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某製衣公司被查處!高處墜落事故當負責'
基本案情
2019 年6 月24 日,李某在組織人員為平湖市某製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衣公司)翻修西車間屋頂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李某無視安全,在未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防護欄杆或防護網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安排無高處作業證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黃某(死者)忽視安全,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從事高處作業。事故間接原因為:製衣公司將屋頂翻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李某。
根據平湖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平湖市應急管理局於7月22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李某移送平湖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並對製衣公司所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
經調查,製衣公司於6月20日因西車間屋頂漏水,需要進行翻修,遂聯繫了李某並以包工包料方式將上述翻修工程發包給李某。李某在未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防護欄杆或防護網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安排無高處作業證的黃某等人進行高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製衣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基本案情
2019 年6 月24 日,李某在組織人員為平湖市某製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衣公司)翻修西車間屋頂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李某無視安全,在未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防護欄杆或防護網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安排無高處作業證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黃某(死者)忽視安全,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從事高處作業。事故間接原因為:製衣公司將屋頂翻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李某。
根據平湖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平湖市應急管理局於7月22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李某移送平湖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並對製衣公司所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
經調查,製衣公司於6月20日因西車間屋頂漏水,需要進行翻修,遂聯繫了李某並以包工包料方式將上述翻修工程發包給李某。李某在未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防護欄杆或防護網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安排無高處作業證的黃某等人進行高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製衣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黃某高處墜落場地
行政處罰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9年8月9日,平湖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製衣公司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有哪些?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保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來源:嘉興市應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19 年6 月24 日,李某在組織人員為平湖市某製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衣公司)翻修西車間屋頂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李某無視安全,在未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防護欄杆或防護網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安排無高處作業證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黃某(死者)忽視安全,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從事高處作業。事故間接原因為:製衣公司將屋頂翻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李某。
根據平湖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平湖市應急管理局於7月22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李某移送平湖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並對製衣公司所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
經調查,製衣公司於6月20日因西車間屋頂漏水,需要進行翻修,遂聯繫了李某並以包工包料方式將上述翻修工程發包給李某。李某在未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防護欄杆或防護網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安排無高處作業證的黃某等人進行高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製衣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黃某高處墜落場地
行政處罰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9年8月9日,平湖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製衣公司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有哪些?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保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來源:嘉興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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