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言天地寬何處是神州之《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概覽》(第廿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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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概覽》(第廿三章)

五洲所未有之奇聞,三千年所無之變局的不平等條約--------《中日馬關條約》

《中日馬關條約》概況

《中日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公元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中日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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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馬關條約》簽訂的歷史背景

日本明治維新後,蓄意對外擴張,逐漸形成了以侵略中國為中心的“大陸政策”。其第一步是攻佔臺灣,第二步是吞併朝鮮,第三步是進軍滿蒙,第四步是滅亡中國,第五步是征服亞洲,稱霸世界。

公元1871年,近代中日兩國簽訂了第一個條約——《中日修好條規》,該條約第一款就寫明:“嗣後大清國、大日本國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這是一個平等的條約。

但日本不顧《中日修好條規》中規定,於公元1872年入侵中國屬國琉球,公元1874年入侵中國領土臺灣,還透過《北京專約》迫使清政府間接承認琉球為日本屬國,並於公元1879年正式吞併琉球國,改設為日本的沖繩縣。

同時,日本還入侵中國的另一個屬國——朝鮮,於公元1875年製造“雲揚號事件”,公元1876年以此為藉口強迫朝鮮簽訂不平等的《江華條約》。

其後日本又利用朝鮮發生的“壬午兵變”和“甲申政變”進一步擴大在朝鮮的勢力,排擠朝鮮的原宗主國——中國,並於公元1885年與清政府簽訂《天津會議專條》,在事實上取得了與中國在朝鮮半島的對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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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日本即有計劃地投入全國國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活動,以進行一場“國運相賭”的戰爭。可見在甲午中日戰爭之前,日本就已經染指臺灣和朝鮮,並取得一定進展,而日本在甲午戰爭的勝利及《馬關條約》的簽訂則使日本的野心變成現實。

公元1894年,以朝鮮東學黨起義、朝鮮政府向中國請兵為契機,日本派大軍進入朝鮮,並挑起了甲午中日戰爭。

中日兩軍在陸上的主要戰役有成歡之戰、平壤之戰、鴨綠江江防之戰、金旅之戰、遼東之戰等,海上的主要戰役有豐島海戰、黃海海戰、威海衛之戰等,日軍基本上節節勝利。其中清軍在公元1894年9月平壤之戰和黃海海戰中的相繼失利,使戰局急轉直下,戰場亦由境外轉移到中國境內,而公元1895年2月威海衛之戰清軍的失敗,更是使北洋水師全軍覆滅,清廷無心戀戰,日本則繼續保持軍事壓力,大有海陸並進直搗北京之勢,在這種情況下,清廷早就從公元1894年10月起便不斷透過歐美列強向日本求和,而到戰爭後期,日本亦認為“日清戰爭不能無限期繼續下去,媾和談判的時機早晚必會成熟” ,因此也同意媾和。就這樣,中日兩國最終坐到談判桌上,開始了馬關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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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馬關條約》簽訂過程

公元1894年9月底,慈禧太后重新起用被她罷黜的恭親王奕訢主持總理衙門。奕訢原先就主張對外國屈服,10月初,奕訢親自出面,請求英國聯合美國和俄國共同調停中日戰爭。由於美、德、俄三國各有各的打算,加上日本的拒絕,英國於10月6日提出的調停建議沒有獲得任何結果。

公元1894年11月初,日軍侵入遼東,將戰火燒入中國。清廷十分恐慌其“龍興之地”遭到兵燹之災,又轉請美國駐華公使田貝出面調停。

這時,美國政府認為對清政府進行訛詐的時機已到,表示願意居間 “調停”。由於急於求和,李鴻章在恭親王同意下派遣了一個德國人,即擔任天津稅務司的德璀琳作為自己的代表到日本去探商議和的條件。但德璀琳到了日本後,日本人拒絕和他談判,同時日本又通過美國人要求清政府派出 “具有正式資格的全權委員”。

