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存在繼承問題,那麼承包地的經營權能繼承嗎?

農村改革 農村 農民 農業 金土地 金土地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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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存在繼承問題,那麼承包地的經營權能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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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土地擁有濃厚的情結,在許多人的腦海中已經形成了以下的刻板印象,父輩的宅基地以及承包地日後都是可以繼承的,是永久屬於本家族的。

那麼在法律上,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經營權真的可繼承嗎?

是否擁有血緣關係,就順理成章地“繼承”呢? 宅基地不存在繼承問題,那麼承包地的經營權能繼承嗎?

宅基地不存在繼承問題,那麼承包地的經營權能繼承嗎?

在法律的角度上,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

人們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擁有其所有權,既然不擁有所有權那麼繼承一事就無從談起了。法律上雖然是這樣規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會考慮到宅基地上的房子是村民的私有財產,因此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那麼承包地的經營權是否能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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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將以一則真實案例為你解析。

王某、王甲和王乙共同承包一片土地。截至2007年,王某和王甲相繼死亡,王甲留下一個兒子王丙。近10年以來,10畝耕地實際一直由王乙耕種。2017年,王丙要求叔父王乙將自己父親的那份耕地交給自己承包經營,遭到王乙拒絕。於是王丙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父親享有的那份土地承包經營權。

王丙在此處犯了一個非常嚴重的邏輯錯誤。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因此,從該條法規上可以看出,無論何種情況,承包地的經營權都是無法繼承的。在本案例中,王乙是目前唯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需要指出的是,

雖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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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這裡所指的“承包收益”,是指已收穫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權人的個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

因為家庭成員在死亡前已經付出了勞動,卻還沒有來得及分享勞動收益,對這部分財產應當允許繼承,其繼承人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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