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人壽保險 保險 法律 不完美媽媽 妖小孽代芹 2019-07-16
"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叫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如何避免人壽保險受益人的錯位。

"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叫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如何避免人壽保險受益人的錯位。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案例:a先生今年40歲是個企業主,妻子b女士,兩個人生育有一個女兒,a先生父母健在。後來a先生因感情不和與妻子b女士離婚了,轉而與c小姐結婚。a先生有份人壽保險,當a先生去世的時候,如何確定它的受益人呢?看下a先生的人壽保險的結構,a先生給自己買的人壽保險是a先生為投保人,自己同時為被保險人,當時他寫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在與b女士離婚之後,a先生從來沒有想到更正自己的受益人,所以在他的人壽保險保單當中他的受益人仍然是他的前妻b女士。我們想一想,如果這位a先生此時此刻身故它的受益人會發生什麼變化?然後這份保單當中理賠出來的保險金會發生什麼法律上的化學變化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份保單,a先生是投保人,也就是這份保單的所有人,他同時是被保險人,當他身故的時候,保險事故就發生了,按照道理,因為a先生指定了人壽保險的受益人,那麼就應當由這個受益人來領取保險金,但是a先生在這張保單當中寫的是妻子b女士,我相信他在投保這份人壽保險的時候,他的婚姻關係當中的配偶一欄寫的仍然是他的原配妻子b女士,但是當他身故的時候,他的妻子已經不是這位b女士了,已經是c小姐了,那麼到底是b女士還是c小姐來領受益金呢?

來看一看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我們就可以發現答案了,我們看一看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是我們司法解釋三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它包含了當人壽保險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的時候我們怎麼確定受益人?我們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確認了三個部分,

"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叫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如何避免人壽保險受益人的錯位。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案例:a先生今年40歲是個企業主,妻子b女士,兩個人生育有一個女兒,a先生父母健在。後來a先生因感情不和與妻子b女士離婚了,轉而與c小姐結婚。a先生有份人壽保險,當a先生去世的時候,如何確定它的受益人呢?看下a先生的人壽保險的結構,a先生給自己買的人壽保險是a先生為投保人,自己同時為被保險人,當時他寫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在與b女士離婚之後,a先生從來沒有想到更正自己的受益人,所以在他的人壽保險保單當中他的受益人仍然是他的前妻b女士。我們想一想,如果這位a先生此時此刻身故它的受益人會發生什麼變化?然後這份保單當中理賠出來的保險金會發生什麼法律上的化學變化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份保單,a先生是投保人,也就是這份保單的所有人,他同時是被保險人,當他身故的時候,保險事故就發生了,按照道理,因為a先生指定了人壽保險的受益人,那麼就應當由這個受益人來領取保險金,但是a先生在這張保單當中寫的是妻子b女士,我相信他在投保這份人壽保險的時候,他的婚姻關係當中的配偶一欄寫的仍然是他的原配妻子b女士,但是當他身故的時候,他的妻子已經不是這位b女士了,已經是c小姐了,那麼到底是b女士還是c小姐來領受益金呢?

來看一看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我們就可以發現答案了,我們看一看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是我們司法解釋三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它包含了當人壽保險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的時候我們怎麼確定受益人?我們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確認了三個部分,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第一、如果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是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請注意這裡並沒有說沒有指定而是法定繼承人為人壽保險受益人。

第二、我們的司法解釋三說當受益人僅約定身份關係,什麼叫身份關係呢?比如說父母,子女,配偶這種就叫身份關係,僅約定身份關係也就是這份保單當中的受益人沒有寫明身份關係之外的姓名,他沒有寫配偶b女士、子女d先生等等,他沒有這樣寫,所以他寫的是僅約定身份關係,那麼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就要分析投被保人是同一主體和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

當同一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身份關係確定,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的關係確定。假定我們這位a先生指定的受益人僅為妻子的話那麼我們來看一看這個情況就會很有意思,如果他指定的是妻子,那麼就是投被保人為同一主體。就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那麼就應該是他現任妻子也就是我們的c小姐來領取保險金。假定投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假定被保險人a先生的父親做投保人的話,他做被保險人,那麼這個時候就要看保險合同成立時,被保險人身份關係就變成b女士來領保險金。你看如果僅僅約定身份就比較複雜,就要看每一個保險合同當中投被保人的關係。是不是有些暈?所以說在這樣的情況當中我們也會發現,所有的人壽保險合同當中,如果僅僅以身份關係來約定受益人的,那麼就會非常非常的複雜。

