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人生第一份工作 法律 經濟 跳槽那些事兒 銀行 吉林衛視官方號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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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收入證明

很多地方都需要

比如出國旅遊

買房貸款……

很多人收入沒有達到要求

但是隻要找所在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

往往就會被採信

可是,這一紙證明

有時候會惹上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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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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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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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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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就會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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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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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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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分析說,

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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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就會被採信

可是,這一紙證明

有時候會惹上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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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分析說,

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02

虛開收入證明單位將擔責

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在虛開“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所開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而批准併發放了超過貸款標準的房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證明都不能隨便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絕員工的請求,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如不實的離職證明等。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胡某原在寧波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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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證明

很多地方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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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隻要找所在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

往往就會被採信

可是,這一紙證明

有時候會惹上大麻煩!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分析說,

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02

虛開收入證明單位將擔責

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在虛開“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所開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而批准併發放了超過貸款標準的房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證明都不能隨便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絕員工的請求,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如不實的離職證明等。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胡某原在寧波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讓公司沒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胡某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部門經過調查,確認胡某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胡某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開具證明是單位義務

那麼,單位能以避免法律風險為由,拒絕為員工開證明嗎?

作為單位的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理應獲得各種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權利要求單位為自己出具各種相關證明。從這個角度而言,單位為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是一種義務,不能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

因此,在面對給員工開證明這件事上,關鍵在於應以一種怎樣的方法和態度來做這件事,既滿足員工的實際所需,承擔單位應有的基本責任,同時又符合規範,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對此,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參考:首先,證明內容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弄虛作假;其次,要儘量寫明所出具的證明具體用於什麼事;第三,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如對出具的證明拍照留存。

虛假收入證明個人也要擔責

對於個人來說,辦理假收入證明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首先,對於借款人來說,如果因為開虛假收入證明被銀行識破,將無法通過貸款審核,情況嚴重還將承擔法律風險。即便審核通過,面對後期的還款壓力無法支付月供,房子還將面臨被銀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嚴重的後果是,借款人偽收入證明騙取銀行貸款,還涉嫌騙取貸款罪。刑法中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小編想說,

開具證明是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

但是雖然普通但不簡單,

為了避免因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建議所開具各類證明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

只有符合實際的證明才能真正的保護個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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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隻要找所在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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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一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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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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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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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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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02

虛開收入證明單位將擔責

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在虛開“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所開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而批准併發放了超過貸款標準的房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證明都不能隨便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絕員工的請求,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如不實的離職證明等。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胡某原在寧波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讓公司沒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胡某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部門經過調查,確認胡某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胡某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開具證明是單位義務

那麼,單位能以避免法律風險為由,拒絕為員工開證明嗎?

作為單位的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理應獲得各種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權利要求單位為自己出具各種相關證明。從這個角度而言,單位為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是一種義務,不能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

因此,在面對給員工開證明這件事上,關鍵在於應以一種怎樣的方法和態度來做這件事,既滿足員工的實際所需,承擔單位應有的基本責任,同時又符合規範,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對此,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參考:首先,證明內容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弄虛作假;其次,要儘量寫明所出具的證明具體用於什麼事;第三,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如對出具的證明拍照留存。

虛假收入證明個人也要擔責

對於個人來說,辦理假收入證明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首先,對於借款人來說,如果因為開虛假收入證明被銀行識破,將無法通過貸款審核,情況嚴重還將承擔法律風險。即便審核通過,面對後期的還款壓力無法支付月供,房子還將面臨被銀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嚴重的後果是,借款人偽收入證明騙取銀行貸款,還涉嫌騙取貸款罪。刑法中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小編想說,

開具證明是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

但是雖然普通但不簡單,

為了避免因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建議所開具各類證明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

只有符合實際的證明才能真正的保護個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收入證明

很多地方都需要

比如出國旅遊

買房貸款……

很多人收入沒有達到要求

但是隻要找所在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

往往就會被採信

可是,這一紙證明

有時候會惹上大麻煩!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分析說,

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02

虛開收入證明單位將擔責

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在虛開“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所開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而批准併發放了超過貸款標準的房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證明都不能隨便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絕員工的請求,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如不實的離職證明等。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胡某原在寧波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讓公司沒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胡某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部門經過調查,確認胡某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胡某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開具證明是單位義務

那麼,單位能以避免法律風險為由,拒絕為員工開證明嗎?

作為單位的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理應獲得各種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權利要求單位為自己出具各種相關證明。從這個角度而言,單位為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是一種義務,不能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

因此,在面對給員工開證明這件事上,關鍵在於應以一種怎樣的方法和態度來做這件事,既滿足員工的實際所需,承擔單位應有的基本責任,同時又符合規範,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對此,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參考:首先,證明內容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弄虛作假;其次,要儘量寫明所出具的證明具體用於什麼事;第三,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如對出具的證明拍照留存。

虛假收入證明個人也要擔責

對於個人來說,辦理假收入證明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首先,對於借款人來說,如果因為開虛假收入證明被銀行識破,將無法通過貸款審核,情況嚴重還將承擔法律風險。即便審核通過,面對後期的還款壓力無法支付月供,房子還將面臨被銀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嚴重的後果是,借款人偽收入證明騙取銀行貸款,還涉嫌騙取貸款罪。刑法中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小編想說,

開具證明是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

但是雖然普通但不簡單,

為了避免因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建議所開具各類證明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

只有符合實際的證明才能真正的保護個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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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證明

很多地方都需要

比如出國旅遊

買房貸款……

很多人收入沒有達到要求

但是隻要找所在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

往往就會被採信

可是,這一紙證明

有時候會惹上大麻煩!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分析說,

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02

虛開收入證明單位將擔責

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在虛開“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所開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而批准併發放了超過貸款標準的房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證明都不能隨便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絕員工的請求,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如不實的離職證明等。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胡某原在寧波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讓公司沒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胡某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部門經過調查,確認胡某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胡某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開具證明是單位義務

那麼,單位能以避免法律風險為由,拒絕為員工開證明嗎?

