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蓮告《我不是潘金蓮》范冰冰方無可奉告

由馮小剛導演、范冰冰主演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後,引發一姓名為“潘金蓮”的廣州市民將馮小剛、范冰冰等九人告上法庭。對此,范冰冰經紀人霸氣迴應:“《我不是潘金蓮》,都說我不是,那還有什麼可告?”

潘金蓮告《我不是潘金蓮》范冰冰方無可奉告

范冰冰憑藉《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李雪蓮”一角獲得第11屆“亞洲電影大獎”最佳女主角獎

影片《我不是潘金蓮》是根據大陸知名作家劉震雲的同名長篇小說改編,講述一名為“李雪蓮”的女人,因為被前夫罵作“潘金蓮”,為了還自己一個清白而堅持告狀20年的故事。

“潘金蓮”在大陸可謂家喻戶曉。在中國四大古典文學名著之一的《水滸傳》中,施耐庵將其塑造為既聰明機變、美麗風流,又心狠手辣、寡廉鮮恥、搬弄是非、淫慾無度的典型,之後,這一揹負千載罵名的美女蕩婦形象被《金瓶梅》等文學作品進行演繹和改編。

潘金蓮告《我不是潘金蓮》范冰冰方無可奉告

《我不是潘金蓮》電影海報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後,一度在大陸熱映,並獲得多個國際獎項。但另一方面,該片也引起潘氏宗親會不滿,認為有損潘氏名譽。來自廣州增城區的農婦潘金蓮,將馮小剛、劉震雲、范冰冰等九人告上法庭。

潘金蓮告《我不是潘金蓮》范冰冰方無可奉告

21日晚,范冰冰(左二)與馮小剛(左一)等出席“第十一屆亞洲電影大獎”頒獎禮

潘金蓮在起訴書中寫道:“據中華書局出版的《清河縣誌》第0781頁記載:潘金蓮乃是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賢妻良母。《我不是潘金蓮》一書,歪曲歷史事實,將潘金蓮醜化成不正經女人的代名詞。”

陸媒報導,原告潘金蓮今年60歲,她的小孩曾被鄰居家的孩子嘲笑“媽媽是潘金蓮”,從小到大都不敢對外人提及母親的名字,曾希望母親改名,但因不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沒改成。因此,狀告的理由是,電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嚴重傷害。

該案21日已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馮小剛與范冰冰等均未現身。

“歷史人物與現實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是兩碼事。”范冰冰方代理人對無端捲入案件表示無奈,認為對方告的是“潘金蓮事件”,但范冰冰主演的電影都已經說了“我不是潘金蓮”,既然都說我不是了,便無可奉“告”,因此不同意庭外調解。該案將於4月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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