第三、我們看到的是受益人約定如果包含了姓名和身份關係,也就是我們這份保單當中談到的妻子b女士,如果說按照妻子b女士這樣的指定的話,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就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這個法律後果是相當相當的可怕。

"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叫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如何避免人壽保險受益人的錯位。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案例:a先生今年40歲是個企業主,妻子b女士,兩個人生育有一個女兒,a先生父母健在。後來a先生因感情不和與妻子b女士離婚了,轉而與c小姐結婚。a先生有份人壽保險,當a先生去世的時候,如何確定它的受益人呢?看下a先生的人壽保險的結構,a先生給自己買的人壽保險是a先生為投保人,自己同時為被保險人,當時他寫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在與b女士離婚之後,a先生從來沒有想到更正自己的受益人,所以在他的人壽保險保單當中他的受益人仍然是他的前妻b女士。我們想一想,如果這位a先生此時此刻身故它的受益人會發生什麼變化?然後這份保單當中理賠出來的保險金會發生什麼法律上的化學變化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份保單,a先生是投保人,也就是這份保單的所有人,他同時是被保險人,當他身故的時候,保險事故就發生了,按照道理,因為a先生指定了人壽保險的受益人,那麼就應當由這個受益人來領取保險金,但是a先生在這張保單當中寫的是妻子b女士,我相信他在投保這份人壽保險的時候,他的婚姻關係當中的配偶一欄寫的仍然是他的原配妻子b女士,但是當他身故的時候,他的妻子已經不是這位b女士了,已經是c小姐了,那麼到底是b女士還是c小姐來領受益金呢?

來看一看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我們就可以發現答案了,我們看一看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是我們司法解釋三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它包含了當人壽保險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的時候我們怎麼確定受益人?我們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確認了三個部分,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第一、如果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是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請注意這裡並沒有說沒有指定而是法定繼承人為人壽保險受益人。

第二、我們的司法解釋三說當受益人僅約定身份關係,什麼叫身份關係呢?比如說父母,子女,配偶這種就叫身份關係,僅約定身份關係也就是這份保單當中的受益人沒有寫明身份關係之外的姓名,他沒有寫配偶b女士、子女d先生等等,他沒有這樣寫,所以他寫的是僅約定身份關係,那麼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就要分析投被保人是同一主體和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

當同一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身份關係確定,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的關係確定。假定我們這位a先生指定的受益人僅為妻子的話那麼我們來看一看這個情況就會很有意思,如果他指定的是妻子,那麼就是投被保人為同一主體。就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那麼就應該是他現任妻子也就是我們的c小姐來領取保險金。假定投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假定被保險人a先生的父親做投保人的話,他做被保險人,那麼這個時候就要看保險合同成立時,被保險人身份關係就變成b女士來領保險金。你看如果僅僅約定身份就比較複雜,就要看每一個保險合同當中投被保人的關係。是不是有些暈?所以說在這樣的情況當中我們也會發現,所有的人壽保險合同當中,如果僅僅以身份關係來約定受益人的,那麼就會非常非常的複雜。

第三、我們看到的是受益人約定如果包含了姓名和身份關係,也就是我們這份保單當中談到的妻子b女士,如果說按照妻子b女士這樣的指定的話,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就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這個法律後果是相當相當的可怕。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回到案例,a先生自己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險人,約定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恰好符合我們人壽保險受益人當中司法解釋三確定的第三個部分也就是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也就是沒有指定這份保單的受益人,那麼如果說沒有指定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就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大家應該知道沒有指定的法律後果就是會把這份保單的資產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們始終強調的保險合同要指定受益人這樣的一個法商技巧就完全運用不到了。

再看保險法42條說以下情況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第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

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a先生這份保單受益人寫的妻子b女士,而他現在的妻子又恰巧不是這個b女士,就會落入到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這份保單就會變成遺產,如果這份保單變成遺產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大家還記得a先生有哪些家人嗎?有父親,有母親,有孩子,有妻子,有前妻,那麼排除掉前妻b女士,那麼這份保單的資產就最終會由a先生的父母以及他的妻子以及他的女兒共同來分享。但是大家不要忘了a先生還是個企業家,如果在他身故的時候他留有相應的債務,那麼因為這筆保險金成為了a先生的遺產所以就要先用來償還債務,而無法起到我們人壽保險隔離債務保全財產的相應法律功能了,這一點是非常遺憾的。

