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飛俠”的煩惱之 意外的人身傷害事故

上海 航空 民用航空 酒店 骨折 法律 交通 長春 上海長寧法院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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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橋國際機場

“小飛俠”的煩惱之 意外的人身傷害事故

因地緣關係,上海長寧法院審理了不少涉民航糾紛案件(相關閱讀:長寧航空司法 助力上海航運中心能級提升),其中就有不少“小飛俠”們坐飛機時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囧事”——如有機票上不了飛機、到機場後被告知航班取消、因航班延誤引發誤機、摔傷等。

坐飛機出行已成生活常態,

下面這些案例或許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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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09 關鍵詞:該去酒店 卻進醫院

“小飛俠”的煩惱之 意外的人身傷害事故

案情速覽

張先生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從桂林返回長春經停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原定當晚8點25分登機飛往長春,因天氣原因,航班先是延誤後被取消,航空公司安排旅客入住酒店

在從機場航站樓前往停車場搭乘巴士去酒店途中,張先生被道路上的水泥隔離物絆倒受傷。經送醫診斷為頸椎過伸傷頸骨髓損傷,建議入院手術治療。之後,張先生在上海住院治療12天。後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張先生兩處傷情均構成十級傷殘,系在自身退變基礎上遭交通傷形成,本次外傷的參與度為50%。

診治結束後,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除已經墊付的13.8萬餘元外,另賠償16.2萬餘元。

·法官說法·

航空公司辯稱張先生受傷的時間地點不在其承運責任期間,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摔傷雖然不是發生在飛機上,也不是發生在上、下飛機過程中,但因天氣原因取消航班,被告安排原告住宿酒店,被告中斷了航空運輸,原告摔傷仍然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屬於被告負責時段,被告對原告的受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但絆倒原告的水泥隔離物體積較大,原告注意觀察應該能夠看見並避讓進而避免意外發生,因此,作為成年人的原告對自己摔傷也有責任


法庭酌情原被告按四六開承擔責任。遂判決航空公司再賠付張先生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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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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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擺渡車上 摔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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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覽

閆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出差,在機場搭乘該航空公司提供的擺渡車時,因司機急剎車造成閆先生站立不穩,恰巧手裡拉著的吊環突然斷裂,導致閆先生摔倒受傷

經醫生檢查,閆先生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後經司法鑑定,閆先生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後,航空公司致信閆先生表示道歉,並主動承擔了部分醫療費。一期治療終結後,閆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航空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6萬餘元。

航空公司對閆先生的訴請基本予以認可,但認為本案應當適用民用航空法責任限額40萬元的原則處理。

·法官說法·

審理中,法庭對原告訴請賠償的具體數額逐一進行審定,將律師費由2萬元調整為1萬元後,判決航空公司賠償閆先生各項損失共計39.6萬餘元。


法庭認為,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本案原告受傷,是因為搭乘的擺渡車發生急剎車,同時手握的擺渡車吊環突然斷裂造成的,這至少可以證明被告對自己提供的設施沒有盡到合理檢查義務


被告的這一不作為,造成了原告傷殘的嚴重後果。因此,被告無權援用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 案例 11

關鍵詞:飛行途中 頭部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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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覽

王女士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長春龍嘉機場飛往上海浦東機場。飛行途中,乘務員為乘客分發餐食,在送餐車退行回收包裝盒過程中,適逢王女士衣物滑落地上,乘務員沒有注意到這一情況,致使低頭撿拾衣物的王女士,頭部遭送餐車碰撞

當時情況似乎並不嚴重,但數天後王女士感覺頭痛、頭暈、噁心,就去醫院診治。之後的三個月裡,王女士多次因同一原因去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腦外傷後綜合症”。

治療結束半年之後,王女士申請司法鑑定。鑑定機構就王女士的傷情給出了休息、護理、營養日期的意見。又過了半年,王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900餘元。

·法官說法·

法庭上,雙方就訴訟時效、賠償金額等問題爭執不下。被告方認為,無論從王女士首次還是最後一次就診時間算起,均已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則認為,訴訟時效應當從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之日起算,因為從那時起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損害後果,之前原告的病情尚不穩定不具備申請司法鑑定的條件


法庭認為,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原告方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採納;而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原告訴請、法律規定、鑑定意見等予以確定。遂判決被告航空公司賠償原告王女士各項損失合計7580元。

· 案例 12

關鍵詞:下飛機時 跌傷腿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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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覽

周女士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廈門飛返上海。飛機於凌晨1點25分到達虹橋機場,比預定時間晚了兩個多小時

在通過自行式客梯下飛機時,周女士在客梯的下梯體臺階處摔倒受傷,當即到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和鑑定,周女士的傷情為左脛骨遠端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在協商賠償事宜時,周女士認為,由於航班晚點,下飛機時天色黑暗照明不好,加上自行式客梯底部缺少扶手,導致她摔倒受傷,航空公司應賠償全部損失。航空公司則認為,乘客下飛機用的自行式客梯是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符合國家管理規定,設備處於完好狀態。

周女士受傷是自身不慎造成的,與航空公司無關。周女士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14.6萬餘元。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後判決航空公司賠償周女士9.7萬餘元。法庭認為,由於飛機比原定時間晚兩個多小時到達,旅客因此會產生焦慮心情;下飛機時正值午夜時分天色黑暗,停機坪照明設備有限,這些都會對旅客通過客梯安全地從飛機下行至地面產生影響。


周女士摔倒受傷時尚未到達地面,仍屬於在運輸過程中受到傷害,航空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航空公司對周女士受傷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航空公司提供旅客下機用的客梯,是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使用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符合設計規範。


如果周女士能夠考慮到自身年齡、體重、視力等因素,放緩行動,或許可以避免意外發生。因此,周女自身對意外發生也存在一定過失。綜合考慮案情,法庭酌定航空公司對周女士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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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飛俠”的煩惱之 意外的人身傷害事故

文字 | 章偉聰

編輯 | 王雨堃 冼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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