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法院利劍直指“天價彩禮”

杞縣 農村 戀愛 服裝 不完美媽媽 杞縣發佈 2019-05-20

近年來,在我縣的一些鄉村地區,“天價彩禮”的現象愈演愈烈,雖然《婚姻法》禁止買賣婚姻,但“天價彩禮”的現象依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的“婚約彩禮案件”也在不斷怎多。

2019年4月,杞縣人民法院剛剛審結了一起“天價彩禮”案件。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是相鄰兩村的適齡未婚青年,二人經王某父親的至交趙某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於2018年農曆六月二十六按照農村習俗見面,當天,王某為了表達自己的誠意就給給李某送去彩禮16萬元,另給李某飲料100件,雞蛋6筐,香菸6條。見面第二天,李某卻說彩禮不夠,無奈,王某又給李某送去現金6000元。在以後的交往中,王某不僅給李某買衣服,還給李某購買了手機、金手鍊等其他貴重物品,中秋節更是送去大量禮品。2018年9月,王某認為他和李某感情已經穩定,遂找李某商量結婚的事情,沒想到李某要求王某再送彩禮15萬元,並要求王某將車輛過戶在自己名下,否則就終止戀愛關係。王某垂頭喪氣,因為之前的16萬元彩禮,家裡已經是債臺高祖,自己是無論如何也湊不齊著15萬元彩禮了,李某對王某態度冷淡了下來,不與王某見面,也不接王某電話,王某心灰意冷,雙方至此不在聯繫。王某要求李某退還彩禮款及所收禮品,李某拒不退還。王某一怒之下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彩禮款16萬元及其他禮品。在法庭上,李某認為終止戀愛關係責任在王某,且戀愛期間雙方同居過一次,故彩禮款不應當退還。

法院受理此案後,對此案件依法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在婚約關係存續期間給付被告彩禮款16萬元和部分禮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禮款數額較大,原被告的婚約解除後,被告應予以適當返還,結合本案案情,被告應以返還彩禮款14萬元為宜。婚約關係存續期間,原告所述給被告購買的金手鍊、手機登物品及其他款項,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婚約彩禮案件是指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過程中因彩禮發生的民事糾紛。而“天價彩禮”一方面影響戀愛雙方的感情,影響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加劇農村老人的貧困,另一方面,部分“天價彩禮”事件還容易引發惡性暴力事件,不利於農村的穩定,也不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自2015年以來,法院共受理婚約彩禮案件454件,目前已審結425件,有效的遏制了“天價彩禮”事件的滋生蔓延,為維護全縣的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侯豔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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