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雨讀|荀子:“禮”的兩種作用

儒家 荀子 馮友蘭 墨子 清雨一合 2017-07-17

在儒家思想中,“禮”的含義十分廣泛,但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社會行為的準則,這時,禮所起的是規範作用。二是禮節、禮儀,這時,禮的作用是文化教養。在這個意義上,禮淨化人的感情,使它純潔、典雅。

規範作用:“禮”由何而來?

第一,先王制定禮(個人行為準則)義(道德),是為了杜絕社會和思想的混亂。荀子指出,人的生存離不開社會組織。若沒有社會組織中的合作和相互支持,人不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因為人需要從個人求生存,也需要在競爭中求生存。為使社會組織起來,人們需要有共同的行為準則,因此需要有禮(用禮來規範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如何相待,制定日常生活的共同準則)。

在論述道德起源時,荀子認為人類社會種種問題的根源,在於人們所愛和所恨的都是同樣的東西,“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則必爭矣”(《富國》)。“禮”的作用是規定應有的節制。凡建立起“禮”的地方,就形成“道德”,按“禮”而行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違反“禮”的人就是沒道德的人。它的思想基礎是功利主義,和墨子的思想很相近。

第二,人應當有社會關係和“禮”,這是區別人和禽獸的標誌。這個論點和孟子比較接近,自然和文化有區別。禽獸有父子、有雌雄,這是自然。在人類社會裡,有父子關係、夫妻關係,這是文化和文明的產物。這不是自然的恩賜,而是人類的精神成就。

教化作用:關於禮樂的學說

在儒家的禮儀中,最重要的是祭(祭神)祀(祀祖先)。在《荀子》和《禮記》中,儒家對祭祀賦予了新的意義,提出了新的解釋。

馮友蘭先生認為,人的頭腦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智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感情的作用。例如,在親人去世時,理性上,我們知道人死不能復生;但在感性上,我們很難一下接受,會為死者舉行葬禮,希望他在另一個世界中繼續活下去。大多數人不能只靠理性生活,還有感情上的需求需要滿足。儒家所將的葬禮和祭祀便是為此而設。

按照儒家的說法,當我們舉行喪葬和祭祖的儀式時,既不能完全照著所知道的去做,又不能完全照著所希望的去做,對待已經去世的人就如同對待他們生時那樣。荀子在《禮論》中說,“故喪禮者,無它焉,明死生之義,送以哀敬而終周藏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狀乎無形影,然而成文。”葬禮的作用是向生者表明人生和死亡的意義,以悲痛和尊敬來送別死者,是隆重表示人的一生的完成。

但筆者認為,人的靈魂不滅,他們死後我們為他做的一切,包括頭腦中的祈禱,他們確實會在另一個世界真實感受的到。

此外,馮友蘭先生認為,看荀子的思想,為降雨而祈禱,為做重大決定而占卜,是為了表示重視,而不是為了求以得之。如果認為向神祈禱,便能感動神明,或卜筮便能知未來,那將成為迷信,造成迷信的後果。“日月食而救之,卜筮然後決大事,非以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為文,而百姓以為神。以為文則吉,以為神則凶也。”

最後,荀子把音樂作為道德教育的工具,這是儒家對音樂的一般看法。

(本文是作者學習馮友蘭先生《中國哲學簡史》的學習筆記,轉載請註明來源並附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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