日本雖然在戰場上連戰連捷,但畢竟國力有限,戰爭帶來的巨大消耗進一步加重了日本普通人民的負擔,社會動盪不安。而且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亦很重視西方國家的態度,此外,伊藤博文明確反對軍部大本營的直搗北京的“直隸平原作戰計劃”,他在公元1894年12月4日建議先攻取威海衛和臺灣,作為將來和談的籌碼,如果“待春暖時清廷猶躊躇而無向我請降之意”,則再進攻北京也不遲。天皇採納了伊藤的建議。

當時旅順已失守,慈禧太后害怕日軍進犯京津,便不顧光緒皇帝等人的反對,先指使奕訢委託田貝祕密向日本疏通,後於公元1895年1月14日正式派戶部侍郎張蔭桓、湖南巡撫邵友濂為全權大臣,並聘美國國務卿科士達為顧問,赴日求和。當時日本正在猛攻威海衛,覺得使清政府無條件投降的機會還未到來,因此藉口“全權不足”,在廣島將清政府的這兩位求和代表侮辱一番,驅逐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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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於公元1895年2月2日通過清廷代表團中的伍廷芳向清政府提出了和談的要求,並指名要恭親王或李鴻章充當全權代表。

公元1895年2月17日,即日本攻陷劉公島、北洋水師全軍覆滅的當天,日本又通過美國人向清政府提出,必須以割地、賠款為 “議和”條件,否則就無需派代表前往日本。

慈禧太后在得知日本的要求後立刻召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入京,任命他為全權代表赴日議和。李鴻章又拜會各國公使,乞求干涉,但均無結果。李鴻章見割地已成定局,便於3月2日就割地一事上奏皇帝,要求“面諭訓誨”,非要從光緒帝口中得到明確的割地的授權不可。光緒帝無奈,只好表示可以授予李鴻章“以商讓土地之權”。公元1895年3月13日,李鴻章以頭等全權大臣的名義,帶著美國前任國務卿科士達為顧問,率100多名隨員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進行談判。

公元1895年3月19日,李鴻章抵達日本馬關,3月20日雙方會見,正式開啟了和談。

中方參加談判的有: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參議官李經芳、參贊官羅豐祿、參贊官伍廷芳、參贊官馬建忠、參贊官盧永銘、參贊官羅庚齡為翻譯官。

日方參加談判的有:全權辦理大臣伊藤博文、全權辦理大臣陸奧宗光、內閣書記官長伊東巳代治、外務書記官井上勝之助、外務大臣祕書官中田敬義、外務省翻譯官陸奧廣吉、外務省翻譯官楢原陳政。

從公元1895年3月21日到24日中日雙方進行了前三輪談判。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日方提出包括佔領天津等地在內的四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暫時撤回停戰要求。伊藤博文在第三輪談判中透露割讓臺灣島之事。日方以酷苛的條件使中國方面自動撤回了停戰的提議,達成了不停戰而和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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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藉口,一方面由天皇、皇后親遣醫生和護士對李鴻章進行治療並給予慰問,另一方面自動宣佈承諾休戰。李鴻章也沒有像日本所擔心的那樣立即歸國,而是繼續談判。公元1895年3月30日,雙方簽訂休戰條約,休戰期21天,休戰範圍限於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於3月23日襲佔澎湖,造成威脅臺灣之勢,停戰把這個地區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裡的軍事壓力。

在公元1895年4月1日舉行的第四輪談判中,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要求中方在三到四日內答覆。

李鴻章一面奏報朝廷,一面對除“確認朝鮮獨立”以外的條款進行逐條駁 斥,並採取拖延戰術。日本完全掌握了清政府決意迴避談判破裂局面的底線,同時也意識到拖延談判對日本不利,故採取了更加強硬的立場,清廷則一直對日本提出的要求束手無策。

公元1895年4月17日上午11時40分,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日本在馬關春帆樓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其主要內容包括:

中國承認朝鮮獨立;割讓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與遼東半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允許日本人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公元1895年5月8日,中日兩國在芝罘(今山東煙臺)交換兩國皇帝的批准書,條約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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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馬關條約》全文

《馬關條約》包括《講和條約》11款,《另約》3款,《議訂專條》3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2款。中文本稱“中國”,日文本稱“清國”。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

