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圈中人保險網
一、日本保險市場的歷史演化
日本明治維新結束了閉關鎖國政策,根據1859年的港口通商條約,設立海關,與外國通商,隨之,外國保險公司於1861年在日本開業。至1879年,日本本土的保險公司才開始營業。最初外國保險公司在日開業不需經過日本政府的批准,並享有治外法權,即外國保險公司只須在本國的法律許可下開展業務,而不必遵循日本的相關法律。直到1894—1896年,通過與各國締結通商航海條約,治外法權才得以廢除。
二戰期間,外資保險公司停止營業,資產由政府選定的管理人進行管理(生命保險公司由協榮再保險公司管理;損害保險公司由東京海上火災、安田火災、三井海上火災三家保險公司管理)。日本戰敗以後,外國保險公司重又返回日本,並在GHQ(聯合國軍司令部)的許可下營業。1949年6月,外資保險法誕生,1960年的保險業法實現了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的一體化。截止996年3月,日本共有保險公司55家,其中內資28家,外資29家,經營再保險的日本保險公司有兩家,一家經營普通再保險,另一家專營地震再保險。根據1996年3月大藏省的統計,國內損害保險公司保費總收入為111千億日元,約佔損害總保費的97%,外資損害保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為3.2千億日元,佔總保費的3%。
二、日本保險業概況
日本保險市場的一個顯著特徵是保險人數量較少,這主要是因為大藏省對開業實行認可制,通過控制保險人數量來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大藏省認為;保險攸關國計民生,保險公司一旦破產,必然帶來社會的不穩定。事實上,在過去幾十年裡,無一家日本保險公司破產。日本保險公司有兩類,即生命保險公司和損害保險公司,在1996年10月新保險法頒佈以前,兩者不得兼營。
統一費率是大藏省限制競爭的另一手段,日本保險業有兩種費率,算定會費率和保險業法費率。一個險種的算定會費率,是由大藏省委託的專門法律機構負責核定,它們根據該險種以往的事故損失數據,按平均損失率加成核定算定會費率;算定會費率分為兩個部分,即純率和附加率。純率約佔40%,為平均賠付率;
附加率約佔60%,是營業成本與利潤部分。大藏省限定有較大市場份額、較高事故發生率、影響面廣的險種必須採用算定會費率,如汽車保險等。日本保險市場中算定會費率佔54%,保險業法費率佔46%。保險業法費率是指在保險業法許可的範圍內,各保險公司核定險種的費率,申報大藏省批淮,即可採用。
日本保險公司展業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保險公司職員進行的直接展業,另一種是通過代理店進行的間接展亞,其中經由代理店的保費收入佔總保費收入的90.7%。代理店根據代理店委託合同代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合同,其職能是幫助投保人選擇合適的投保項目,接受保費並負責售後服務。根據代理店的不同等級,保險公司給予不同比例的提成。截止1996年3月,日本共有代理店47.6萬家。代理店按類別不同可劃分為:專屬和共屬代理店、個人和法人代理店、專業代理店和兼業代理店。
大藏省通過銀行局下設的保險部對保險業實行實體監督,即是對保險開業施行認可制,對開業後的保險公司運作情況,實行依據地政機關之酌情判斷方式,進行個別、具體的限制。保險開業的認可制,是鑑於保險商品及財務的複雜性和公眾性等,為了避免泡沫公司的出現;從保護投保人的立場出發,保險公司須經政府許可方可營業。
對已開業的保險公司的持續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賠付能力、經營狀況的監督,它是通過通知形式進行監督的,銀行局之保險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關保險公司發出要求遞交業績表的通知,通過業績表的審查來判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保險部對業績表的審查是採用IRIS(NAICInsurance Regulatory lnformation system)指標體系進行的。當保險業務運作不當、資產惡化時,保險部可通過發佈監督命令,進行計劃書的變更、停止業務,直至取消營業許可的處置。另一是對保險公司公正經營的監督。必要的時候,檢察官可出示大藏大臣簽發的檢查命令書,進駐保險公司進行檢查。
三、日本保險業改革及市場自由化
1.以規制緩和為中心的保險市場管理改革。