"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叫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如何避免人壽保險受益人的錯位。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案例:a先生今年40歲是個企業主,妻子b女士,兩個人生育有一個女兒,a先生父母健在。後來a先生因感情不和與妻子b女士離婚了,轉而與c小姐結婚。a先生有份人壽保險,當a先生去世的時候,如何確定它的受益人呢?看下a先生的人壽保險的結構,a先生給自己買的人壽保險是a先生為投保人,自己同時為被保險人,當時他寫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在與b女士離婚之後,a先生從來沒有想到更正自己的受益人,所以在他的人壽保險保單當中他的受益人仍然是他的前妻b女士。我們想一想,如果這位a先生此時此刻身故它的受益人會發生什麼變化?然後這份保單當中理賠出來的保險金會發生什麼法律上的化學變化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份保單,a先生是投保人,也就是這份保單的所有人,他同時是被保險人,當他身故的時候,保險事故就發生了,按照道理,因為a先生指定了人壽保險的受益人,那麼就應當由這個受益人來領取保險金,但是a先生在這張保單當中寫的是妻子b女士,我相信他在投保這份人壽保險的時候,他的婚姻關係當中的配偶一欄寫的仍然是他的原配妻子b女士,但是當他身故的時候,他的妻子已經不是這位b女士了,已經是c小姐了,那麼到底是b女士還是c小姐來領受益金呢?

來看一看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我們就可以發現答案了,我們看一看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是我們司法解釋三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它包含了當人壽保險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的時候我們怎麼確定受益人?我們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確認了三個部分,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第一、如果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是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請注意這裡並沒有說沒有指定而是法定繼承人為人壽保險受益人。

第二、我們的司法解釋三說當受益人僅約定身份關係,什麼叫身份關係呢?比如說父母,子女,配偶這種就叫身份關係,僅約定身份關係也就是這份保單當中的受益人沒有寫明身份關係之外的姓名,他沒有寫配偶b女士、子女d先生等等,他沒有這樣寫,所以他寫的是僅約定身份關係,那麼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就要分析投被保人是同一主體和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

當同一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身份關係確定,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的關係確定。假定我們這位a先生指定的受益人僅為妻子的話那麼我們來看一看這個情況就會很有意思,如果他指定的是妻子,那麼就是投被保人為同一主體。就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那麼就應該是他現任妻子也就是我們的c小姐來領取保險金。假定投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假定被保險人a先生的父親做投保人的話,他做被保險人,那麼這個時候就要看保險合同成立時,被保險人身份關係就變成b女士來領保險金。你看如果僅僅約定身份就比較複雜,就要看每一個保險合同當中投被保人的關係。是不是有些暈?所以說在這樣的情況當中我們也會發現,所有的人壽保險合同當中,如果僅僅以身份關係來約定受益人的,那麼就會非常非常的複雜。

第三、我們看到的是受益人約定如果包含了姓名和身份關係,也就是我們這份保單當中談到的妻子b女士,如果說按照妻子b女士這樣的指定的話,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就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這個法律後果是相當相當的可怕。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回到案例,a先生自己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險人,約定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恰好符合我們人壽保險受益人當中司法解釋三確定的第三個部分也就是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也就是沒有指定這份保單的受益人,那麼如果說沒有指定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就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大家應該知道沒有指定的法律後果就是會把這份保單的資產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們始終強調的保險合同要指定受益人這樣的一個法商技巧就完全運用不到了。

再看保險法42條說以下情況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第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

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a先生這份保單受益人寫的妻子b女士,而他現在的妻子又恰巧不是這個b女士,就會落入到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這份保單就會變成遺產,如果這份保單變成遺產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大家還記得a先生有哪些家人嗎?有父親,有母親,有孩子,有妻子,有前妻,那麼排除掉前妻b女士,那麼這份保單的資產就最終會由a先生的父母以及他的妻子以及他的女兒共同來分享。但是大家不要忘了a先生還是個企業家,如果在他身故的時候他留有相應的債務,那麼因為這筆保險金成為了a先生的遺產所以就要先用來償還債務,而無法起到我們人壽保險隔離債務保全財產的相應法律功能了,這一點是非常遺憾的。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今天學習了兩個法條看了一個案例,因為a先生在再婚的時候疏忽大意沒有去修改自己的受益人導致這份保單當中的保險金莫名其妙的就從一筆指定受益人的合法資產變成了自己的遺產,從這個法律規定以及這個故事當中有幾個思考,我們用法商的思維來解讀一下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指定。

