形成內外呼應動態環線。繼續延續護城河作為紹興古城的空間邊界,打造成護城河生態景觀環,形成以休閒遊憩、綠地公園和活力社區為主題的帶狀地區,形成古城外圍風景優美、環境宜人的景觀界面。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解放路、勝利路既是城市門戶,也是市民古城生活的主要空間。依託兩條主要機動車道路,形成十字交錯的城市發展軸線,在現有公共交通體系分佈的基礎上,提升並完善道路兩側的公共職能,將核心文化展示功能外延,打造出具有紹興古城特色的門戶地帶。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同時,根據特色空間的分佈,將其劃分為兩種基本功能,分別發展成為以文化旅遊和城市商業為主的片區、以本地居住和社區服務為主的片區。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不同片區的功能劃分,滿足了不同群體的基本需求。以文化旅遊和城市商業為的片區滿足了遊客探索紹興的求知慾,同時,又兼顧紹興商業發展需要;以本地居住和社區服務為主的片區則讓紹興古城留下原住民,留下最紹興的原汁原味。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片區及節點的規劃設計

根據不同特色片區的歷史文化及其定位,選擇重點片區及其他片區節點進行規劃設計,塑造一個有特色的紹興古城。

陽明故里片區:心學聖境

陽明故里片區得益於大運河的商貿繁榮,帶來了多元文化與多樣化的建築遺存,使這裡成為紹興多元融合之最的區域;因陽明心學的發展,這裡又是紹興最具傳統文化的區域;臺門作為紹興獨有,而呂府又是臺門現存格局最大最完整的一處,又賦予了陽明故里片區紹興臺門之最的稱號。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設計團隊意在把陽明心學的場景感、故事感恢復出來,把紹興創客的創作活動與文化街區結合起來,將這裡打造成為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沿河商業、少量居住的高度混合區,塑造為開放式文商旅一體式街區。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觀象臺效果圖

規劃建設一條心學文化小徑,作為啟迪哲思的心學之路,沿線分佈洞天書院、知行廣場、觀星之臺、陽明心廳等融合了傳統文化與現代元素的場所,傳播心學教育,倡揚心學文化,成為心學傳習中心。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書聖故里片區:“一眼見蕺山”

承載著王羲之故宅、蔡元培故居之地的書聖故里片區是展示紹興水鄉名人文化、水鄉風貌與古民居的一大特色片區。“一眼見蕺山”的書聖左岸之地,將集中展示城市文化,形成聚集商業零售、餐飲、休閒娛樂、文創辦公、客棧酒店和遊客服務等功能的文商旅一體化的綜合發展區域。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在街區內設立社區博物館,以王羲之故居作為博物館的核心,以傳播書聖文化為基礎,打造書聖文化展示、研究、傳習、傳播為一體的綜合遊賞體驗服務片區。分設十四個主題博物館,集中展示紹興歷史文化、王羲之歷史文化、蔡元培歷史文化、書聖文化等主題;設立施家臺門、周家臺門等優秀臺門、古橋、古井牌坊、太平天國壁畫等展示點,深入展示紹興文化;結合分佈在街區內的若干集會空間,加強遊客與街區的互動交流,豐富文化體驗之旅。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沿環城北路建設城桓公園

魯迅故里片區:魯迅故里

魯迅故里片區作為紹興城內承載魯迅文化的實體,是魯迅文化的集中展示地。以魯迅幼時生活場景和筆下人物為主線構建文化內核,深化片區內文化底蘊;同時擴大遊客容量,拉長遊線,完善旅遊服務功能,提升遊客體驗和旅遊消費是設計團隊自始至終把握的主線。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因片區深厚的文化屬性,將這裡塑造為一處魯迅主題、對話大師的城景合一的體驗式式現代文旅街區是順應片區發展之舉。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魯迅戲劇廣場效果圖

在具體操作上,通過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結合,提取魯迅作品中的眾多IP素材,接軌現代消費,在尊重傳統肌理和建築形式的基礎上,開發活態文化體驗,增加魯迅文化與遊客的交流,進而形成紹興景區升級更新示範區。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八字橋片區&越子城片區

結合八字橋片區完整保留水鄉生活的現狀,活化利用當地歷史文化,打造以居住為主的主題文創園、文化展示、主題客棧、休閒、零售為輔的傳統生活體驗片區,形成文商旅一體化的漸進式更新區域。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越子城作為紹興最休閒的區域,環境優美靜謐,以勾踐居城為主題,結合現狀發展,將其塑造為一處紹興休閒與酒店集群地。