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

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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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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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慶府,

江蘇省蘇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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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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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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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週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裡法五里以內地方,約閤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裡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紮,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佈、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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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後的歷史事件

三國干涉還遼

《中日馬關條約》簽訂6天后,俄羅斯因日本佔領遼東半島,阻礙它向中國東北伸張勢力,便聯合法國和德國兩國進行干涉,結果是日本於公元1895年5月4日決定放棄遼東半島,但要中國以白銀3000萬兩將其“贖回”。史稱“三國干涉還遼”。日本在甲午中日戰爭後一共勒索了中國兩億三千萬兩鉅額白銀。

三國干涉還遼使日本藉由甲午戰爭獲勝之機侵佔滿洲的企圖遭到粉碎,也使俄國增強其在遠東的勢力,遏制了日本在東北及朝鮮的擴張。為了實現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和第三步(進軍滿蒙),日本重新整軍備戰,於十年後發動對俄羅斯的戰爭。

反割臺鬥爭

清朝在《中日馬關條約》中割讓了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列島給日本,至此臺灣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在臺灣省首府臺北,割臺的消息傳來,“若午夜暴聞驚雷,驚駭無人色,奔走相告,聚於市中,夜以繼日,哭聲達於四野,風雲變色,若無天地”。

在自己不能主宰的情況下,被腐敗的清政府出賣給日本,臺灣人民的悲憤、無奈、絕望的心情,非外人所能體會。

全臺男女老少、市農工商、販夫走卒,鳴鑼罷市,湧入省府,憤怒抗議朝廷的割臺行為,決心誓死保衛臺灣。臺灣著名詩人丘逢甲寫下血書“抗倭守土”,並帶頭聯名致電清廷,表示“桑梓之地,義與存忘”,願意與駐臺清軍“誓死守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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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895年6月2日,中國全權代表李經方與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停泊於基隆海面的日艦“橫濱”號完成了臺灣交接手續,而臺灣人民則以“臺灣民主國”的名義,發誓“願人人戰死而失臺,決不願拱手而讓臺”,在臺灣島上與日軍展開數月的殊死鬥爭,是為臺灣人民反割臺鬥爭,又稱“乙未戰爭”。

反割臺鬥爭是近代中國一次愛國主義的壯舉,儘管它最後以失敗告終,但它充分表現了臺灣軍民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堅強意志和高度的愛國主義精神。在國家民族面臨生死存忘的緊要關頭,在反對帝國主義侵佔祖國寶島臺灣的鬥爭中,海峽兩岸的中國人不分彼此,同呼吸,共命運,相互支持,譜寫了一曲波瀾壯闊的瑰麗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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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馬關條約》的歷史影響

對中國的影響

《中日馬關條約》是繼《中英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各帝國主義國家援引片面最惠國待遇,獲得了《中日馬關條約》中除割地賠款以外中國給予日本的所有特權。它給近代中國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大大加速了中國半殖民地化進程,加深民族危機。

臺灣等大片領土的割讓,進一步破壞了中國主權的完整,刺激了列強瓜分中國的野心,民族危機進一步加深。而且還造成了臺灣和大陸難以彌補的隔閡,遺患至今。

鉅額賠款,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同時,加速了日本軍國主義的發展。清朝因此大借外債,致使列強控制了中國的經濟命脈。

通商口岸開放,使帝國主義侵略勢力深入到中國內地。

允許在華投資辦廠,其他列強引用“利益均沾”的條款,爭先恐後地在中國開設工廠,嚴重阻礙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時也反映出列強對華經濟侵略由商品輸出到資本輸出的過程。

對亞洲的影響

從中國方面看,《中日馬關條約》的簽訂標誌著歷時三十餘年的洋務運動的失敗,使取得的近代化成果化為烏有,打破了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對民族復興的追求。

割地賠款,主權淪喪,便利列強對華大規模輸出資本,掀起瓜分狂潮,標誌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中國的國際地位急劇下降。

甲午戰爭及《中日馬關條約》直接導致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自發反抗侵略的鬥爭高漲,如義和團運動。