作為單位的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理應獲得各種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權利要求單位為自己出具各種相關證明。從這個角度而言,單位為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是一種義務,不能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

因此,在面對給員工開證明這件事上,關鍵在於應以一種怎樣的方法和態度來做這件事,既滿足員工的實際所需,承擔單位應有的基本責任,同時又符合規範,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對此,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參考:首先,證明內容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弄虛作假;其次,要儘量寫明所出具的證明具體用於什麼事;第三,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如對出具的證明拍照留存。

虛假收入證明個人也要擔責

對於個人來說,辦理假收入證明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首先,對於借款人來說,如果因為開虛假收入證明被銀行識破,將無法通過貸款審核,情況嚴重還將承擔法律風險。即便審核通過,面對後期的還款壓力無法支付月供,房子還將面臨被銀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嚴重的後果是,借款人偽收入證明騙取銀行貸款,還涉嫌騙取貸款罪。刑法中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小編想說,

開具證明是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

但是雖然普通但不簡單,

為了避免因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建議所開具各類證明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

只有符合實際的證明才能真正的保護個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來源:蕭山日報、蕭山司法

免責聲明:

本公眾號發佈的文字及圖片除部分原創外,其餘摘自網絡,其版權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有任何問題敬請及時告之,我們將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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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收入證明

很多地方都需要

比如出國旅遊

買房貸款……

很多人收入沒有達到要求

但是隻要找所在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

往往就會被採信

可是,這一紙證明

有時候會惹上大麻煩!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具體事例的經過

2013年3月,小陳入職於蕭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懇,表現優異,經過五年的努力,工資從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漲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陳與公司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勞動合同約定:

每月工資收入為當地月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提成比例及發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執行)。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8年6月,小陳為了購置房屋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每個月按揭還款金額為15000元左右,根據小陳的申請,銀行要求小陳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為他開具每年年薪18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以滿足貸款審批需要。公司同意為小陳開具該收入證明。

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具體內容為:

陳某(公民身份號碼***)自2013年3月份開始為我司員工,在我司擔任銷售崗位,所得年薪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本公司員工陳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資收入。本收入證明僅限用於辦理銀行貸款用途。

公司還在落款處蓋章。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2019年3月,公司因經營方案調整而進行裁員,小陳收到了辭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對於工資計算數額產生了爭議。

小陳認為:自己持有公司蓋章確認的“收入證明”,同時他還提供了公司的工資制度,證明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都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打入其銀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過報銷票據等方式進行現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銀行流水中體現的6000元。結合“收入證明”,要求按年薪18萬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給付90000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根據小陳提供的銀行流水信息,認可其每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標準計算其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法律,小陳工作已滿六年,因此公司願意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合計36000元。至於小陳所提出的超過6000元部分的工資,公司不予認可。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昔日為員工方便開出的收入證明,如今被“反咬一口”,當成工資收入的證據。公司應該怎麼辦?這份收入證明有效嗎?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分析說,

收入證明有證據效力

用人單位一旦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那麼此證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對用人單位自身產生法律效力,也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在出具該份“收入證明”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知曉實情的,但這一份加蓋了公章的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

因此,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收入證明”就將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本案例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為小陳開具的“收入證明”是虛假的,且公司與小陳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因此該份“收入證明”無論是在仲裁庭上還是在法庭上,都將具有證據效力。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02

虛開收入證明單位將擔責

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在虛開“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所開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而批准併發放了超過貸款標準的房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證明都不能隨便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絕員工的請求,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如不實的離職證明等。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胡某原在寧波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讓公司沒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胡某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部門經過調查,確認胡某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胡某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開具證明是單位義務

那麼,單位能以避免法律風險為由,拒絕為員工開證明嗎?

作為單位的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理應獲得各種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權利要求單位為自己出具各種相關證明。從這個角度而言,單位為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是一種義務,不能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

因此,在面對給員工開證明這件事上,關鍵在於應以一種怎樣的方法和態度來做這件事,既滿足員工的實際所需,承擔單位應有的基本責任,同時又符合規範,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對此,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參考:首先,證明內容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弄虛作假;其次,要儘量寫明所出具的證明具體用於什麼事;第三,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如對出具的證明拍照留存。

虛假收入證明個人也要擔責

對於個人來說,辦理假收入證明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首先,對於借款人來說,如果因為開虛假收入證明被銀行識破,將無法通過貸款審核,情況嚴重還將承擔法律風險。即便審核通過,面對後期的還款壓力無法支付月供,房子還將面臨被銀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嚴重的後果是,借款人偽收入證明騙取銀行貸款,還涉嫌騙取貸款罪。刑法中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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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證明是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

但是雖然普通但不簡單,

為了避免因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建議所開具各類證明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

只有符合實際的證明才能真正的保護個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來源:蕭山日報、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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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證明不能隨便開,很多人沒當回事!因此惹上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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