紹興古城保護整體概念性規劃出爐,古城“申遺”更進一步

規劃後的古城將吸引更多新興人群,培育文化產業,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新動力;紹興古城,也將以“歷史+人文”“風貌+產業”“魅力+活力”新姿態向世界開放。

紹興古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利用紹興古城,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紹興古城的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紹興古城(以下簡稱古城)是指越王勾踐建城以來各個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歷史城區,其範圍為紹興市越城區環城河外側河沿以內的區域。

第三條 古城保護的對象:

(一)古城格局和風貌,包括傳統路網、街巷體系,傳統建築外形、空間佈局和色彩,視線走廊和特色風貌帶;

(二)越子城、八字橋、書聖故里(蕺山街)、魯迅故里、陽明故里(西小河、新河弄)、石門檻、前觀巷、團箕巷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體,環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國大運河(紹興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東大池、龐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園林,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古橋、古井、古塔,臺門、牌坊、城門、城牆,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蹟、紀念性設施;

(五)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稱、老字號;

(六)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

古城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宗教場所和古樹名木保護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文物、文化遺產、宗教場所和古樹名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古城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延續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工作,將古城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越城區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規定履行古城保護利用相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依法編制市、越城區人民政府以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古城保護利用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

(二)協調規劃編制進程,研究規劃內容,協調和監督規劃實施;

(三)協調和監督保護利用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研究保護名錄及其調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護利用年度建設計劃;

(六)檢查督促成員單位開展古城保護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相關工作職責。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利用中的具體工作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利用專家諮詢委員會。編制古城保護相關規劃和保護名錄、實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諮詢委員會意見或者委託其進行評估論證。

第八條 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引進與古城保護利用相關的規劃、管理、運營,歷史建築修復、傳統民居修繕,歷史文化研究傳承等方面的專業組織和專業人才。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古城保護利用所需資金,需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區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安排。

第十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包含地理、歷史文化、規劃設計、保護名錄、地名等信息在內的古城保護利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保護利用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條 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 每年的7月15日為紹興古城保護日。

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名錄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制定古城保護利用總體設計方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歷史文化街區批准公佈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相應的保護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歷史地段的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設施、消防安全等各類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越城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規劃相銜接,其編制、修改和時限等要求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對象名錄制度。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佈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保護對象的普查和保護名錄的編制、修訂工作,對依照本條例規定需新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提出建議名單,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研究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除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已設置保護標誌的外,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設置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已列入古城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因保護不力致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影響的,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瀕危狀況發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古城內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越城區人民政府建議列入保護名錄。

越城區人民政府收到建議後,應當組織區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門及時進行勘驗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向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採取保護現場等措施。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後七日內組織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不具有保護價值的,書面通知解除預先保護措施,由此造成有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七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歷史文化街區認定標準的歷史地段提出申報建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保護要求與措施

第十八條 整體保護古城內水陸並行、河街相鄰、三山萬戶的傳統格局和百橋千巷、粉牆黛瓦、名人故里的歷史風貌,嚴格保護山、水、城景觀格局和歷史文化遺產。

統籌規劃古城與外圍區域的建設,古城周邊應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確定並予以公佈。

第十九條 在古城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

(二)破壞自然環境、傳統路網和街巷體系、視線走廊和特色風貌帶;

(三)超出建築高度、體量等控制指標,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築風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違反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古城範圍內現存不符合城市天際線、傳統格局、歷史風貌要求的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古城保護相關規劃逐步依法實施降層、改造或者拆除措施,並對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保持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居民生活延續性,嚴格執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要求,實行分級保護:

(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風貌保護與視覺景觀要求,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和風格應當與街區風貌、特色相協調。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可以劃定環境協調區,對各種修建性活動依法實行控制。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整體保護的要求,完善街巷、步道、橋樑等市政設施,推進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之間風貌、形態、文化等元素的聯繫。

第二十二條 除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體範圍內進行與古城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不得侵佔、破壞山體,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得傾倒、堆放汙染物。

第二十三條 保護紹興水城風貌,逐步修復貫通古城內歷史主幹河道,保持和恢復傳統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變河道、池塘原有形態,禁止填埋、侵佔河道、池塘,禁止毀損古橋、古井、傳統駁岸和水埠。

