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7人喝酒喝出禍!參與者擔責賠償...

青海 西寧 德令哈 舞蹈 骨折 西海都市報 2019-05-19

近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酒後跳舞摔傷致殘,傷者起訴聚會參與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據瞭解,原告馬某與被告劉某、任某、祁某等共七人均為某光伏電站職工。2017年11月14日晚,劉某宴請七人,席間馬某與劉某、祁某等人過量飲酒。餐後,七人又共同前往德令哈市某“花兒”民歌歌舞廳娛樂,馬某與劉某等人在跳舞的過程中不慎摔傷,造成左腿脛骨腓骨骨折,構成八級傷殘。受傷後,馬某與劉某等人謊報工傷,被所在單位查處後開除,後馬某將當天聚會參與人及歌舞廳業主謝某起訴至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30萬餘元。

經承辦法官審理後認為,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時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後果,並對自身行為加以控制,其對不慎摔傷後果負有主要責任,應自行承擔70%的損失。劉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善意提醒其他聚會參與人適度飲酒的義務,判令劉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馬某25471元。祁某等人作為聚會參與人未盡到互相提醒適度飲酒,酒後勸阻的義務,按過錯程度及因果關係參與度,分別承擔3%、2%、1%的責任,賠償2547.1元至7641.3元不等。謝某作為歌舞廳的經營者,在2017年11月16日取得工商登記營業執照,但2017年11月14日事故發生當日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娛樂場所,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判決謝某承擔10%的責任。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部分被告已積極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朋友、同事之間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本案的七人卻因過量飲酒付出了相應代價。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應當適度飲酒。

記者/盧曉茜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