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0元的日本清酒來源有問題?杭州有個特殊的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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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 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蕭法

杭州高先生和朋友的這頓日料可以說是吃得相當“專業”了,餐費346元,酒水費1740元。

而且1740元是三瓶同一品牌的清酒,每瓶足足1.8升。

他們沒有喝完,就提出質疑,清酒標註產自日本原核汙染地區。他們說商家銷售違禁酒水,要十倍賠償。

商家覺得太奇怪了,一口拒絕,高先生連打兩場官司。

最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這起特殊的消費糾紛總算有了一個結論性的判定。

2018年3月21日,高某和朋友在杭州某餐飲公司吃日料,共計花費2086元,貴的是其中3瓶某牌清酒,就要1740元。

據高某說,他是“經朋友提醒”,注意到這款清酒產自日本新瀉縣。

“新瀉縣屬於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12個核汙染都縣之一,那裡產的清酒屬於核汙染食品,這誰敢喝?”高某當即提出賠償要求,餐飲公司沒答應。

2018年12月28日,高某將餐飲公司訴至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等禁止性相關法律法規,銷售產自核輻射區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餐飲公司退還餐飲費2086元,並賠償十倍賠償金20860元。

餐飲公司方面說,所售清酒是從國內正規商貿公司採購,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事實,並辯稱高某不是真正的消費者,而是為了獲取高額賠償故意購買清酒。

而且清酒標籤所標註的製造商公司註冊地與清酒實際產地並非同一概念,雖然製造商公司註冊地原是核汙染區,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地區或我國國內生產灌裝也十分正常。故高某認為所購清酒系產自遭2011年核洩漏事件影響的日本新瀉縣,是混淆了概念。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10倍賠償的適用問題。根據該條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原告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退貨,並賠償十倍的價款。

蕭山法院審理後認為:2011年日本福島核洩露事件後一個月,我國質檢總局發佈2011年第44號進口禁令,禁止進口包括新瀉縣在內的日本12個核汙染都縣的食品。但進口禁令是臨時性政策措施,從海關總署於2018解除日本新瀉大米進口禁令來看,臨時性政策隨著時間推移和安全評估是可變化的,這就說明進口禁令所涉食品與核汙染食品並不是完全等同的關係。

所以,案涉清酒是否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實際是否有毒有害予以把握。

另外,餐飲公司提供給高某的清酒採購於具有食品經營資質的商貿企業,故不足以證明其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

結合案涉每瓶清酒1.8升的淨含量及高某就餐時消費的3瓶清酒數量,也與普通消費行為不相符。

但是,餐飲公司還是有義務向高某說明清酒原產地和提供相關採購檢驗證明。

蕭山法院審理後判決,餐飲公司返還高某3瓶清酒的價款1740元;高某將涉案清酒(清酒沒有喝完被帶回了家)退還餐飲公司;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高某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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