日本保險業是在貿易立國的基本國策下成長起來的,隨著國際航運業集裝箱化的發展,海上損害率降低,海上保險呈萎縮的趨勢。相反地,日本早己成為汽車大國,43百萬個家庭戶均擁有兩部汽車。汽車保險呈現出巨大的市場與潛力,舊的體制顯然不能適應這種市場結構的變化。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普及,儲蓄保險獲得了很大的發展,日本人壽保險的普及率高達96%,相反地,損害保險的普及率只有50%,顯示出較大的潛力,但由於保險規制過嚴,這一潛力難以轉化為市場。從總體上看,日本保險市場呈現出停滯的趨勢。
另一方面,一些大的工程項目,如核電站、石化工廠、衛星發射等鉅額風險,地震、颶風等自然災害的累積風險,一家甚至一國保險公司都難以獨立承擔,迫切需要有運行良好的再保險市場,而日本的再保險市場相對弱小。其原因是,日本國內保險費率偏高,保險公司不願接受海外再保險業務,而國內的再保險業務大都在國內消化。其後果是,不利於海外保險市場的拓展。
日本經濟經歷瞭如下幾個時期:戰後的恢復時期、50年代至70年代的高速增長時期、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泡沫經濟時期以及泡沫經濟破滅後近兩年的緩慢增長時期,規制過嚴的保險體制適應於經濟高速增長時期。泡沫經濟時期,保險業與金融業一起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泡沫經濟的破滅、保險業的停滯不前促使業界積極去尋求出路,人們發現只有積極地開拓國內國際市場,保險業才可以持續發展,只有實現保險市場的自由化,日本的保險公司才會在國際上具有競爭力。
日本保險業的根本問題是規制過嚴和統一費率。順應業界規制緩和的要求1996年10月,日本頒佈了新的保險業法,新的保險業法廢除開業認可制、採用申報制,並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於公司開辦生命保險業務,生命保險公司也可通過子公司開辦損害保險業務。隨之,便有11家生命保險子公司,6家損害保險子公司誕生,但費率改革的道路還很漫長。
2.日美關於進一步開放日本保險市場的談判。
1993年,美國總統克林頓在與日本首相宮澤的會晤中第一次提出進一步開放日本保險市場的要求,經過一年的談判,於1994年10月達成協議,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開業。至1996年10月,日本對保險業施行了以規制緩和為中心的監管改革,生命保險公司與損害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相互兼營。
美國方面認為1994年的協議不再適用,並要求為兼營而開設的日本子公司不得出售第三領域的保險,即傷害保險。日本方面認為美國的這一要求毫無道理,要求給予一致對待。最後,日本通過在算定會附加費率上的讓步換取美國對新開設子公司在第三領域開展業務的首肯,並於1996年12月15日達成新的協議。
協議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算定會費率。協議規定,在日本開業的外資保險公司單項業務在300億日元以下部分適用算定會費率,以上部分採用申報制。至1997年1月1日,這一限額降低到200億日元,1998年4月1日降低到70億日元,最終應降低到30億日元。再者,美國方面認為算定會應該取消,日方則解釋說算定會費率已寫入1996年10月頒佈之保險法,並承諾提交1998年7月的國會通常會議上討論。在日美談判中,美國還迫使日本將汽車保險按司機年齡、性別、駕車方式、駕車時間採用差別費率,並將日本分成7個區,按區核定費率。其直接後果是,司機年齡在17—20歲為事故高發年齡層,每年需繳納100萬日元的汽車保險費,為原來的4—5倍,可能會因此誘發無保險駕駛的嚴重社會問題。
(2)第三領域的保險銷售。協議規定,日本新開業的損害保險公司下的生命子公司與生命保險公司下的損害子公司可以出售第三領域的保險,但現在外資出售的生命保險產品,生命子公司不能利用原來之損害保險網絡出售,並且不能用稅務員銷售儲蓄保險。此外,損害保險公司下的生命子公司不能銷售重大疾病保險及醫療保險。但美國承諾這些子公司將來可以通過急便緩和的形式加入,這要視日本保險市場的開放程度,最遲不遲於2001年1月。
總之,在1996年12月15日結束的新一輪日美保險談判中,美國要求日本加快保險市場開放的進程,並增強監管的透明度。日本迫於日美的特殊政治、經濟利益關係,以及自身的需要不得不接受美國的一些條款,此舉引起日本保險業界的普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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