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抗辯權

民法 法律 知識男孩澤 2019-05-17
民法 抗辯權

抗辯權的概念、範圍與特徵

【1】概念 抗辯權,指針對請求權人的請求,得拒絕給付的權利。

【2】範圍

一時抗辯權 包括:①先訴抗辯權;②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 包括:①時效抗辯權;②其他自然債務杭辯權(如民間借貸中,約定利率時,按照“大於24%,小於等於36%”的年利率所計算的利息支付義務,屬於自然債務,義務人均享有永久抗辯權。再如,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時的利息支付義務,屬於自然債務,義務人均享有永久抗辯權。)

【3】特徵

①抗辯權法定。抗辯權僅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約定的抗辯事由,不屬於抗辯權。

②功能(作用)在於阻礙請求權的行使。雖然請求權客觀存在,但抗辯權人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阻礙請求權的實現。一時抗辯權可暫時阻礙請求權實現;永久抗辯權可永久阻礙請求權實現。

【例3】甲與朋友乙約定:“乙借給甲100萬元.借期一年。按照4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①按照約定利率中的“小於等於24%的年利率”所計算的24萬元利息支付義務,系甲對乙負擔的法津義務,甲不自願履行的.乙可訴請強制履行。②按照約定利率中的“大於24c%小於等卜36%的年利率’所計算的12萬元利息支付義務,系甲對乙的自然債務.乙請求甲支付時,甲可行使“自然債務抗辯權’拒絕支付.但是甲自班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自然債權仍具有受領權能,僅其請求權能效力減損)。③約定的48%年利率中。.大於36%的年利率部分的約定無效,依照該無效約定所計算的12萬元利息支付義務不存在,甲已經履行的.可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④法律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26條。這是一個重要的全新規定。

【例4】甲與朋友乙約定:“乙借給甲100萬元,借期一年。“但甲是否支付利息,雙方未作約定。①甲、乙均為自然人,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借款人甲是否支付利息的,甲對乙不負擔支付利息的法律義務。②但是,甲對乙負有在“小於等於36%年利率”範圍內支付36萬元利息的自然債務。③法律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25條。

民法 抗辯權

抗辯權VS狹義的抗辯

【1】關係

民法上的抗辯=杭辯權+狹義的抗辯

【2】說明

“狹義的抗辯”又稱“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其主張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滅。包括兩種:①權利全部、部分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主張自己未侵權,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②權利全部、部分己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3】區別

①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請求權之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的功能在於全部或部分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存在。

②須否主張不同。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見例5)。

【例5】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償還100萬元。整個訴訟中,乙未主張任何抗辯。法院審理查明:甲主張的100萬元債權.乙已經清償了加萬元。利餘的80萬元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①針對甲行使的請求權,乙既享有“狹義的抗辯”,又享有“抗辯權”。②乙可對甲主張100萬元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20萬元的抗辯,系“俠義的抗辯”,功能在於主張甲之請求權“已部分消火“屬於“無須主張的抗辯”( Einwendung),乙雖未主張.法院可依職權予以認定,作出有利於乙的判決。③乙可對甲主張剩餘80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系“抗辯權’,功能在於“限礙請求權的行使“,屬於“須經主張的抗辯”( Einrede),乙未予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以為裁判。④結論:法院應判決乙償還甲80萬元。

典例真題

甲被乙家的狗咬傷,要求乙賠償醫藥費,乙認為甲被狗咬與自己無關拒絕賠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9年·卷三·1題)①

A、甲乙之間的賠償關係屬於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

B、甲請求乙賠償的權利屬於絕對權

C、甲請求乙賠償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D、乙拒絕賠償是行使抗辯權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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