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棋牌室裡打麻將是娛樂還是賭博?

棋牌遊戲 麻將 法律 刑法 掌上曲靖 2019-06-17
在棋牌室裡打麻將是娛樂還是賭博?

當前,很多地方的大街小巷裡都能見到棋牌室,很多人聚在一起打麻將、玩撲克牌。棋牌室的功能在於為他人進行棋牌遊戲提供便利,屬於較為大眾化的休閒娛樂場所。但是,由於棋牌室與賭場進行幾乎同樣的項目,時有違法越界的行為發生,需要我們予以注意。

問:在正規的棋牌室打麻將,什麼情況下屬於違法行為?

答:所謂的“正規”棋牌室,大多是指取得相關執照證件後開展經營的棋牌室。不少棋牌室經營者以此招攬顧客,宣稱在這樣的棋牌室打麻將、玩撲克牌,不會被公安機關查處,比較“安全”。其實不然,雖然棋牌室是依法成立的,但並不代表在棋牌室裡進行的一切行為都是合法的。我們知道,打麻將、玩撲克牌可以是娛樂,也可以是賭博。如果在棋牌室進行正常的棋牌遊戲以休閒娛樂,不僅不違法,還受到法律保護。我國相關規定明確,不得以禁賭為名干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但是如果在棋牌室裡以麻將、撲克牌為工具進行賭博,則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有的甚至違反刑法,涉嫌犯罪。棋牌室經營者如果明知他人賭博而予以容留,或者故意招攬賭博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也同樣觸犯上述法律規定。特別是具有抽頭漁利、兌換籌碼、提供資金結算、安排人員站崗望風等行為的,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

問:如何區分打麻將是娛樂,還是賭博?

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將受到治安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將受到刑事處罰。同時相關規定也明確,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由此可見,認定打麻將、玩撲克牌等是否屬於賭博行為,一般要具備兩個條件:首先要以營利為目的,即主觀上想通過賭博活動獲取財物,但不要求實際獲得財物;其次要有一定數額的賭資,即“賭資較大”,對此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操作標準不一,大多為二三百元以內的數額,認定為“少量財物”。在此基礎上,打麻將、玩撲克牌等構成賭博罪的情形主要有,一是聚眾賭博,即參賭人員不僅自己賭,而且還聚眾賭,一般是組織3人以上賭博,然後進行抽頭漁利五千元以上或賭資累計五萬元以上。二是以賭博為業,即雖然僅是自己賭,但通過賭博獲得生活來源,或者將自己的收入主要用於賭博。

問:賭債受法律保護嗎?

答:因賭博是違法行為,參賭人員之間因為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賭資沒有當場結算,輸錢方事後拒不還錢時,贏錢方要求輸錢方還錢的訴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如果已進行了賭資結算,而輸錢方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贏錢方返還賭資的,訴求同樣無法獲得法院支持。因為輸錢方當場或事後清償賭債,屬於賭博行為的實施或延續,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輸錢方也就不具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賭資就理所當然歸贏錢方所有。賭資屬於違法款物,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明知他人借款是為了進行賭博而提供資金的,這樣的借貸關係也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使是未參賭人員把自己的合法財產出借給參賭人員,也是非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屬於賭博幫助行為,同樣違反了法律規定,相關賭資也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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