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所購清酒產自日本核汙染區 杭州男子索賠10倍價款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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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新聞 通訊員 蕭法 見習記者 王豔穎

2018年3月21日,高某和朋友一起在杭州某餐飲有限公司門店用餐消費2086元,其中包含3瓶某牌子的清酒1740元。幾杯酒下肚,觥籌交錯間,朋友提醒高某,這款清酒的產地竟是日本新瀉縣。

“新瀉縣屬於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12個核汙染都縣之一,那裡產的清酒屬於核汙染食品,這誰敢喝?這還能賣?”發現所購買的清酒標註產自日本原核汙染地區,高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賠餐飲費10倍的要求,但被商家拒絕。

雙方交涉無果後,2018年12月28日,高某將商家告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高某認為該餐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等禁止性相關法律法規,銷售產自核輻射區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餐飲公司退還餐飲費2086元,並賠償十倍賠償金20860元。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10倍賠償的適用問題。根據該條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原告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退貨,並賠償十倍的價款。”

餐飲公司表示,他們所售的清酒是從國內正規商貿公司採購的,不存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餐飲公司辯稱高某並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一瓶清酒含量為1.8升,兩個人根本喝不完3瓶,因此懷疑高某是為了獲取高額賠償故意購買3大瓶清酒。同時,清酒標籤所標註的是製造商公司註冊地,這與清酒實際產地並非同一概念,雖然製造商公司註冊地原是核汙染區,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地區或我國國內生產灌裝也十分正常,是高某混淆了概念。

蕭山法院審理後認為,2011年日本福島核洩露事件後一個月,我國質檢總局發佈2011年第44號進口禁令,禁止進口包括新瀉縣在內的日本12個核汙染都縣的食品。但進口禁令是臨時性政策措施,海關總署於2018年已經解除日本新瀉大米進口的禁令,這就說明臨時性政策隨著時間推移和安全評估是可變化的,進口禁令所涉食品與核汙染食品並不是完全等同的關係。涉案清酒是否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實際是否有毒有害予以把握。

另外,餐飲公司提供給高某的清酒採購於具有食品經營資質的商貿企業,故不足以證明其存在“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結合案涉每瓶清酒1.8升的淨含量及高某就餐時消費的3瓶清酒數量,也與普通消費行為不相符。但是,餐飲公司還是有義務向高某說明清酒原產地和提供相關採購檢驗證明。

最終,蕭山法院判決餐飲公司返還高某3瓶清酒的價款1740元;高某將涉案的剩餘清酒退還給餐飲公司;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高某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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