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日紀」從這一天開始,戶籍不再是“鐵板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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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戶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是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使戶口管理制度在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戶口管理政策。

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對嬰兒落戶、分居夫妻戶口遷移及城市落戶等幾個關於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問題提出瞭解決對策。具體如下:

一、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今後,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二、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三、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該城市落戶。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需要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四、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具體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組織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走在路上的戶籍制度改革

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管理如此龐大規模的人口數量沒有任何可借鑑的案例。戶籍制度是中國自己摸索出來的人口管理辦法。所謂戶籍制度,是“指政府職能部門對所轄人戶的出生、死亡、遷徙、婚姻等基本狀況進行登記並進行管理的一項國家行政管理制度”。回顧歷史,戶籍制度在不斷的修正。時至今日,戶籍制度改革依舊在進行中。戶籍變革基本可以劃分為 1958年前的寬鬆期、1958-1984 年的嚴格控制期、1984-2001 年的半開放期、2001-2012 年的各地分頭推進時期以及 2012 年以來的中央大力推進期。

(一)1958年前的寬鬆期

1949到1958年,中國居民可以自由遷移。雖然1951年公安部發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遷出之前,必須在當地公安局申報,並註銷戶口,但其目的只是為了方便管理。

(二)1958-1984年的嚴格控制期

上世紀50年代中後期開始,國家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發展戰略,作為工業的後備力量,農業的穩健也變得關鍵。由於發展工業的城市享有各種優惠,而理性人如同資本一樣,具有逐利的屬性,自然是“人往高處流”。如何設計人口從農村流往城市的硬約束便成為政策制定者的當務之急。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配套的相關措施,第一次明確區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目的是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從這一年開始,遷移權開始被逐步收歸“國有”。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遷移權進一步修正,並逐步形成了當前的戶籍制度。中國的戶籍制度誕生於以農業為主體,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初衷是保證耕地的勞動力供給和糧食的充足供應。

1978年的改革開放,也開啟了中國戶籍制度改革的進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緩解了農產品供不應求的短缺局面,致使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原來以戶口為基礎的糧食分配製度被廢除。與此同時,城市的發展增加了對勞動力的需求,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向城市順理成章。

(三)1984-2001年的半開放期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貫徹落實,公安部門應允許有經營能力和技術專長的農民落戶。

1989年春節,第一次大規模的民工潮開始興起,政府開始考慮城市的承載力問題,人口流動政策由鬆轉緊。例如,1990年4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第六條就規定:“合理控制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減輕城鎮就業壓力”。

黨的十四大首次提出發展勞務市場的概念,要求建立健全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機制和模式。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要求各級政府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逐步向非農產業轉移。1997年,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推行,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且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允許辦理城鎮常住戶口。1998年,農民進城人數首次突破1億。2000年後,流動人口政策從單純的就業目標轉向包括就業在內的安居、公共服務和城市融合等綜合性目標。

2001年3月頒佈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誌著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四)2012年以來的中央大力推進期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2019年4月,國家發改委發佈的《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又一項大舉措。根據文件內容顯示,“繼續加大戶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已陸續取消落戶限制的基礎上,城區常住人口100萬—300萬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500萬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開放寬落戶條件,並全面取消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大多數城市面臨人口流失危機

從改革思路上看,戶籍改革正在向取消戶籍制度方向轉變,戶籍這個概念正從城市群自下而上慢慢淡出歷史舞臺。小城市將不再有戶籍制約,大城市對於人才也不再適用戶籍管理,區域人口之間的“差別”正在倒塌。

從表面上看,各地方似乎在“搶人”,其實是在進行人口分流。北京和上海依舊在嚴格貫徹2,300萬與2,500萬常住人口上限的人口管制調控策略,其他中心城市也是人口流入的次要目標。而大城市、中心城市畢竟是少數,在全國兩千多個縣城中,一、二、三線城市總共就一百餘個。大多數城市都面臨人口流失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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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戶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是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使戶口管理制度在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戶口管理政策。

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對嬰兒落戶、分居夫妻戶口遷移及城市落戶等幾個關於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問題提出瞭解決對策。具體如下:

一、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今後,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二、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三、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該城市落戶。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需要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四、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具體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組織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走在路上的戶籍制度改革

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管理如此龐大規模的人口數量沒有任何可借鑑的案例。戶籍制度是中國自己摸索出來的人口管理辦法。所謂戶籍制度,是“指政府職能部門對所轄人戶的出生、死亡、遷徙、婚姻等基本狀況進行登記並進行管理的一項國家行政管理制度”。回顧歷史,戶籍制度在不斷的修正。時至今日,戶籍制度改革依舊在進行中。戶籍變革基本可以劃分為 1958年前的寬鬆期、1958-1984 年的嚴格控制期、1984-2001 年的半開放期、2001-2012 年的各地分頭推進時期以及 2012 年以來的中央大力推進期。

