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村民發展留用地選址的重要意義

農民 農村 三農 經濟 農業 韓寧律師 2018-12-17

惠州村民發展留用地選址的重要意義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為了更好的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除給予貨幣補償、養老統籌等安置措施以外,一般還會按照徵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給村民集體一定面積的工商用途的建設用地。有些文件叫做村民集體發展留用地,有的文件叫做徵地回撥地,村民習慣叫回扣地。

惠州村民發展留用地選址的重要意義

比如某村徵地1000畝,政府同步安置了商住用地100畝。面積有了,用途定了,放在哪裡?就是選址的問題。

放在哪裡誰說了算?規劃說了算。

這是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地方文件中一般都表述為:由村集體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提出留用地選址初步意見。

村集體自己可以提出初步意見。這是村集體幹部和村民的權利。但是否明白“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提出留用地選址初步意見”的含義?

惠州村民發展留用地選址的重要意義

本號簡要解釋如下:

1、村集體自己可以提出留用地放在哪裡。但必須根據惠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這些規劃的內容和具體要求你首先要搞明白,要能讀懂弄通,起碼要識圖,要理解術語的含義,要理解公式的含義。“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徵收後用於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淨用地比例、容積率、周邊配套設施完善程度等情況確定;留用地安置面積為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包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

2、村集體提出的只是初步意見,要會和規劃部門溝通、協商,並不是你想放在哪裡就放在哪裡。

“留用地選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協商確定;(三)根據產業分類分別向規劃功能區、城鎮社區集中。”“鼓勵集中連片安排留用地。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安置”原則,在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城鎮社區等統籌劃定專門用於留用地安置的片區,對留用地實行集中安置。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留用地原則上在其規劃範圍內集中選址。”

3、選址協商不成,固執堅持的,政府只能折算貨幣補償,“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例如有關文件明確: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範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因其他條件限制無法安排解決留用地的” “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4、影響經濟價值。一方面是地段、周邊環境、公配設施、路網等對地塊的估值構成重大影響,這是增加價值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成本問題。不同的控規要求、地質水文條件、環保要求等,對未來建設成本構成重大影響。

5、村集體對申請、文件編制、資料查詢、協商、公示等程序性問題陌生,走彎路,延長時間。時間就是金錢,在今天依然有效。

6、實質性條件規定的模糊、具體工作文件不透明,加大村民工作負擔。如申請前要經市政府核准用地指標、要編制可行性報告、要數字化地形圖電子文件等。

以上問題,村民和村集體要學會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開放,依然是惠州村民集體發展的首要任務。

韓寧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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