第一個部分,有受益人和沒有受益人,大家知道如果沒有受益人也就是保單當中沒有寫受益人那麼當然這部分的保單資產就變成了遺產,因為寫的時候沒有寫當然按照保險法42條的規定,自然成為了遺產。那麼第二個問題我們思考一下指定受益人和沒有指定受益人這個當中的區別和第一個思考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一、指定受益人,就像案例中的a先生他確實在投保的時候指定了受益人,就是他投保時的妻子b女士,這個指定分為身份的指定和信任的指定,

二、沒有指定受益人指的是沒有寫受益人還有就如同我們的a先生這樣視為沒有指定受益人,所以a先生表面上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因為身份關係的改變沒有修改保單導致沒有指定。

第二個問題帶給我們的就是到底怎麼來看待指定受益人當中的指定技巧,也就是一定要避免自己在保單投保過程當中因為受益人的錯位而導致這份保單落入遺產的範圍,同時這部分也給大家帶來一個啟示,指定受益人這個方法是非常好的,但是指定了絕不是安枕無憂,因為身份關係的改變其中包括了配偶關係,因為父母和子女關係一般是沒有辦法改變,但是配偶關係是一定能夠發生改變的,配偶關係的改變只要通過離婚就可以完成,所以配偶關係一旦改變而沒有修改的話就會變成未指定,所以這個案例給大家帶來一個啟示,不要以為指定了受益人這份保單就永遠不要去關注了。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人身份的改變自然會導致一份保單資產的法律屬性發生改變,原來是給妻子留下一部分安全的資產,原來是一份愛與責任的體現,那麼後來就變成了遺產,變成遺產的後遺症非常多,包括繼承的手續,包括遺產沒有辦法用來規避我們的債務或者遺產沒有辦法規避自己的遺產稅,所以這部分一定要注意,在客戶身份關係發生改變的時候一定要解釋一下保單當中的受益人的指定。

第三個問題我們來思考一下,指定特定受益人和指定約定受益人,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第九條的第一款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是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這樣的約定大家要注意,以為很多時候我們都有一個誤區,在保單當中將受益人寫法定的,很多小夥伴就認為沒有指定受益人,這個思路現在要更正過來,沒有指定受益人的,約定為法定的,並不是沒有受益人,而是將這個受益人的範圍確定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有非常大的區別的,區別就是,當我們將保單的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時候,那麼當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這筆保險金就會成為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財產,這點與保單當中成為遺產這點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

大家再思考一下,保險金成為遺產並不等於保險金屬於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財產,當所有的繼承人為受益人的話那麼這當中典型的問題就是我們還是有受益人的,不是沒有指定受益人,只要有受益人那麼這部分的財產就不會變成遺產。當保險金不成為遺產的時候就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效果就是這筆資產不用先行來清償被保險人的債務,不用繳納相應的遺產稅收,所以在這個問題當中,我們人壽保險最大的功能就是將應稅的遺產變成免稅的保險金。人壽保險其實就是這樣一個工具來保全財富,來傳遞財產而不讓它落入到遺產範圍或落入到用來清償債務或繳納稅收的應稅遺產,同時人壽保險這一功能也可以避免繼承的複雜手續,避免繼承人來掌權的尷尬的境地。

我們人壽保險當中的錯位是會經常發生的,我們在婚姻關係改變包括再婚指向的錯位非常容易發生,那麼根據我們司法解釋三第九條以及保險法42條的規定,當中非常明顯確定了我們受益人如何來確定,受益人的確定當中包含了關於指定以及指定為法定以及什麼情況等於沒指定,這幾種情況一定要好好學習一下。那麼也給我們什麼樣的法商啟示呢?也就是我們為客戶規劃人壽保險的時候這張保單到底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就非常關鍵了。