修繕古城範圍內的古橋、古井、傳統駁岸和水埠的,應當採用傳統工藝、材料,延續傳統風貌;確需新建駁岸、水埠、碼頭、橋樑的,應當體現傳統特色,並具備水上交通、景觀遊覽、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實行河道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暢流,改善河道水質。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標準的建(構)築物,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為歷史建築並向社會公佈。

建國前建成的體現紹興傳統建造技藝、反映紹興傳統風貌的民用建築物,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並在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為傳統民居,列入保護名錄。傳統民居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維護傳統民居完好,防止傳統民居毀損,不得擅自拆卸、轉讓構件。

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需修繕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修繕,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就修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與公有傳統民居使用人、非公有傳統民居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對傳統民居的保護義務和享受補助等事項作出約定。補助辦法由越城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明確傳統民居的建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材料、細部特徵、工藝手法等要求。

修繕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應當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要求進行;需要翻建、改建、擴建的,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古城內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古城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知越城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地塊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勘查;發現文物的,依照國家、省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升古城周邊區域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密度。

第三十條 古城內實施公共交通優先,逐步擴大古城內機動車禁行區、限行區和單向交通組織範圍。

合理佈局路網結構,科學銜接古城內外道路。加強停車換乘設施建設,減少機動車進入和穿越古城區域。

倡導慢行交通,合理增設慢行區和慢行道,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交通結構應當以步行為主。

古城範圍內應當適度規劃和配套建設滿足居民生活、觀光旅遊等需求的停車設施,並採取錯時停車、社會停車資源共享、級差式計時停車收費等措施,緩解停車難問題。

第三十一條 古城內的供水、排水、排汙、燃氣等地下管網和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線網設施新建、改造的,應當與道路改造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入地埋設。入地埋設確有困難的,架空線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規範有序。

古城內廣場、人行道、傳統街巷的地面鋪裝應當採用體現傳統風貌的建築材料及形式。

古城內建設樓臺亭閣、公共廁所、垃圾投放點等各類公用設施和設置戶外廣告、店牌店招、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其外形、色彩等應當符合古城風貌要求。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在核心保護範圍內設置或者改善消防設施。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保障方案、落實專項措施予以解決。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進古城功能有機更新,制定古城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以及業態調整政策,推動古城文化、商貿、旅遊發展。

古城範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因遷址、產業調整而騰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應當優先用於發展文化旅遊事業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現有工業、倉儲用地,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古城保護利用要求提出調整用途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特徵,按照業態特色化、差異化要求提出相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改造利用方案,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在不改變歷史建築主體結構、外觀以及不危害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前提下,歷史建築可以結合其自身特點進行保護性利用。

鼓勵利用歷史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傳統商鋪等,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三十六條 鼓勵利用傳統民居展示古城傳統生活形態和民俗文化,依法從事與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古城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拍攝影視作品、書法創作、設立文化創作基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等;

(二)組織傳統戲曲、民間藝術、民俗等表演;

(三)開辦各類專題博物館、陳列館以及藝術品、民間藏品交易展示場館;

(四)開發古城遊、文化遊、水鄉遊等特色旅遊;

(五)經營民宿、特色小吃和傳統餐飲;

(六)製作、銷售、展示紹興名優特產品、民間工藝品、旅遊紀念品;

(七)其他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措施鼓勵租住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內公有房屋的居民申請騰退和交回公房使用權。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和資本參與古城保護利用,從事符合本條例和產業佈局規劃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古城保護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屆期內組織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對古城的保護利用情況進行至少一次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古城保護利用具體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加強對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日常監督指導。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負有保護職責的所屬部門、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十二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數字信息技術等手段加強對列入保護目錄的各類保護對象的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破壞古城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對破壞古城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越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組織編制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編制、修改、公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

(二)因保護不力或者決策失誤致保護對象被列入瀕危名單的;

(三)收到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後,未及時組織勘驗或者未實行預先保護造成後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不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歷史建築保護圖則和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圖集等要求的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作出傳統民居遷移或者拆除決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由越城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置的保護標誌的,由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預先保護義務造成有保護價值的對象毀損的,由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卸、轉讓傳統民居的構件的;

(二)未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進行修繕、翻建、改建或者擴建的;

(三)造成傳統民居毀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