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敢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相關處罰來看看'

農村 想象偉大的一平方公里 刑法 拆遷與法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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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相關處罰來看看

一、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什麼?

1、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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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相關處罰來看看

一、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什麼?

1、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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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城鄉規劃法》第37、38、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均要取得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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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什麼?

1、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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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城鄉規劃法》第37、38、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均要取得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還敢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相關處罰來看看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准,是可以變更的。根據原供地方式、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改變原批准用途的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

1、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塊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還要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經批准改變原用途的,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

2、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類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變原用途的,改變後的用途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換髮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後的用途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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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什麼?

1、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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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城鄉規劃法》第37、38、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均要取得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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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准,是可以變更的。根據原供地方式、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改變原批准用途的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

1、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塊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還要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經批准改變原用途的,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

2、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類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變原用途的,改變後的用途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換髮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後的用途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還敢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相關處罰來看看

所謂的土地使用用途,這是因為土地使用權人當時通過出讓的這種方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在土地出讓合同當中就明確的標明瞭,將來這塊土地所開發的項目,結果有些人可能,實質的用途跟,出讓合同當中寫的用途根本就不一樣,不通過合法的手續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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