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協商“護航”南極和平利用

南極洲 法律 環境保護 大氣科學 新華社 2017-05-26
條約協商“護航”南極和平利用

新華社北京5月23日電(記者程群 任沁沁 沈洋)第40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23日在北京開幕,這是中國自1983年加入《南極條約》以來,首次舉辦這項國際會議。

會議聚焦條約體系運行、南極視察、南極旅遊、氣候變化影響、南極特別保護區和管理區等多項重要議題。

此外,中國還將舉行主題為“我們的南極:保護與利用”特別會議。

《南極條約》簽署50多年來,相關國家通過條約協商的方式,簽訂了一系列相關的條約、公約、措施、議定書等,形成了南極條約體系,為南極和平利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概念,一般把南緯60度以南地區稱為南極,它是南大洋及其島嶼和南極大陸的總稱,總面積約6500萬平方千米。

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新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蘇聯等12國代表經過60多次會議,最終於1959年12月簽署了《南極條約》。

目前,南極條約體系主要包括:1964年簽訂的《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簽訂的《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簽訂的《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以及1991年通過的《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和“南極環境評估”“南極動植物保護”“南極廢物處理與管理”“防止海洋汙染”和“南極特別保護區”等5個附件。

分析人士說,以《南極條約》為核心的南極條約體系是國際社會處理南極事務的法律基石。

中國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黨委書記兼副所長賈宇指出,南極條約體系凍結了一些國家對南極大陸的領土主權主張,南極大陸目前仍是一個沒有主權歸屬的區域。

曾經有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挪威、智利和阿根廷等7個國家對南極提出過領土要求,但均未得到國際社會承認。

然而,由於制度體系並非完美無缺,以及制度之間存在著一些衝突,比如,南極地區涉及諸多國際條約,而這些條約在條約主體、適用範圍、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又並不一致。

適用於南極的國際法主要是南極條約體系。除此之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IMO法律文件以及一系列的氣候公約或議定書等也適用於這一地區。

當前,相關國際法間在適用上的衝突,主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和南極條約體系相關規定間的衝突。

“《南極條約》雖然‘凍結’了各國的領土要求,但對於附屬於領土的大陸架等方面的權利則沒有界定。”賈宇說,南極條約體系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間就出現了既互補又矛盾的關係。

“公約”對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法律地位不同的海域建立了不同的法律制度。

“如何判斷國家管轄外海域範圍成為未來在南極適用面臨的現實問題。”賈宇說。

近年來,為了在國際上彰顯保護南極的責任,加大南極條約系統內的影響力,多國先後加強了本國的南極政策的立法,為南極戰略規劃的制定、調整和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

環南極國家,尤其是其中在南極有領土主張的國家,出於自身國家利益的考慮,在制定和南極相關的法律時,一般都會突出本國的主張,維護本國的權益,而這些法律往往會和國際法上各國所共同認可的一些規則發生衝突。

“南極條約體系是解決南極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生物勘探等問題最適合的途徑。”中國極地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鄧貝西說,通過不斷的協商,加強完善對國際環境法規則的制定、解釋和適用,減少不同國際環境法之間的衝突,為南極和平利用“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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