"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叫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如何避免人壽保險受益人的錯位。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案例:a先生今年40歲是個企業主,妻子b女士,兩個人生育有一個女兒,a先生父母健在。後來a先生因感情不和與妻子b女士離婚了,轉而與c小姐結婚。a先生有份人壽保險,當a先生去世的時候,如何確定它的受益人呢?看下a先生的人壽保險的結構,a先生給自己買的人壽保險是a先生為投保人,自己同時為被保險人,當時他寫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在與b女士離婚之後,a先生從來沒有想到更正自己的受益人,所以在他的人壽保險保單當中他的受益人仍然是他的前妻b女士。我們想一想,如果這位a先生此時此刻身故它的受益人會發生什麼變化?然後這份保單當中理賠出來的保險金會發生什麼法律上的化學變化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份保單,a先生是投保人,也就是這份保單的所有人,他同時是被保險人,當他身故的時候,保險事故就發生了,按照道理,因為a先生指定了人壽保險的受益人,那麼就應當由這個受益人來領取保險金,但是a先生在這張保單當中寫的是妻子b女士,我相信他在投保這份人壽保險的時候,他的婚姻關係當中的配偶一欄寫的仍然是他的原配妻子b女士,但是當他身故的時候,他的妻子已經不是這位b女士了,已經是c小姐了,那麼到底是b女士還是c小姐來領受益金呢?

來看一看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我們就可以發現答案了,我們看一看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是我們司法解釋三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它包含了當人壽保險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的時候我們怎麼確定受益人?我們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確認了三個部分,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第一、如果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是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請注意這裡並沒有說沒有指定而是法定繼承人為人壽保險受益人。

第二、我們的司法解釋三說當受益人僅約定身份關係,什麼叫身份關係呢?比如說父母,子女,配偶這種就叫身份關係,僅約定身份關係也就是這份保單當中的受益人沒有寫明身份關係之外的姓名,他沒有寫配偶b女士、子女d先生等等,他沒有這樣寫,所以他寫的是僅約定身份關係,那麼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就要分析投被保人是同一主體和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

當同一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身份關係確定,投被保人為不同主體的時候,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的關係確定。假定我們這位a先生指定的受益人僅為妻子的話那麼我們來看一看這個情況就會很有意思,如果他指定的是妻子,那麼就是投被保人為同一主體。就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那麼就應該是他現任妻子也就是我們的c小姐來領取保險金。假定投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假定被保險人a先生的父親做投保人的話,他做被保險人,那麼這個時候就要看保險合同成立時,被保險人身份關係就變成b女士來領保險金。你看如果僅僅約定身份就比較複雜,就要看每一個保險合同當中投被保人的關係。是不是有些暈?所以說在這樣的情況當中我們也會發現,所有的人壽保險合同當中,如果僅僅以身份關係來約定受益人的,那麼就會非常非常的複雜。

第三、我們看到的是受益人約定如果包含了姓名和身份關係,也就是我們這份保單當中談到的妻子b女士,如果說按照妻子b女士這樣的指定的話,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就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這個法律後果是相當相當的可怕。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回到案例,a先生自己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險人,約定的受益人是妻子b女士,恰好符合我們人壽保險受益人當中司法解釋三確定的第三個部分也就是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也就是沒有指定這份保單的受益人,那麼如果說沒有指定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就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大家應該知道沒有指定的法律後果就是會把這份保單的資產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們始終強調的保險合同要指定受益人這樣的一個法商技巧就完全運用不到了。

再看保險法42條說以下情況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第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

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a先生這份保單受益人寫的妻子b女士,而他現在的妻子又恰巧不是這個b女士,就會落入到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這份保單就會變成遺產,如果這份保單變成遺產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大家還記得a先生有哪些家人嗎?有父親,有母親,有孩子,有妻子,有前妻,那麼排除掉前妻b女士,那麼這份保單的資產就最終會由a先生的父母以及他的妻子以及他的女兒共同來分享。但是大家不要忘了a先生還是個企業家,如果在他身故的時候他留有相應的債務,那麼因為這筆保險金成為了a先生的遺產所以就要先用來償還債務,而無法起到我們人壽保險隔離債務保全財產的相應法律功能了,這一點是非常遺憾的。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今天學習了兩個法條看了一個案例,因為a先生在再婚的時候疏忽大意沒有去修改自己的受益人導致這份保單當中的保險金莫名其妙的就從一筆指定受益人的合法資產變成了自己的遺產,從這個法律規定以及這個故事當中有幾個思考,我們用法商的思維來解讀一下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指定。