(一)1958年前的寬鬆期

1949到1958年,中國居民可以自由遷移。雖然1951年公安部發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遷出之前,必須在當地公安局申報,並註銷戶口,但其目的只是為了方便管理。

(二)1958-1984年的嚴格控制期

上世紀50年代中後期開始,國家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發展戰略,作為工業的後備力量,農業的穩健也變得關鍵。由於發展工業的城市享有各種優惠,而理性人如同資本一樣,具有逐利的屬性,自然是“人往高處流”。如何設計人口從農村流往城市的硬約束便成為政策制定者的當務之急。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配套的相關措施,第一次明確區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目的是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從這一年開始,遷移權開始被逐步收歸“國有”。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遷移權進一步修正,並逐步形成了當前的戶籍制度。中國的戶籍制度誕生於以農業為主體,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初衷是保證耕地的勞動力供給和糧食的充足供應。

1978年的改革開放,也開啟了中國戶籍制度改革的進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緩解了農產品供不應求的短缺局面,致使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原來以戶口為基礎的糧食分配製度被廢除。與此同時,城市的發展增加了對勞動力的需求,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向城市順理成章。

(三)1984-2001年的半開放期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貫徹落實,公安部門應允許有經營能力和技術專長的農民落戶。

1989年春節,第一次大規模的民工潮開始興起,政府開始考慮城市的承載力問題,人口流動政策由鬆轉緊。例如,1990年4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第六條就規定:“合理控制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減輕城鎮就業壓力”。

黨的十四大首次提出發展勞務市場的概念,要求建立健全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機制和模式。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要求各級政府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逐步向非農產業轉移。1997年,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推行,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且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允許辦理城鎮常住戶口。1998年,農民進城人數首次突破1億。2000年後,流動人口政策從單純的就業目標轉向包括就業在內的安居、公共服務和城市融合等綜合性目標。

2001年3月頒佈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誌著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四)2012年以來的中央大力推進期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2019年4月,國家發改委發佈的《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又一項大舉措。根據文件內容顯示,“繼續加大戶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已陸續取消落戶限制的基礎上,城區常住人口100萬—300萬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500萬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開放寬落戶條件,並全面取消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大多數城市面臨人口流失危機

從改革思路上看,戶籍改革正在向取消戶籍制度方向轉變,戶籍這個概念正從城市群自下而上慢慢淡出歷史舞臺。小城市將不再有戶籍制約,大城市對於人才也不再適用戶籍管理,區域人口之間的“差別”正在倒塌。

從表面上看,各地方似乎在“搶人”,其實是在進行人口分流。北京和上海依舊在嚴格貫徹2,300萬與2,500萬常住人口上限的人口管制調控策略,其他中心城市也是人口流入的次要目標。而大城市、中心城市畢竟是少數,在全國兩千多個縣城中,一、二、三線城市總共就一百餘個。大多數城市都面臨人口流失的危機。

「津雲日紀」從這一天開始,戶籍不再是“鐵板一塊”

多數大都市圈縣級市人口整體淨流出

根據恆大研究院發佈的《中國人口大流動:3000個縣全景呈現》報告顯示,東部地區人口流出地區個數從2001-2010年的285個增至2011-2016年的343個,佔比從58.6%增至70.6%;中部地區人口流出地區個數從2001-2010年的380個增至2011-2016年的399個,佔比從69.5%增至72.9%;西部地區人口流出地區個數從2001-2010年的584個增至2011-2016年的652個,佔比從67.2%增至75.0%;東北地區人口流出地區個數從2001-2010年的122個增至2011-2016年的163個,佔比從70.1%增至93.7%。

以“五普”和“六普”公佈的人口數據來計算,1990至2000年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跨省區遷移的人口數為4713萬人,到了2000至2010年,跨省遷移的人數已達7929萬人,跨省遷移的人數為所有遷移人口的三分之一。

發達的東部地區自然也吸引著最多的流動人口聚集。從遷移率上來看,東部地區作為中、東、西部地區中唯一的淨遷入地區,與2000年相比,2010年人口遷入率上升了5.77‰,人口淨遷入規模持續擴大。其中,上海、北京、廣州、天津等大城市成為人口密度變大,即人口淨遷入較大的地區。

作為對比,中西部地區人口淨遷出數量成倍增長,人口遷入率也是最低,且人口淨遷移率呈不斷下降的趨勢。2010年,中國全部遷移人口中有48%的遷出人口都來自中部地區,除內蒙古在“六普”時期成為中部地區唯一的人口淨遷入地區之外,中部地區其他省份均為人口淨遷出地區。(津雲新聞記者:盛書琪 參考資料:中國改革論壇、中國改革網、中國經濟週刊、網易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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