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法院提醒:酒駕危險又違法,心存僥倖要不得

雖然酒駕的危害性可謂眾人皆知,但酒後駕駛行為仍時有發生,總有人不惜以身試法。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審結三宗酒後危險駕駛案。

案件一:醉駕撞倒護欄,慌忙找人“頂包”

2019年5月25日晚,趙某與幾位好友相約在南雄市城區某夜宵攤喝酒吃宵夜。至次日凌晨4點半,趙某已喝了4瓶啤酒。酒過三巡後,趙某駕駛小汽車搭載同桌的兩位女性朋友前往雄州公園附近。行駛途中,因擋風玻璃起霧看不清楚,趙某便低下頭找除霧器的開關。“我當時喝了幾杯酒,一直沒找著那個開關,等找到後我的車已經偏離了車道,撞到了停放在路邊停車位的一輛汽車上。”庭上,趙某說道。

隨後,趙某並沒有下車查看現場,而是繼續駕車行駛逃離現場,並因相同原因再一次偏離車道,直接撞向路中央的隔離護欄。趙某見狀十分緊張,擔心自己酒駕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不幫其理賠,又擔心交警會找上門,於是慌忙找來朋友周某“頂包”,冒充本次事故的駕駛員。周某出於幫助好友的“好意”便答應了,並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和交警。

經過現場調查取證,趙某承認是自己找朋友來頂替自己,並被檢出血液內乙醇濃度為83.6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事故發生後,趙某一次性賠償第一次碰撞的車主車輛維修費3500元。

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審結該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有關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應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趙某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件二:醉駕翻車路邊沉睡,受傷獲救竟渾然不知

某日,林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國道行駛時,因醉酒致車輛失控駛出右側路外,發生了貨車翻下溝的道路交通事故。翻車後,醉酒的林某愈發昏昏沉沉,竟直接走到路旁呼呼大睡。睡著的林某並不知道自己已經被路人發現並報案救起,當林某緩緩睜開眼時 才發現自己已經被警察團團圍住。“昨天晚上喝了一點酒,開車開到一半不小心翻下溝,我實在是太困了,也沒感覺到自己受傷了就直接在路邊睡著了。”經檢測,林某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64.68mg/100ml。

南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林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林某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件三:醉駕遇臨檢改推車,交警起疑現原形

某日晚,鍾某與好友共飲一瓶紅米酒。幾杯紅米酒下肚後,鍾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前往附近的加油站加油。

行駛途中,鍾某看見橋上有交警設點臨檢,於是連忙下車步行推車,企圖“安全”通過檢查路段。因覺鍾某行為可疑,交警便上前對鍾某進行檢查。經檢測,鍾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6.3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

南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鍾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依法判決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駕駛員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一旦發生實際交通事故,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有必要採取事前防範措施,以防範於未然。

法官提醒:當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據統計,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也可達到未飲酒狀態的2倍左右。因此,應充分認識酒後駕車的嚴重危害,以上述案例為戒,將“安全”二字刻在心中,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記者】潘俊宇

【通訊員】黃健婷 鄒方筱 吳蓓蓓 施燕芬

【作者】 潘俊宇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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