對日本而言,通過《中日馬關條約》得到鉅額賠款和臺灣等戰略要地,不僅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對遠東地區的進一步侵略,使日本一躍成為亞洲唯一的新興資本主義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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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了對抗俄國,湔雪三國干涉之恥,一方面提出“臥薪嚐膽”的口號,重新開啟十年擴軍計劃;另一方面促成了“英日同盟”的形成,開始了東亞地區新一輪的爭霸。

對朝鮮而言,《中日馬關條約》從法理上標誌著中朝之間上千年的宗藩關係正式終結,東亞傳統的華夷秩序和封貢體制也遭最後一擊而宣告崩潰。

朝鮮名義上獲得了獨立,實際上卻被日本控制。之後俄國勢力進入朝鮮,日本和俄國在朝鮮的爭奪日趨激烈,最終引發了1904年日俄戰爭。

對遠東局勢來說,《中日馬關條約》掀起了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狂潮,加劇了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的爭奪,三國干涉還遼事件明顯地反映了列強在侵華問題上既相互勾結又相互爭鬥。

《中日馬關條約》其歷史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帝國的覆亡、民國軍閥的形成和中國急待解決的臺灣問題和釣魚島問題等等都與之息息相關。

《中日馬關條約》的簽訂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個大轉折,對這古老的帝國來說,東亞霸主的地位被彈丸小國取代,猶如晴天霹靂。

正如梁啟超所說:“吾國四千年大夢之喚醒,實自甲午戰爭敗割臺灣,償二百兆始。”

公元1895年以前皇帝、官僚、士紳大多數生活在傳統的思想世界裡。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發動的歷次侵華戰爭,也都以中國的失敗和簽訂喪權國的不平等條約而告終。但隨著烽煙的暫平息,朝野上下在受過一陣驚恐和發生一番吵嚷之後,很快就又恢復老樣子。依舊是文恬武嬉,歌舞昇平。嚴重的內憂外患,不但未能使這個昏睡的,陷於麻木狀態的帝國的大多數統治者們驚醒、振作。他們在自欺欺人的“自強中興”和所謂“中外和好”的夢幻中自我陶醉。

甲午慘敗和喪權辱國的《中日馬關條約》的簽訂,情形已和已往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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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戰爭敗得太慘,日本提出的條款太苛刻,這次戰爭的對手是中國人一直看不上眼的小國——日本,戰後社會各階層都是極大的震撼和痛心疾首,慘敗的結局使光緒皇帝蒙受到難以承受的恥辱與刺激。他痛感國事危艱、危亡在即,“若不變法圖強,社稷難資保守。”

前線將領、朝臣和士大夫紛紛上折條陳反對議和,18個督撫中10個反對和約,朝霞林院侍讀奎華等一百五十五人聯名上書認為“日本提出的賠款、割地的各條款是‘五洲所未有之奇聞,三千年所無之變局’如照此簽約,後果必然是‘法人窺粵,英人窺滇,俄人西窺新疆,東窺三省(奉天、吉林、黑龍江)四夷入侵,各示所欲’”。

作為知識分子的進京趕考的舉人們則掀起“公車上書”運動,要求清廷拒和、練兵、遷都、變法。另一方面革命分子,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運動亦展開,他在《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前的公元1895年2月領導興中會發動廣州起義,主張推翻滿清,建立共和政體。

戰後列強勢力進一步的延伸到了中國內地,資本輸出成為了主要的侵略載體和銳利武器。干涉中國內政、踐踏中國主權的情況更為嚴重。外國教會勢力的為所欲為和不法傳教士、教民肆無忌憚的為害地方,激起整個帝國廣泛的反抗。甲午戰後到處爆發反洋教、反貪官汙吏的鬥爭,其勢如烈火燎原。社會下層民眾為主的義和團反帝愛國運動也轟轟烈烈的爆發了。儘管它以失敗告終,但它客觀上推動了清末社會的改革,並促使舊式的農民運動向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轉變。

誰言天地寬何處是神州之《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概覽》(第廿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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