第一個部分,有受益人和沒有受益人,大家知道如果沒有受益人也就是保單當中沒有寫受益人那麼當然這部分的保單資產就變成了遺產,因為寫的時候沒有寫當然按照保險法42條的規定,自然成為了遺產。那麼第二個問題我們思考一下指定受益人和沒有指定受益人這個當中的區別和第一個思考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一、指定受益人,就像案例中的a先生他確實在投保的時候指定了受益人,就是他投保時的妻子b女士,這個指定分為身份的指定和信任的指定,

二、沒有指定受益人指的是沒有寫受益人還有就如同我們的a先生這樣視為沒有指定受益人,所以a先生表面上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因為身份關係的改變沒有修改保單導致沒有指定。

第二個問題帶給我們的就是到底怎麼來看待指定受益人當中的指定技巧,也就是一定要避免自己在保單投保過程當中因為受益人的錯位而導致這份保單落入遺產的範圍,同時這部分也給大家帶來一個啟示,指定受益人這個方法是非常好的,但是指定了絕不是安枕無憂,因為身份關係的改變其中包括了配偶關係,因為父母和子女關係一般是沒有辦法改變,但是配偶關係是一定能夠發生改變的,配偶關係的改變只要通過離婚就可以完成,所以配偶關係一旦改變而沒有修改的話就會變成未指定,所以這個案例給大家帶來一個啟示,不要以為指定了受益人這份保單就永遠不要去關注了。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人身份的改變自然會導致一份保單資產的法律屬性發生改變,原來是給妻子留下一部分安全的資產,原來是一份愛與責任的體現,那麼後來就變成了遺產,變成遺產的後遺症非常多,包括繼承的手續,包括遺產沒有辦法用來規避我們的債務或者遺產沒有辦法規避自己的遺產稅,所以這部分一定要注意,在客戶身份關係發生改變的時候一定要解釋一下保單當中的受益人的指定。

第三個問題我們來思考一下,指定特定受益人和指定約定受益人,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中第九條的第一款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是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這樣的約定大家要注意,以為很多時候我們都有一個誤區,在保單當中將受益人寫法定的,很多小夥伴就認為沒有指定受益人,這個思路現在要更正過來,沒有指定受益人的,約定為法定的,並不是沒有受益人,而是將這個受益人的範圍確定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有非常大的區別的,區別就是,當我們將保單的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時候,那麼當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這筆保險金就會成為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財產,這點與保單當中成為遺產這點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

大家再思考一下,保險金成為遺產並不等於保險金屬於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財產,當所有的繼承人為受益人的話那麼這當中典型的問題就是我們還是有受益人的,不是沒有指定受益人,只要有受益人那麼這部分的財產就不會變成遺產。當保險金不成為遺產的時候就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效果就是這筆資產不用先行來清償被保險人的債務,不用繳納相應的遺產稅收,所以在這個問題當中,我們人壽保險最大的功能就是將應稅的遺產變成免稅的保險金。人壽保險其實就是這樣一個工具來保全財富,來傳遞財產而不讓它落入到遺產範圍或落入到用來清償債務或繳納稅收的應稅遺產,同時人壽保險這一功能也可以避免繼承的複雜手續,避免繼承人來掌權的尷尬的境地。

我們人壽保險當中的錯位是會經常發生的,我們在婚姻關係改變包括再婚指向的錯位非常容易發生,那麼根據我們司法解釋三第九條以及保險法42條的規定,當中非常明顯確定了我們受益人如何來確定,受益人的確定當中包含了關於指定以及指定為法定以及什麼情況等於沒指定,這幾種情況一定要好好學習一下。那麼也給我們什麼樣的法商啟示呢?也就是我們為客戶規劃人壽保險的時候這張保單到底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就非常關鍵了。

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設置


今天談到的a先生的案子當中,我們可以用非常簡單的方法來避免這個事情的發生,比如說,一般來講以傳承為目的的人壽保險應當以自己的子女做受益人,那麼子女關係一般來講是不會改變的,所以這樣的指定是非常的有效,如果一定要指定為配偶的話那麼這個過程當中就一定要提醒我們的客戶當自己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的時候這個指定也發生變化進行修改。

第三個部分就是經常談到的人壽保險的財富隔離,保全功能,如何將保單資產不要異化為遺產是我們非常重要的原則,所以今天將受益人的問題做了一些解讀。

歡迎關注留言互動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